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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区域范围优化分析

2019-03-13刘华军雷名雨

人文杂志 2019年2期

刘华军 雷名雨

内容提要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是破解新时代主要矛盾的重要抓手,是倒逼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优化、增长动力转换的重要途径。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必然选择和根本路径,而区域范围的优化是开展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需要回答的首要问题。本文从集体行动困境与雾霾污染空间溢出效应两方面探讨了雾霾污染联防联控区域范围优化的重要性,提出区域范围优化必须坚持科学性与经济性、稳定性与动态调整性的统一。通过建立八大联动治霾区,架构多层次权威机构,最终实现“东北-京津冀-华北-中三角-珠三角”的南北贯通和“大西北-成渝-中三角-长三角”的东西联通,构建起贯穿南北、融汇东西的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网络,形成城市之上有机构、区域之上有机构、机构之上有中央的大区域雾霾治理垂直管理框架。

关键词 蓝天保卫战 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 区域范围优化 八大联动区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9)02-0121-08

一、引言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强调,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2017年12月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重点是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再次强调,“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是重中之重,要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强化联防联控,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当前,雾霾污染已经成为中国最为突出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中国雾霾天气频发,以PM2.5为代表的雾霾污染覆盖范围不断扩张,区域性特征日益突出,在多个地区呈连片发展态势。以2013年、2016年和2018年为例,在2013年12月和2016年12月爆发的严重雾霾天气,影响范围分别达到140万和188万平方公里,2018年1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遭受了长达22日的区域性大气重污染过程,有60余个城市采取了应急联动措施。①“要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应对雾霾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控制PM2.5”。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时就推进北京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此要求。详见《习近平:治雾霾首要任务是控制PM2.5》,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227/c70731-24475173.html.然而,依靠单边治霾和局部治霾难以从整体上、根本上解决区域性雾霾污染问题。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深入实施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积极构建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成为彻底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根本路径与必然选择。

已有大量实践证明,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符合大气污染传输扩散、区域间相互影响的规律,抓住了问题要害,十分有效。孙秀艳:《携手合作 保卫蓝天》,《人民日报》2018年5月25日,第1版。但面对雾霾污染日益突出的区域性特征,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源解析和雾霾形成机理研究,提高应对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扩大重点区域联防联控范围,强化预警和应急措施。”区域范围边界的科学设定是有效开展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需要回答的首要问题。那么,中国究竟需要在多大范围内开展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如何科学准确地筛选和确定参与联防联控的省份、城市或地区?又如何在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实践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区域范围?身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美丽中国必须完成的重要使命,也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要抓手,对上述问题的回答,能够加快推动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的有效运行,从而为彻底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重要保障与有力支撑。

二、中国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政策、实践与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秉持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和使命,中国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山论”重要思想,坚定重拳出击、铁腕治霾的决心,积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不断探索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政策。在政策制定层面,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计划规划,为开展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在地区实践层面,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重点地区均建立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2017年2月17日,环保部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了“2+26”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建立了横跨四省两市的雾霾污染联防联控区域。此外,各个省份也对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2015年11月,山东省济南、淄博、泰安、莱芜等七个城市簽订了《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议书》,正式启动了山东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2017年2月,济宁与菏泽作为新增城市也加入了山东省会城市群联防联控。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与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签订了《宁蒙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合作协议》,2016年5月,宁夏又与陕西省、甘肃省环保厅分别签署《宁陕加强环境与生态保护合作协议》《宁甘加强环境与生态保护合作协议》,通过强化省、市两级合作,组成了跨越宁蒙陕甘四省的区域联防联控。2016年3月,新疆启动了乌鲁木齐与周边城市联防联控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划定了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城市群,正式建立区域协同保护机制,实施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重点解决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2017年9月,在山西省政府发布的《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首次建立太原、晋中、吕梁三市交界区域联防联控试点,2018年3月,山西省又将运城、临汾、晋中、吕梁纳入区域联防联控范围。2017年11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大庆、绥化三城签署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议,提出开展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五年来,中国不断加大在整治“散乱污”企业、实施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整改力度,积极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的雾霾污染联防联控实践,治霾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见。通过在多个层面的切实努力,中国雾霾污染治理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数据,数据来源:《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17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6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同比上升2.1%,PM2.5浓度同比下降6%。然而,对比2016年,2017年1-12月份全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有所反复,平均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0.8个百分点,其中,京津冀区域的平均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0.8%,长三角区域同比下降1.3%,珠三角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当前,空气质量持续向好的大趋势已初步确立,蓝天保卫战也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区域性雾霾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空气质量的改善幅度和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的有效程度都出现一定程度的回落。

