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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刿论战》注解探微

2019-03-13王雨实

中学语文·大语文论坛 2019年2期
关键词:课本老师

王雨实

在学习《曹刿论战》一文时,我对一些注释心存疑虑。经向老师求教和多方查找资料,觉得有三处注释似可商榷。兹略呈管见,一得之愚,就教大家。

一、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

注释:[肉食者]吃肉的人,指居高位,得厚禄的人。

译文:他的同乡说:“大官们会谋划这件事的……”。

商兑:他的乡大夫说:“这是在朝廷做大官的人谋划的事情……”。

对于“乡人”,课本无注。查阅老师教参,译为“同乡”。这极易误导人们把曹刿视为“乡下之人”。笔者及大多数同学在学习时便曾以为曹刿乃“地位卑微的平民”。经老师指点和查阅古书,方知前论谬矣。原来,“乡”作为春秋时代的行政区划,于今义差异迥远。《周礼·大司徒》云:“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这里所说的“比”“闾”“族”“党”“州”“乡”皆为先秦居民的行政区划,且从《鹖冠子·王鈇》《管子·小匡》等载籍中,我们还可以了解到,“乡”所管辖的区域范围,在当时是仅次于诸侯国的。那么,“乡人”应该是怎样的人呢?一是同在一“乡”的居民,即“同乡”;二是一“乡”的执政者,即“乡官”。《礼记·乡饮》云:“乡人,士君子尊于房户之间。”郑玄注:“乡人,乡大夫也。”又,《周礼·小司徒》:“凡起徒役,……一乡为一军,天子六军,出自六乡,则诸侯国三军,亦当出自三乡也。”齐师伐鲁,庄公准备迎战,自然要于“乡”中征兵。曹刿此时与作为“乡大夫”的“乡人”谈及两国的战事,才是合乎情理的。实际上,曹刿也不是什么“地位卑微的平民”,而是同属于士大夫阶层的“乡官”,只是未在朝廷执政罢了。否则,在强敌压境的慌乱之际,他是难以及时谒见到庄公的。再说“肉食者”。课本注为“吃肉的人。指居高位,得厚禄的人。”但人们不禁要问:富贵而无官职之人岂不吃肉?作为堂堂“乡官”,曹刿本人岂不吃肉?如此注释,同样因有悖历史常识而失之严密。杜预注“肉食者谋之”云:“肉食,在位者。”而“在位者”何以称作“肉食者”,古人对于《左传》另一处的疏注有更明确的说明。《昭公四年》:“食肉之禄。”杜预注:“谓在朝廷治其职,就官食者也。”孔颖达疏:“在官治事,官皆给事,大夫以上,食乃有肉,故鲁人谓曹刿曰‘肉食者谋之。”据此可知,“肉食”乃是春秋时代的一种膳食制度,指执政于朝廷的大夫以上的官员,由朝廷提供带肉的伙食。对此,唐人颜师古《匡谬正俗》一书亦有详细的专述,限于篇幅,不再赘引。总之,“肉食者谋之”的“肉食者”,在文中应特指“在朝廷做大官的人”,而不是后世所谓高官厚禄者的泛称。倘若不然,曹刿所言“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岂不连带他本人也一起骂了吗?以上论述也让我懂得,古文注释,必须遵循“合文史于一炉而治之”的原则,方能求其达诂。

二、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译文:大大小小的案件,虽然不能件件都了解的清楚,但一定要处理得合情合理。

