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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程伦理视角浅析“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2019-03-19王小兵齐东川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10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基因工程婴儿

□王小兵 齐东川

一、引言

近来,深圳的一个科研行为引起了社会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即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对双胞胎婴儿露露和娜娜姐妹进行基因修改、重组,使她们在今后的成长中能天然抵抗艾滋病。对此社会及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医学界的进步,因其为改善不良基因,抵抗天然疾病提供了可行方案,为降低了新生儿患病风险提供了备用选择;但更多学者强烈谴责这一行为,认为这一科学实验完全违背伦理道德,是道德的沦丧,甚至是人性的扭曲。

21世纪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世纪。以基因工程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发展迅速,不可否认在解决资源、环境、农业、医药等诸多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某些方面譬如克隆技术、基因编辑技术等又引发了一些伦理问题。如何加强伦理道德对技术的规范作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对与生物基因工程相关的伦理道德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建立一个全面、科学、严谨的政策以及法律、伦理道德的要求和机制,以促进技术的发展,并使其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基因编辑婴儿”对人类伦理道德的挑战

(一)“基因编辑婴儿”对生命伦理的挑战。作为工程伦理核心原则的“造福人类”是指人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类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价值,当代伦理学的核心就是尊重生命价值。尊重生命价值主要指维护作为生命主体的人自身的生存要求与权力,也意味着始终将保护人的生命摆在一切价值的首位,意味着不支持以毁坏生命为目标的项目的研制开发。尊重生命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持有生命,它应该是对生命自主的把握与控制,每个人都有独立的赋予生命意义并自由地追求生命价值的权利。尊重生命价值就是尊重这一自主权与选择权,尊重生命价值也意味着在从事工程活动和科学研究时不以毁坏生命为研究与工程的目标,不从事破坏人的生存环境和健康的工程活动,在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科学研究中充分考虑人类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尤其在生命工程活动和医学活动中做到尊重生命自主权。既然基因改造已成事实,那么“试验品”露露和娜娜往后应该怎么发展,短的来说,在儿童时期,他们能够享受到普通人同等的福利,她们同样能够接受教育,能够参加社会活动,甚至在某些方面她们比同龄人更具有优势,她们甚至不用接种疫苗,但正是这种所谓的“优势”是否会带来同龄人的“歧视”。伴随着年龄的增长,待到其发育成熟,是否允许这类基因改良人长大后结婚、生育,并将经过改造的天然优势基因遗传给后世子孙?关于她们的教育、医疗、婚姻等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都不可避免,成长中的烦恼应该怎么解决或将成为头等大事。倘若有人在基因编辑中间获利,成为病毒不侵的超级人,那么后续肯定会有大量的人趋之若鹜。种族繁衍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大计,每个人都有选择生存的权利,选择繁衍的资格,但是随着基因改造技术的问世,就像是一把刺喉的箭,抹杀了“改造者生存生育的机会”。“基因编辑婴儿”严重侵害了她们的生存权和健康权,也是对人类生命价值的严重挑战。因此,中国工程院的声明表示,“我们深切关怀报告中所称已出生的两名婴儿。呼吁社会各界对她们的隐私给予最严格的保护,研究制定细致的医学与伦理照护方案,防范这种基因编辑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以社会所能提供的最充分的关怀方式,使她们能够在心理上和生理上健康快乐成长。”

(二)“基因编辑婴儿”对学术和技术伦理道德的挑战。“基因编辑婴儿”按照工程的定义可以算作工程技术手段。有的专家学者认为:技术仅是一种手段,本身并无善恶,在追求技术发展的过程中,不应该受到除开技术以外的桎梏的牵绊,若进行过度考虑,将会严重影响到技术的进步,因为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讲,都有阻止某一项技术发展的理由,例如发展互联网产业,对应的会有信息泄露的风险以及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犯罪的风险,但不能因为有风险就停止科学探索的脚步。但更多的学者对这一事件持反对意见,科学知识社会学等相关领域的学者认为:不仅是人们日益依赖的技术,就连科学知识也是社会构建的产物,与人类日常活动的利益问题紧紧相连。因此,在工程的技术活动中必须要考虑到技术运用的主体,人在运用技术方面有绝对的主动权,同时,人类作为道德主体,在工程活动中有道德选择的权利,在技术改进以及进步时必须要考虑伦理问题。据了解,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被报道出来后不久,就有相关方面专家质疑其在科技层面的含金量,指出其研究在理论层面的创新性几乎为零。早在20世纪初期,在国外专家学者的努力下,基因编码工作救灾理论上具有了可行性,但是其研究对象仅针对于活体动物,并未把“基因的剪刀”伸向人类,这也是出于工程伦理方面的问题考虑。从技术方面考虑,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其实并没有想象中那样难以办到,但是该项目的不确定性却非常强。毋庸置疑:在学术与技术上,该项“基因编辑婴儿研究”没有先进性、创新性,并且对技术的应用严重失当,严重违反了科技伦理道德。另外,在伦理与道德上,该项研究在严重缺乏科学评估验证以及安全性存在不可预知风险的情况下,贸然进行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临床操作,此研究行为严重违背了基本伦理规范和科学道德。