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进程之所以发生滞缓,主要源于治霾过程中的“骨头效应”。所谓骨头效应,是指在处理事务或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总是倾向于先完成见效快、难度低的事情,而将困难的事置于最后考虑。在雾霾污染治理方面,容易解决的问题已经基本完成,剩余的治理任务大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中国的治霾征程仍然任重而道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资料来源于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只有深入总结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实践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并找到关键症结所在,才能进一步推进区域联防联控,加快形成“地区联动、全民共治”的区域治霾合力。

三、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的首要问题

区域边界的设定是开展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需要回答的首要问题,这主要是缘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区域边界的科学设定决定了治霾集团的规模大小;另一方面,区域边界的合理架构能够筛选出治霾集团的参与地区。如果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的范围边界设定得不够科学合理,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联动治霾行动陷入“集体行动困境”的可能性,更无法有效契合雾霾污染的空间溢出范围,导致“多地区联动”的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难以真正有效运行。

1.合理的治霾集团规模是避免“集体行动困境”产生的重要途径

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打破了不同地区“各自为战”的合作壁垒,形成了多个省市组成的治霾集团,但这绝不意味着地方政府都会为了解决区域内的雾霾污染问题而采取积极行动。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一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着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⑥[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64页。换言之,在个体理性的驱使下,参与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的地方政府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出工不出力”以及“滥竽充数”等搭便车倾向。根据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情况,地方政府在环境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和形式主义思想。一旦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地方政府的个体理性势必会引发集体非理性,导致区域联防联控陷入集体行动困境,而治霾集团的规模是搭便车行为得以产生的重要根源。

首先,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是多个地区的大规模集合。一方面,区域联防联控是多个地区之间的紧密联动、高度协同。刘华军、刘传明:《京津冀地区城市间大气污染的非线性传导及其联动网络》,《中国人口科学》2016年第2期。在雾霾污染的区域范围内,没有一个城市能够以“绝霾体”的形式存在,雾霾污染治理绝不是某个地区的单边行动,而是多个地区以“命运共同体”形式进行的集体行动。另一方面,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是多元主体之间的行动协调与功能耦合。庄贵阳、周伟铎、薄凡:《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礎与机制创新》,《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治霾不是某一类社会成员的单独责任,社会中每个成员都必须要参与到治霾的集体行动中。

其次,集团的实质之一就是它提供了不可分的、普遍的利益,这种集团利益具有非排他的公共物品属性。Elinor Ostrom, Thomas Dietz and Nives Dolsak, The Drama of the Commons, DC:National Academy Press, 2002, pp.282~283.在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中,空气质量提升的公共物品属性主要体现在外部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方面。一方面,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外部性特征。部分地区积极治霾带来的空气质量改善除了能够直接影响治霾行为的发生地,也可以产生连带的外部正效应,提升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状况。另一方面,地区的空气质量具有无偿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参与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的地区都是“同呼吸、共命运”的治霾共同体,通过治霾带来的空气质量改善并不是“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私人产权,而是具有无偿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权。换言之,空气质量的公共物品属性意味着得到改善的空气状况不仅能够使周边地区受益,并且不能自发地排斥未承担成本者的消费。

