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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活安宁权

2019-03-19□张伟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22期

□张 伟

一、生活安宁权概述

(一)生活安宁权的内涵。

1.生活安宁权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是指个人对他们的生活安宁享有一种权利,并且有权排斥他人对自己正常生活的骚扰。有的学者认为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个人事务、领域等生活情事,维护个人空间不受他人不当侵扰的一项具体人格权利。这些观点虽然在具体阐述上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肯定了生活安宁权包含着自然人在生活事实层面以及精神上的安定、宁静状态,并且排除他人干扰。

2.生活安宁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应为自然人。生活安宁权产生在个人的私人生活中,它的价值是自然人对生活、精神安宁的诉求,也仅限自然人能够拥有。民法作为权利法,一切民事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应是自然人的最大福祉。

(2)权利客体为个人的生活安宁利益。生活安宁权保护的客体是个人生活安宁利益,这一客体与其他权利所保护的不同。生活安宁权制度的根基虽然在于现代法治的特征之一:维护人的自由与安全,但是生活安宁权所要求的自由更多的是排除他人的干扰,是消极对抗的。可以说是一种消极的权利。

(3)表现为尊严型权利形态。生活安宁权更多地体现在排除他人的侵扰,是一种防御性的保护。是一种消极性权利,不具有可支配性。

(二)侵害生活安宁权的类型。

1.信息媒介侵扰。这一类的侵害行为通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广告、传单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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