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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制定与有效执行刍议

2019-03-20邓昊桁

西部论丛 2019年10期
关键词:施工合同制定执行

摘 要:我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具备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特征的结算条款,其价值不可估量。本文在阐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基本内容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結算条款制定与执行中的要点。并对结算条款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争议处理方案给出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合同 结算条款 制定 执行

结算条款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以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却不是很重视结算条款,以至于在进行工程结算时无章可循,产生了一些争议,对此,有必要明确结算条款,掌握其制定与执行的要点。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概述

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施工方与建设方双方依据项目施工前签订的合同,对施工价款进行结算。于建筑工程而言,往往具备施工周期长且使用资金多的特点,所以为了工程能够如期完成,需要及时补充已经耗费的资金,也就产生了三种工程结算的方式,即中间结算、年终结算以及竣工结算[1],在这三种结算方式中,竣工结算最为重要,因为竣工结算是施工方在完成了合同所要求的工程数量及质量后,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总价款、结束合作关系的最后一个环节,所以工程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要有结算条款,且结算条款中应当有明确的价款规定以及结算的原则,如此才能方便竣工结算,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让工程顺利竣工,投入生产与使用。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制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制定,应当具有科学性与系统性,对此,结算条款的制定者除了需要综合考虑施工特点以及工程特性等基础性内容,让条款具有完备性,避免遗漏之外,还需要在制定结算条款时结合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对结算条款作出进一步的优化,才能最大可能的减少结算争议的发生:

(一)结算方式

项目工程的结算方式是影响结算条款制定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制定结算条款之前,应当先行了解本工程使用的结算方法,在此基础上,根据每种结算方式的特性,再制定结算条款,能够有效提升结算条款的可操作性,如当前较为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固定总价方式。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中,也即包干价合同,该类合同的特点在于:除了预先约定的三项内容可以做出调整之外,其他的内容不能随工程的变化而做出调整,这三项内容是超额工程量、材料价差和发包人变更施工内容,该种结算方法普遍适用于大型建筑和民用建筑中,因为这些建筑具有结构固定、工艺流程明确的特点,应用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较为方便;第二,暂定价方式。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暂定总价合同中,也即可调总价合同,这种结算方式需要承包人根据一系列的结算资料,在进行适当的下浮与调整之后,对施工合同的结算价予以明确,这种结算方式能够有效涵盖多种不确定因素,所以在环境景观、市政道路建设以及护坡挡墙等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第三,工程量清单方式[2]。当前建筑工程中还使用的一种结算方法是工程量清单方式,这种方法是在投标中填报综合单价,以此为结算的依据;第四,平方米造价方式。这种方法是合同双方依据工程资料,提前协商每平方米造价,在后期结算时,就按此标准,结算实际完成的面积价款,这种结算方式主要适用于室内装修,因为室内装修时主体结构无需改变,所以比较适合使用这种方式。在制定结算条款时,实则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使用以上一种或是几种方式,但要注意的是,在使用这些方法时,要将每种方式适用的条件以及适用的情形要明确下来,避免因规定不清而在后续结算执行中发生争议,影响结算进度。

(二)编制原则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需要有一定的适用性,这种适用性需要结算条款的制定者综合具体施工期间、施工地点以及工程特点来实现,如关于工程量的计算,可以参照的依据有竣工图、施工图、设计变更单以及施工方案等;而在选用清单规范时,也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用最新或是最近年份的计价规范;另外,关于预算定额也有不同标准的分类,在编制结算原则时,要注意选用适合工程的预算定额;除此之外,随着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不同地区的人工、材料基价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内容在承包合同中也应有所反应。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执行

结算条款的制定,最终还是为了执行,对此,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结算条款达成一致后,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合同结算条款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要让结算条款具有严肃性,例如在办理结算时,若发现有重大遗漏,并因该遗漏引起争议时,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让结算条款保持公正性。

但是在结算条款的实际执行中,实则还存在一些争议,常见的争议有:第一,工程量计算方面。在工程量计算方面,有时会发生一些争议,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工程量到底依据什么标准计算,一般而言,工程审核方、施工方会分别主张按合同结算条款、竣工图或是施工图计算[3],不同的标准会产生不同的造价,争议由此产生;第二,预算定额方面。预算定额方面若是采取的定额套取方式相异,工程造价也会有所不同。

面对这些争议,结算双方以及审核方不能“置之不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相互理解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若是在协商之后还不能解决,也可以共同去当地造价部门咨询,获取一些有利于争议解决的实例,通过这些实例,提出解决当前争议的有效方案,供各方参考,达到解决争议的目标,总之,要尽可能的以平和的心态完成结算工作,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并将其作为实践经验,用以指导今后结算条款的制定与执行,让结算条款具备实用性和全面性,以免再发生相似的问题,影响工程结算进度。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一定要有结算条款,对此应当引起合同双方的重视,并且合同双方还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结算条款予以细化,让结算条款具有相应的实用性以及可操作性,以便结算条款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辅助工程结算工作的进行,提升工程结算效率。

参考文献

[1] 王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司法实务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7.

[2] 王先红.合同状态视角下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研究[D].天津理工大学,2017.

[3] 杨文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的结算[J].政法学刊,2015,32(01).

作者简介:邓昊桁(1988—),女,四川成都人,硕士,主管经济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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