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会议的决定对参加者来说是公共物品,而且当集团扩大时每个参加者为获得或改进这些公共物品所做的贡献也会越来越小”。⑥那么,随着地区“抱团治霾”规模的扩大和参与主体数量的增加,治霾集团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势必愈加严重,高昂的信息获取成本模糊了“努力”和“懒惰”的界限,滥竽充数等不公平现象越来越难以甄别,部分地方政府即使不付出任何成本,也能够不受惩罚地无偿享受改善后的空气质量,而其他积极治霾的参与成员在无形中成为搭便车行为的客体。更为严峻的是,一旦积极参与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的成员发现这一不公平现实后,为避免个体利益受到更严重的损失,他们也会放弃供给治霾行为,转而成为集团中的“搭便车者”。当搭便车行为的客体普遍转为主体时,治霾过程将以空气质量停滞不前甚至更加恶化的“集体行动困境”为结局。因此,不断优化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区域范围,能够避免治霾集团的规模出现不必要的扩大与冗余,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集体行动困境”的产生。

2.合理的区域范围边界是契合雾霾污染空间溢出范围的根本要求

与局地污染物不同,雾霾污染具有更强的空间交互影响、空间关联性和更复杂的空间结构特征,刘华军、孙亚男、陈明华:《雾霾污染的城市间动态关联及其成因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年第3期。更易在较大的空间范围内快速扩散,并且由于不同地区在污染程度、治理力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治理效果也处于不均衡状态,因此雾霾污染表现出更为明显的跨界污染特征和空间溢出效应。根据《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10》,从雾霾构成来源看,上海市来自外地输送的污染源约占20%,北京市来自外地输送的污染源则超过30%。这意味着无论是本地的实时污染数据还是长期的污染强度,雾霾污染的空间溢出效应已经成为加剧本地雾霾污染的重要因素。

雾霾污染的空间溢出效应主要体现在经济溢出和自然溢出两个层面,经济溢出表现为生产要素转移和污染产业集聚形成的高污染排放俱乐部,而自然溢出表现为雾霾污染由浓度高值地区向低值地区的自由扩散和在温度、风力等气象因素作用下的污染迁移。因此,在雾霾污染经济因素和自然因素双重溢出效应的驱动下,积极参与治霾的地区即使付出了治理成本、损失了经济利益,治霾效果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地区不仅需要支付由部分经济损失转化而成的“机会成本”,甚至还要承担在政绩考核中处于经济、环境双重劣势的风险。一旦地方政府意识到自己付出的努力是出力不讨好时,慢作为甚至不作为就成为地方政府的最优治霾策略。因此,不断优化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区域范围,能够推动治霾集团规模尽可能契合雾霾污染的扩散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小雾霾污染空间溢出效应的“负外部效应”,充分发挥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的有效性。

四、雾霾污染联防联控区域范围的优化思路

雾霾影响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地区都不是独立的孤岛,区域性雾霾污染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区域内地方政府是否能够以命运共同体的形式,在治霾征程中风雨同舟,携手并进,从而达到“1+1>2”的协同治霾效果,而不断优化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区域范围,满足治霾集团的规模要求和契合雾霾污染的扩散范围,是加快推动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开展的第一要务。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之所以效果受限,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回答好区域边界设定问题。为了解决区域范围优化问题,必须要坚持两个统一:科学性和经济性的统一,稳定性和动态可调整性的统一。

1.区域范围的优化必须坚持科学性和经济性的统一

科学性要求区域边界设定必须要考虑雾霾污染的空间溢出效应与空间关联特征,经济性要求区域边界设定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区域联防联控成本,避免集团规模过大而带来不必要的组织成本和协调成本,而如何实现科学性和经济性两者之间的帕累托最优是解决区域边界设定问题必须回答的关键问题之一。

