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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证据原则

2019-03-20刘兴好

西部论丛 2019年10期

刘兴好

摘 要:坚守法律的证据原则,是对证据规则的基本尊重,也是保证法律健全和公信力的基本条件。作为高中阶段的学生,笔者通过本文对证据原则的理论基礎进行分析,在研究其分类内容的同时,阐述证据原则下的优势条件,并对其基本概念、理论意义、特殊性条件展开分析。在拓宽知识范围、加深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创建法律知识学习交流空间,为普法宣传贡献力量。

关键词:证据规则 法制管理 明显优势

引 言

不同的法律环境中,对证据原则的内容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描述,并将证据问题作为诉讼行为的核心,保证诉讼行为的规范化、合理化展开。为了对证据原则的重要性作出更深层次的分析,必须以其法理基础为核心,在阐述基本理论内容特征的同时,巩固并夯实思想基础。以此,才能在建设法治社会与规范性证据原则的过程中,发挥出更加稳定的作用。

一、证据原则的理论基础

当前的法制社会环境中,西方国家的证据法都将“自由心证制度”作为基础,在对四攻证明过程与价值冲突等矛盾问题作出解释的同时,构建起完整的证据原则结构,并由此保证诉讼案件中的效率水平与质量条件。从功能性的角度出发,证据原则不仅可以有效的规范诉讼行为中的取证与举证行为,也是将认定事实作为基础证据的自由取舍条件。

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对普法的基本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在使用文字材料进行案情整理的过程中,务必提交这一证明材料的原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其中的第七十七条明确的规范了人民法院使用多条证据对同一事实进行证明的原则内容。强调公文证书重要性的基础上,对物证、档案、鉴定报告、勘验笔录的地位做出了肯定,并将其定义为高于一般证书与证人证言的内容。同时,说明了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一般证人证言大于涉案亲属证人证言的特征。

二、证据原则的分类内容

证据原则不同的法制环境中,会产生明显的分类特征。例如,在美、英、日等国的刑事诉讼案件中,表现出了明显的对抗性特征,可以将证据原则分为传闻证据、相关性、违法证据排除这三种不同的原则内容,并以此维持自身的法制环境中的规范性。

而在我国的刑事庭审活动中,证据原则实现了从法官直接调查向控辩双方举证的转型发展,在强调诉讼过程中对抗性水平的同时,增加了证据原则中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的部分特征。基于此项内容,在规则化发展的同时,应加强当事人在诉讼行为中的规则化程度。通过对大量诉讼案件的总结,整理其中的经验信息,在提高法制层面技术性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的案例,对各种诉讼案件中的证据原则进行强化,并起到扩大适用性的效果。

三、证据原则下的优势证据

(一)优势原则的概念

我国当前的法制化建设过程中,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采用的证明标准,可以被划定在“明显优势”的概念范围内容[1]。法院通过执行明显优势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问题进行分析,并将这种判定标准定义为“优势证据规则”。

内容上,优势证据规则的全称为“高度覆盖性占优势的证明规则”。简而言之,如果证据显示内容中,存在着明显的“事实”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执行这一案件的法官,可以根据此项内容进行判定,并合理的排除其中存在的疑问内容。如果这种“事实”性内容,已经可以满足“确信”的程度,即便不能完全排除其它颠覆性的可能,也可以根据客观条件证明这一事实内容的真实性。

(二)优势原则的意义

证据原则中的优势证据是保证诉讼过程公正的基本条件。法官在确定事实状态为真实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对案情的裁定中,尽可能的维护与案情真实情况接近的判决条件,并在最理想的状态下,判定两者的完全符合。如果在举证过程中,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较大,就说明真实的事实条件与举证条件下的“事实”内容更为接近,并缩短了其中的误差条件,增加了法律裁定过程中的公正性。相反的,如果两者之间的差距性较大,就会降低法律裁判的公正性条件。在实务工作中,法官的裁定并不会完成事实事件的调查,并忽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依照法律机理与事实的逻辑关系,将证据条件作为基础完成裁定。所以,证据内容中的优势性条件,就成为了控制判定结果重要条件。

另外,从优化诉讼效率的角度,增加优势证据原则的比重空间,也是提高法制诉讼管理速率的重要条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纠纷内容,最大的目标就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回归。如果在此过程中没有效率条件的保证,就无法保证权益内容的最高水平维护[2]。而站在法律部门的角度,在诉讼案件中如果出现低效率的执行效果,势必会过度的浪费国家与社会的公益性资源,影响经济与法律正常的运转效率。

(三)优势原则的证据属性与特殊性

证据原则的内容中,必须保证对证据规则的尊重,并通过“控辩型”诉讼形式展现执行优势。在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中,正在逐渐完成由刑事诉讼向控辩诉讼的转型,在此可以充分参考并借鉴国外法制政策中的执行内容。同时,由于基本诉讼制度产生变化,就应当在法律内容与规范说明中作出适当的调整,并将原有的法律内容适当调整为具有明显指导性特征的法律规则,通过适应性与规范原则的调整,更迭并新增部分规范性内容。

例如,在我国以往的庭审案例中,将非典型的对抗制度作为主体,通过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推进案情的调查与取证工作,将相关性原则的控制条件作为基础,其本身依赖性条件就相对较弱,因此无需对其中的相关性条件内容进行规范与限制。但在沉默权与供述权的区别中,必须作出说明,防止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间产生矛盾。

另外,在诉讼制度的现实环境,以及使用的客观条件上,仍然需要对国内的具体问题进行优化与调整,以此防止硬性执行条件下带来的整体利益损失,并在不断增加法制内容灵活性的同时,提高案件审理的执行效果,更好的发挥出证据原则的优势条件。

总 结

重视法律法规的证据性原则,不仅是保证法律核心特征的基本条件,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在深刻理解证据原则基本概念与原理的条件下,才能更加精确的迎合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客观环境,并在多样化的分类特征中,更加准确的调用各种原则优势的特殊条件。作为新时代的高中生,我们不仅要理解证据原则的特殊性,也要践行法制社会下的证据原则内容,为维护我国法制化进程发展速率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吴忠奇,陈欢.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的基础及途径——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为背景[J].海峡法学,2017,19(03):113-120.

[2] 相庆梅.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自由心证的司法适用及其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17,37(03):188-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