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动产抵押公示方法的选择

2019-03-19王凤歌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22期

□王凤歌

一、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相关立法

物权法上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物权的公示问题,物权的公示问题之所以很重要,是因为物权的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并且,在物权的公示方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也不尽相同。在发展的过程中,很久以前传统意义上的抵押权是以不动产为基础,就是把抵押权设立在不动产的上面,那么这个物权就与不动产有关联,是与之相关的,那么,不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就一定是登记。然而,不光有不动产,还存在动产,那么,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究竟是什么?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相关立法,分析总结出来有下列这些情况。

(一)国外的动产抵押公示方式。

1.登记主义。就目前的资料来看,登记还是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动产抵押公示方式,被大多国家和地区所选择。法国、日本、美国的立法上都有相关的规定。通过立法表现出登记是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

2.移转权利证书。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并不是只有登记这一种,除了登记还有其他的公示方法。比如,其还允许通过移转权利证书的方式进行动产抵押公示。所谓移转权利证书就是担保物的所有人将担保物的权利证书交付给抵押权人,这样就完成了权利证书的移转,就是进行了公示,但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动产抵押公示后,就不能在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动产抵押公示。但具体应该怎么选择这两种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要求规定应该选择哪一个,通常来看,采用移转权利证书这一方式来进行动产抵押公示的基本都是担保物拥有权利证书这种类型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