一方面,区域范围优化的科学性意味着区域边界的设定需要尊重雾霾污染的空间规律。在雾霾污染的空间分布格局视阈下,中国雾霾污染的重灾区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和胡焕庸线以东,尤以人口密度较大、产业结构偏重的北部沿海地区、东北地区和黄河中游地区最为严重,雾霾污染总体呈现出东高西低、北高南低的分布格局。刘华军、杜广杰:《中国城市大气污染的空间格局与分布动态演进》,《经济地理》2016年第10期。在雾霾污染的空间关联特征视阈下,雾霾污染在地区内部和地区之间普遍存在动态空间关联,这种空间关联已经超越了地理距离的限制,呈现出多线程的复杂网络分布态势,区域内“唇亡齿寒,一损俱损”的特征日益突出。雾霾污染的空间关联特征意味着联防联控的区域范围必须覆盖处于网络结构中的全部城市,否则地区之间的联动治霾效果将大打折扣。在雾霾污染的空间来源解析视阈下,平均而言,每一城市所接收到的外部雾霾污染约有50%来源于700km以内的周边城市,70%来源于1000km以内的周边城市,不到10%来源于1500km以外的城市。④刘华军、杜广杰:《中国大范围雾霾污染的空间来源贡献度解析》,经济增长与绿色发展科研团队工作论文,2017年。可以说,即使是在相隔较远的地区之间,雾霾污染的长距离传输与空间溢出效应也不可忽视。刘华军、杜广杰:《中国雾霾污染的空间关联研究》,《统计研究》2018年第4期。以北京为例,北京雾霾污染的主要外部來源除京津冀地区内部的城市外,还包括内蒙古、辽宁、山东等省份的部分城市,如呼和浩特、锦州、淄博等城市均对北京的雾霾污染存在显著影响。④据此分析,无论是京津冀地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简称“2+26”城市)、长三角地区还是珠

三角地区,从科学性角度看,当前区域联防联控的范围边界仍然难以充分满足雾霾污染的空间溢出效应与关联网络结构,为了深入推进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加快形成有效的区域治霾合力,区域范围仍需进一步优化与扩大。

另一方面,区域范围优化的经济性意味着区域边界的设定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的组织成本和协调成本,提高地区联动治霾的组织管理效率与信息获取效率。为了保证雾霾污染联防联控区域范围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雾霾污染较为严重的西北地区和胡焕庸线以东地区,本文选取了26个省会城市或主要城市,选取的26个省会城市或主要城市为:北京、天津、唐山、秦皇岛、济南、石家庄、太原、郑州、哈尔滨、长春、沈阳、上海、南京、合肥、杭州、武汉、长沙、南昌、成都、重庆、广州、深圳、南宁、乌鲁木齐、西宁、兰州。考察了26个城市代表性污染物PM2.5浓度数据来源于http://www.tianqihoubao.com/,数据跨度为2014年1月-2017年12月。之间的相关系数及其显著性,并将其与城市之间地理距离的相关关系绘制。根据测算结果,限于篇幅,雾霾污染相关系数及显著性结果未在文中给出,如有需要,请向作者索取。雾霾污染相关系数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意味着26个城市的雾霾污染间普遍具有相关关系。随着地理距离的不断增加,城市之间的雾霾污染相关系数逐渐降低,并且当地理距离达到1500km时,相关系数几乎全部低于0.5,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1500km的区域范围内,地区之间的雾霾污染呈现出较强的关联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某一地区的雾霾污染与1500km范围内的其他城市都具有较为紧密的相关关系,并且作者前期研究发现,某一地区的外来雾霾污染有90%来自于1500km以内的周边城市,刘华军、杜广杰:《中国大范围雾霾污染的空间来源贡献度解析》,经济增长与绿色发展科研团队工作论文,2017年。但这绝不意味着区域联防联控就要扩大到以1500km为半径的治理规模。

