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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

2019-03-19□钱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10期
关键词: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销售

□钱 敏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状

(一)互联网保险的内涵及特性。互联网保险是指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为技术,通过官方网站直销、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等进行保险销售及提供保险服务的形式。互联网技术不断创新,如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的应用将对互联网保险产生重大影响。

互联网保险将互联网技术和保险相结合,其特性发生了改变。第一,互联网保险高效便捷。新型互联网保险形式下,保险机构网点和保险中介将大大减少,更多地通过触手可及的网络进行保险交易。互联网渠道方便快捷,可以使保险业务交易效率大大提升。第二,互联网保险趋向大数据化。数据挖掘是影响互联网保险技术的重要因素。大数据技术,不仅可以提升互联网保险销售效率,还能激发出更多的潜在消费。第三,互联网保险去中介化。互联网保险绕开传统保险中介,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在线上可直接交流。如果把传统保险比作一块盖着布的箱子,那么互联网保险则是把箱子上的布揭开,使得一切过程更加透明化,使保险业务办理更加迅速化。

(二)互联网保险的模式。第一,官方网站直销。官方网站直销模式是指传统保险公司通过设立保险电商平台、移动APP将财产及人身保险产品转移到线上进行销售的模式。保险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平台,与传统保险销售方式相结合,可靠性更高。国内最早的官方网站是太平洋保险,最全面的官方网站是中国平安PA18。第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是仅通过互联网形式设立的保险公司。其通过线上提供保险销售及服务等,大多没有线下机构。目前国内有众安保险、泰康保险、易安财险以及安心保险四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是“三马”出资建立的,不设分支机构,销售和理赔均在线上进行,是国内目前规模和市值最大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第三,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是通过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保险销售的模式。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包括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两种模式。专业代理模式是指只经营代理保险,如惠择网、最惠保、ok车险等都是只销售保险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但是从各个公司的经营水平来看,良莠不齐的现象明显,客户选择不易。兼业代理模式指兼职代理保险,目前如火如荼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等销售保险的方式就是这种模式。市场的保险兼职代理公司存在着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其专业化和标准化有待提高。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现状。我国互联网保险虽然萌芽于1997年,但是从2013年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出现之后,才有蓬勃发展之势。第一,保费规模提升惊人。2012年,我国互联网保费收入是111亿元,2013年是318亿元,2014年是859亿元,2015年则快速增加到2,234亿元,2016年是2,347亿元,总体增长了20倍。第二,经营主体增长快速。2012年国内有28家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2013年是60家,2014年是85家,2015年是110家,2016则达117家,总体增长了4倍。第三,险种占比差异大。2016年互联网人身险保费和财产险保费占比分别为83%和17%。其中财产险中占比最高的依旧是车险;人身险中占比最高的是理财险,其次是意外险和健康险,最低的是长期寿险。第四,消费方式逐渐改变。目前有超过70%的保险消费者有进行互联网保险消费的意愿,未来将继续增大。在“互联网+”时代,购买保险不必去保险公司,不需繁琐手续,只需一台电脑或手机便能快速办理,互联网保险将成为日常消费中重要的一部分。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保险产品特性因素。第一,保险产品具有专业性。保险属于金融,其交易过程及对象带有专业性。保险产品名义上是保险合同,但实质是无形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一种保障。保险因风险而产生,保险产品的理解必须将风险理解清楚,但是大众对于风险的理解还需要提升。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违约责任,相对较复杂,需要专业讲解。互联网交易需要产品高透明度,这与保险产品特性不一致。第二,保险产品具有非渴求性。保险产品与日常生活品不同,不是生活的必需品。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能得到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主要产品是生活必需品。电子商务平台的消费者会自发性地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产品,但是一般的大众不会自发购买保险产品,而是需要需要一定的诱导。第三,保险产品具有异质性。保险产品设计的关键因素是风险,风险带有多样性,因此传统的保险产品难以标准化。非标准化的保单在互联网渠道销售并不容易。消费者购买的触发点主要在场景或者信任上,如寿险产品,本身很复杂性,且难以标准化,因此互联网销售寿险产品较困难。因此,保险产品本身的特性是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本质因素。

