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动产抵押制度分析

2019-03-19鲁子晗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22期

□鲁子晗

一、动产抵押的界定

(一)动产。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向英美法系那样对动产作出具体的归纳,在《物权法》第2条规定了“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由于司法实践错综复杂,在理论上就把不动产和动产进行详细的区分,如梁慧星先生所述,“动产系指不动产以外之物,例如机动车、首饰、水杯等”,“所谓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亦即动产是土地和其上定着物以外的物”。由此可见,除了不动产之外的物都是动产,动产涵盖了很多范围。

(二)动产抵押。在实践中,动产抵押应用非常广泛,然而关于动产抵押的定义,各国学者给出的答案却不尽相同。我国学者给出的定义是:所谓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就其提供担保债权的动产设定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抵押权人可以就其占有财产拍卖或变卖,就其卖得价金优受清偿的担保方式。

标的物是区分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抵押制度的关键,动产抵押不是在不动产上设定的权利,由于动产与不动产性质的不同,在实践中两者的公示方式也不一样,动产以占有为生效要件条件,合同成立仅仅发生债权效力、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条件,合同相对方意思表示一致只发生债权效力。所以在实践中大多以动产设定担保物权,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二、英美国家动产抵押制度发展历程

英国传统的担保方式有两类,分别是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