商兑:重大的案件,即使不善明察,也一定要依据(百姓的)意愿来处理。

此条译文,疑问多多。庄公乃一国之君,即使是军国大事,恐未必事事躬亲,而对“大大小小的案件”却件件过问,他还要文武百官干什么?因此,只有“重大”的案件,庄公才有亲自审讯的可能。“小大”应是偏义复词,其义在“大”。“虽不能察”之“虽”,课本注释为“即使”,这是正确的,故从之。但在老师教参上的译文对“能”不译为译,实际上是将其训为能愿动词“能够”,谬矣。因为既然“不能明察”,又怎能将案件处理得“合情合理”呢?在老师的指导下,查《玉篇·能部》:“能,工也,善也。”《管子·五辅》云:“善为政者,田畴垦而国邑实……不能为政者,田畴荒而国邑虚。”“善”与“能”对举成文而互训。(参见《劝学》“非能水也”条)“不能察”,就是“不善察”,乃是庄公含蓄委婉之辞。如此,上下语意便顺通了。最后再谈“必以情”。老師的教参上译为“一定要处理得合情合理”,盖言其大意,未能揭示“情”所体现得内容。课本注“情”为“实情”,亦未得“情”之本旨。曹刿与庄公三问三答。曹刿首先否定了庄公对将相宗室得“小惠”,接着又否定了庄公对神灵先祖得“小信”。那么,曹刿为何惟独肯定庄公断案“必以情”,才是“忠之属”,并且“可以一战”呢?纵观曹刿之言,若能拨云见日,便不难发现其无不着眼于“民”,虽然当时尚无“民贵君轻”的系统论说,但曹刿的“民本”思想可谓端倪初露。庄公断案,只有“依据百姓的意愿和欲望”,百姓才会甘心服从;何况当时尚无专职的正规军队,打仗都是临时征兵于“乡”。这才体现出曹刿之言的真正内涵:治理国家社稷,必须顺乎民意,体察民情,这才是“忠之属也”。曹刿对战争取胜条件的分析,可谓鞭辟入里。查《说文·心部》:“情,人之阴气有欲者。”段玉裁注引董仲舒曰:“情人,人之欲也。”由此可见,“情”的本义是“人的内心之欲”,也就是“意愿与欲望”。《史记·李斯列传》:“久处卑贱之位,困苦之地,此非士之情也。”柳宗元《封建论》:“秦之所以革之者,其为制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苏辙《策问论》:“人之所以同好者,生也;所同贵者,位也;所同欲者,财也。天下之大情尽于是矣。”以上之“情”,其义皆为“意愿与欲望”。庄公断案尚能顺乎民意,不正是他取得长勺之战胜利的最本质性的原因之一吗?

三、齐师败绩

注释:[败绩]大败。

商兑:败绩,乱了车迹。这里指“军队乱了阵脚。”绩,通“迹”。

训“败绩”为“大败”本无问题,但“败绩”何以称为“大败”,课本注释并未注明。笔者初疑“败绩”为同义复词,因为同义复词有加重词义的作用,但遭老师的否定。随查《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后得到证实:前者收“绩”的义项有五,后者收义项有四,却没有任何一个义项与“败”有丝毫的关联。《汉语大词典》收“败绩”词条,释义为“军队溃败”,其例引《尚书·汤誓》:“夏师败绩,汤遂从之。”孔传:“大崩曰败绩。”仅此而已,语焉不详,“绩”为何义,可谓“其为惑也终不解”。经老师指点读现代经传大师陆宗达先生《训诂简论》四,茅塞顿开。陆先生指出,“败绩”之“绩”,是“迹”的通假字。春秋时期,“天下车同轨”(见《礼记·中庸》),战车的尺寸是统一的,虽“闭门造车”,其车轮的轨迹仍然是一致的。战车进退在同一轨迹之上,可以说有条不紊;但轨迹一乱,实际上是整个军队布阵乱了。故陆先生指出,凡车循道而行谓之“迹”,不能循道而行谓之“败绩”。据此,“败绩”可以引申为“大败”或“溃败”。这样,毛亨所谓“大崩曰败绩”也就不难理解了。“大崩”就是“全面崩溃”,这自然就是“败绩”了。然而,若将“大败”之训移入“齐师败绩”,恐怕亦未必稳妥。因为长勺之战尚在进行之中。如果说齐师已经“大败”了,“公将驰之”有何不可呢?而曹刿却“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岂不优柔寡断而贻误战机?其实,庄公、曹刿只是远远看见齐军“乱了阵脚”,而并没有溃不成军。也就是说,“败绩”的本义为“战车乱了车迹”,“乱了车迹”自然“乱了阵脚”,至于“大败”、“溃败”,是其本义的进一步引申。长勺之战,在“齐师败绩”的时候,庄公、曹刿只是认为战局已经开始明朗,但强大的齐军能否被弱小的鲁军彻底击溃,恐怕还需要看战局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齐师败绩”就等于“齐师大败”,如此之言,岂不为时尚早?

作者通联:安徽宁国中学2016级(2)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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