根据雾霾污染相关系数及显著性测算结果,在26个城市中,相關系数大于0.5的城市大致可以划分为东北、京津冀、华北、中三角、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和大西北等八个区域,因此,在充分兼顾科学性与经济性的前提下,以现行的联防联控区域边界为基础,进一步优化区域范围的可行思路是:根据区域性雾霾污染的溢出强度、交互程度和关联密度,建立八大联防联控区域,架构多层次权威机构,从大圈分割小圈,以小圈组成大圈,最终实现“东北-京津冀-华北-中三角-珠三角”的南北贯通和“大西北-成渝-中三角-长三角”的东西联通,构建起贯穿南北、融汇东西的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网络。具体而言,一是建立京津冀联动区。调整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地区,建立以北京为中心,包含天津、河北北部、辽宁西部和内蒙古南部的雾霾污染联防联控区域。二是建立华北平原联动区。联合山东、山西东部、河北南部和河南北部等四个省份的部分城市,在华北平原地区建立联防联控区域。三是建立东北联动区。划定黑龙江、吉林、辽宁东部、内蒙古东部作为东北地区雾霾污染的协同防控区。四是建立长三角联动区。深入推进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的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五是建立中三角联动区。在长江中游地区,建立由湖北、湖南、江西三省组成的联动治霾重点区域。六是建立成渝联动区。以成都和重庆为中心,加快推进成渝城市群的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七是建立珠三角联动区。持续发挥珠三角联防联控区域的良好协同效应和示范效应,并纳入广西东部和北部,组成横跨广东、广西两省的协同治霾区。八是建立大西北联动区。随着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深入实施,新疆、青海、甘肃等西部大省成为人口迁移和产业转移的主要目标,西北地区的雾霾污染不断加剧,必须建立以新疆为中心,包含青海西部、甘肃西部、西藏北部的大西北治霾联动区。从长远看,为了实现八大联动区的相互承接,中国还必须串联起由南至北、自西向东的区域范围边界,推动形成“东西一横,南北一竖”的纵横交错格局,加快构建“四通八达,动态交互”的区域联动网络。

上述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网络的形成,既需要区域范围能够全面覆盖雾霾污染的多线程复杂网络结构,也依赖联动区之间的紧密联动与高度协同。为此,可以构建区域内城市之间、不同区域之间和不同机构之间的多层级权威机构,通过设置自上而下的多层级权威机构,建立垂直监管机制,将环境执法权和监管权从各级地方政府中剥离。同时不断完善空气质量考核问责、量化问责等制度,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治霾责任。通过进一步厘清各级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严格落实雾霾污染治理的“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加快实现环境执法权、监管权与治霾责任的“权责分离”,有效避免职能部门权责交叉、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促进信息透明。最终形成城市之上有机构、区域之上有机构、机构之上有中央的大区域雾霾治理垂直管理框架,最大限度地降低组织成本与协调成本,增强八区联动的协同性,推动联动区的无缝对接。不仅如此,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可以通过贯穿南北的区域边界对接一带一路北线,借助联通东西的区域边界对接一带一路中线,从而架构起跨越国界的“大国治霾接力线”,从而以中国的治霾经验为全世界贡献中国方案,推动中国成为全球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

2.区域范围的优化必须坚持稳定性和动态可调整性的统一

区域边界的稳定性要求区域范围在一定时期内要基本保持稳定,区域边界的动态可调整性要求区域范围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机动性。雾霾污染的空间规律不是瞬息万变,也并非一成不变。雾霾污染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也绝非遥遥无期。为了使联防联控的区域范围能够更好地满足雾霾污染空间规律和机动地适应联动区内雾霾污染现状,区域边界设定必须做到动静结合,在相对稳定和动态变化间达到稳态。