三、应对“基因编辑婴儿”伦理道德问题的对策

(一)树立伦理与技术并重的新理念。毫无疑问,技术至上让人类陷入了根本困境,即技术在给人类创造文明、带来便捷,创造了丰富的生命形式,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和痛苦,甚至背离了人性的许多宝贵品质。因此,要加强从事科技活动的工程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大力培养从事科技活动的科技工作者的人文素养和道德关怀,使他们放弃有利于技术而不是伦理的传统观念,并在科技活动过程中考虑伦理价值因素。基因编辑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不仅要考虑技术可行性、成功性、创新性,还要考虑到其中的伦理可行性和适用范围。要加强公共道德教育,加快相关知识的普及,让人们对于基因工程技术有科学和客观的认识。

(二)强化医疗及科研机构的医学伦理过程监管审查。推动各医疗及科研机构伦理委员会建设标准的均等化,强化过程监管;同时加强对医务及科研人员的医学伦理到教育和培训,提高伦理到素养,最大限度避免医学伦理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医务及科研人员开展负责任的研究。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从事的“基因编辑婴儿”这项所谓研究整个过程并未受到生物医学伦理审查而终止,可见,在这项研究中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形同虚设。结果出来后才受到众多科学家联名反对和强烈谴责。

(三)加快制定基因编辑的技术规范与伦理指南。加快制定基因编辑的技术规范与伦理指南,形成该领域的专业指导意见,从而严密防范伦理不端行为的发生。此外,积极与美国等国家的相关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协调,为制定全球统一的基因编辑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贡献力量。因此,要呼吁科技工作者必须加强科学道德自律,强化自我约束,在从事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伦理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对于科学技术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新问题,科技界要认真研究、加强教育,也要深入思考、未雨绸缪,不断完善相关行业规范和伦理指南,以保证科技界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从事的是负责任的、经得起考验的科学研究。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监管程序,适时推进有关立法工作,动态完善相关法规,严密防范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中发生科研伦理不端行为,以免危害人们生命健康安全、破坏生态环境。

(四)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基因编辑技术作为一项新的革命性技术正在不断推动着人类生命科学研究的发展,但这项技术应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尚有待于进一步全面评价,如何审慎使用该项新兴技术关系到人类健康和长远福祉。因此,要通过立法,积极规避基因工程技术发展中的弊端,从法律制度上保证科学技术的发展不脱离伦理的轨道。应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不是为了阻碍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而是为了给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提供积极的指导和适当的限制。因此,要获得足够的时间准备,为人们充分研究基因工程技术发展的负面影响,并建立一个可行的制度和规则。在这方面我国政府分别于2003年出台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和2015年出台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两项法律法规,这为开展相关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基因编辑技术等的应用明确了基本准则,这两项准则得到了中国科技界一致共识。因此,必须谨慎发展基因工程技术,在严格的法律规范下有序发展,以防止现代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有意无意地伤害人类个体,威胁人类社会。另外,还有基因隐私的问题,它涉及每个公民在他们自己的身体上拥有的隐私权和基因信息与每个科学家分享研究数据的权利之间的冲突。这就需要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为独特的遗传资源提供必要的保护。

四、结语

总之,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也是科学技术进步的过程。但科学技术的进步也可能会对于传统的伦理价值观念产生冲击,并且这种冲击的化解要以人类的基本伦理判断和价值取向为前提。惟有如此才能使科技发展带来的负面效果不至于产生巨大的、难以承受的灾难。当然,这种伦理性的尺度并不是要让人们取消或放弃科学和技术的研究,而是要求科技工作者和研究者对各类事关人类长远发展的科学和技术始终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因为科学技术研究的最高目的是造福人类。科学家以及科技工作者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中必须遵循一定的伦理道德规范,承担必要的道德责任并通过运用伦理规范来处理涉及科技活动的具体现实问题,通过科技活动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来实现道德要求,从而确保基因工程技术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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