(二)互联网特性因素。互联网技术有其本身的优势,但也存在自身的问题。第一,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互联网的交易双方可不直接见面,保险方对保险标的不可控,投保方也不能完全掌握保险方信息,因此信息不对称。保险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传统保险交易形式中,或通过保险公司直销或通过保险中间人形式销售,都能大大缓解这一问题,但是互联网形式却加剧了双方的不透明度。第二,互联网具有不稳定性。互联网保险离不开网络,网络的稳定性会影响其经营。信号的稳定与安全影响买卖双方交易过程。近年来,假基站和伪信号越来越多,这些都将会影响网络交易秩序。虽然网络成本不高,但是网络的非免费性也会对交易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没有网络,互联网保险将不存在。第三,互联网具有不安全性。互联网官网或者APP主要通过程序和代码支撑,程序代码却容易受到侵入。如计算机病毒、黑客将影响互联网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虚假保险网站、恶意篡改数据的程序、不正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将阻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因此,互联网特性是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关键因素。

(三)法律监管因素。互联网保险的法律和监管出台很晚。在法律方面,2011年前互联网保险处于法律空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的出现,才开启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监管大门。目前为止关于互联网保险的法律的正式规定只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一部,其中的规定非常简短与模糊。如互联网保险业务边界,第三方平台销售边界,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重疾险的经营等都未作细节规范。在监管方面,并没有设立互联网保险的监管部门。互联网保险特性要求监管方式需创新,监管实施效果需增强。在监管内容上,如互联网保险市场行为,进入退出机制,公司内部管理、产品审批等监管力度不够,市场不良竞争仍然存在。互联网保险网上经营,跨时间跨地区,这也给传统的监管形式带来新的问题。互联网保险处于不断创新阶段,新型模式和技术不断出现,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不应只针对网络保险,对于相互保险等新形式的也需要监管。因此,法律监管因素是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外部因素。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保险产品结构,设计符合互联网的保险产品。第一,互联网保险产品应该简洁化。为提升大众对保险产品的理解,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应尽量通俗浅显。如可以通过视频的形式进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说明,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投保和理赔的讲解。互联网保险产品应该采取适应互联网及客户需求的方式进行改革创新。第二,互联网保险产品应当标准化。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方面应当尽量去复杂化,根据客户需求设计更标准化的产品。短期险如车险、意外险的条款应该简明扼要,标准出售。长期险如寿险、健康险可适当灵活,但也应标准化。第三,互联网保险产品价格应趋向低廉。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是保险产品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为适合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价格不能太高。因为互联网保险可以没有实体机构和第三方中介,因此其固定成本和中介佣金大大降低。第四,互联网保险销售方式可场景化。保险具有非渴求性,所以日常生活中大众不会主动购买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销售方式则可以通过场景嵌入,如网络订机票时销售意外险、网络购物时销售退运险等方式进行。

(二)提升互联网保险技术,培养综合性人才。第一,提升互联网保险的安全性。提升辅助安全性能设计,如加强官方应用软件或程序的识别,拦截虚假保险网站和网银客户端。适时维护网络系统安全,修复网络程序及插件。第二,提升互联网保险科技技术。互联网保险销售方式可场景化,这对互联网相关技术的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物联网技术提升车险核保、理赔和远处防护效率;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健康保险的核保服务功能;通过区块链技术提高保险数据安全性能和处理速度;通过大数据技术扩展保险服务功能和产品设计外延。第三,培养具有互联网技术和保险知识的综合性人才。全国开设保险专业的大学十分有限,即使有也只有将保险专业分为寿险和财险,没有单独的互联网保险专业。互联网保险模式和平台的多样性对相关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社会、高校及保险公司应该重视培养互联网保险综合性人才。

(三)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第一,完善互联网保险法律和法规。在目前的监管暂行办法基础上,深化互联网保险的细节规范。对于模糊不清的边界应详细规定;根据现实业务适度放开部分经营限制;加强对理财保险中收益率条款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严格限定第三方平台资质的批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模式进行规范,从销售、核保到理赔都应有具体法律条款规定。第二,提升互联网保险监管力度。保监会应成立专门互联网保险监管部门,加大监督人员设置。监管办法上,除公告监管、规范监管外,应加强实体监管。互联网技术不断创新,监管方法也必须不断更进。除国家机构监管外,也可加强民众监管。因信息不对称、刻意隐瞒等问题突出,社会的监督将更有效。可以通过网络来向社会大众展示拒赔的案例,说明其拒赔理由,接受公众的监督,增强客户信任感。由于理赔方面涉及到了大量资金的流动,因此,企业内部也应该做到实时查账,对公司内部的相关人员做好监管,防止期间发生一些贪污腐败的乱象;对于挪用资金或贪污的行为更应该严惩并向相关的部门举发,从而改善与维护好保险公司的良好形象,保证保险公司的高效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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