一方面,联防联控的区域范围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所谓朝令夕改,不知所从。如果区域边界“拍脑袋”式的变动过于频繁,或许会带来三方面的治霾隐患和负面效应:一是会导致联防联控的区域范围与雾霾污染的空间规律发生偏离;二是会引发无意义的组织成本和协调成本;三是参与区域联防联控的地方政府容易对雾霾污染治理的目标、成员和可行性产生疑惑,治霾的决心和恒心极易遭受打击。在不合理的治霾规模、不经济的治霾成本和不坚定的治霾信心等消极因素的制约下,地区之间势必难以形成“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的良好局面,也难以实现“众志成城,万众一心”的协同效应。因此,为了有效解决区域性雾霾污染问题,联防联控的区域范围必须要确保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追求“静中有动,动静结合”的灵活机动性。

另一方面,联防联控的区域范围必须具有动态可调整性。明者因时而变,智者随事而制,区域边界的动态可调整性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其一是雾霾污染治理过程中,其二是雾霾污染治理完成时。首先,在雾霾污染治理阶段,雾霾污染的空间分布格局、空间关联特征和空间来源解析均处于变化之中,这要求联防联控的区域边界必须要及时适应这种变化,某些城市需要被纳入到区域范围内,某些城市则成为联防联控的冗余成员。在前一种情况,如果区域边界不根据客观现实及时做出调整,那么雾霾污染的空间溢出效应势必导致区域联防联控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在后一种情况,如果联动治霾的区域范围不能及时减少冗余的参与城市,那么不仅这些城市会付出多余的治霾成本,整个区域也需要承担额外的组织成本与协调成本。其次,在雾霾污染治理目标完成阶段,联防联控的区域范围也需要具有灵活机动性。当前,中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为中国未来30余年的生态文明建设制订了规划、做好了部署、绘制了蓝图。当中国生态文明建设顺利实现2020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三个阶段性目标时,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的覆盖范围势必应适当缩小,部分参与城市可以退出区域联防联控,如果区域范围仍然固化在初始设定上,只会增加不必要的组织成本和协调成本。

五、总结与未来展望

“環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33页。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满足人民美好期盼、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也是倒逼中国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重要途径。当前,针对小范围雾霾污染问题的解决,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中国空气质量持续向好的趋势已初步确立,美丽中国的蓝图正化为现实,但治霾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大范围雾霾污染多点爆发和区域间的相互关联特征意味着小区域或孤立区域的雾霾污染治理仍然缺乏一定的科学性,难以系统地、全面地、有效地解决大范围、跨界的雾霾污染问题,这一定程度上也成为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效果出现上升阻力的重要原因,换言之,联防联控的区域范围需要进一步优化。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联防联控区域范围的优化需要体现在两个层面。首先,在区域层面,从大圈分割小圈,构建八大治霾联动区,形成“东北-京津冀-华北-中三角-珠三角”的南北贯通和“大西北-成渝-中三角-长三角”的东西联通。其次,在国家层面,以小圈组成大圈,构建起贯穿南北、融汇东西的区域联防联控网络,形成城市之上有机构、区域之上有机构、机构之上有中央的大区域雾霾治理垂直管理框架。此外,尽管本文从区域层面和国家层面为中国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区域范围优化提出了建议与方案,但需要指出的是,雾霾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不是一家之言,也绝不仅限于一国之言。雾霾污染的长距离传输意味着区域联防联控的范围极有可能超越国界,通过汇聚多个国家的治霾合力,构建区域雾霾污染的“跨国联动”,这或许将成为本文针对雾霾污染联防联控区域范围优化这一问题的重要研究与拓展方向。

在新时代吹响的嘹亮号角中,中国号巨轮破浪前行。接下来的五年,依旧是砥砺奋进的五年,是不忘初心的五年,是牢记使命的五年。功崇惟志,业广惟勤,历史只会眷顾坚定者、奋进者、搏击者,而不会等待犹豫者、懈怠者、畏难者。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只要把治霾责任扛在肩上,把群众期盼放在心里,以钉钉子的精神,用强有力的举措,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到心往一处想、智往一处谋、劲往一处使,今天的中国将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夺取蓝天保卫战的胜利,建设好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牛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