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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视角下的审判公开研究

2019-03-08李婵

西部论丛 2019年5期
关键词:知情权司法新媒体

李婵

摘 要:新媒体是一种数字化的媒体形式,它能通过网络在手机、电脑等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媒体被运用到法院的审判中。新媒体作为当下传播审判公开的新方式,它在法院与公众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方便公众及时了解法院的动态,使得法院的审判公开更加透明,也能更好的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提升公众的法律素养。但是,新媒体在审判公开的运用中也存在缺陷,需要不断的进行研究,弥补其存在的缺陷,使其更好的在司法审判中得以运用。

关键词:新媒体 审判公开 司法 知情权

随着新媒体在司法公开中的运用,法院的审判中也广泛采用了新媒体的方式。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法院借助新媒体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尤其是微博和微信的视频直播,使得法院的审判更加公正透明,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其次,对于新媒体而言,其可以利用庭审网络直播获取利益,可以说,在法院利用新媒体进行网络直播的过程中,法院与新媒体之间是互利共存的关系。对于法院而言,审判公开原则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应该向社会公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各级人民法院也在审判活动中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积极创新审判公开的新方式。但是新型的审判方式也带来许多问题,诸如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隐私权问题的冲突等,需要不断进行研究,合理解决问题。

一.新媒体时代下审判公开的现状

在庭审前,2014年11月13日开通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其独自开通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均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面建立链接,公众可以进入该网站查询信息。通过该网站的机构设置,可以查询全国除港澳台之外各省、直辖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的相关情况,便于公众充分了解法院的信息。公众可以在该网站的开庭公告里面查阅各级法院的开庭审理信息,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1]通过该网站,公众可以查阅法院审判的系列流程,除此之外,公众也可以通过该网站查阅司法解释,可以达到普法的效果。该网站还为当事人和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开通了专门的查询案件的途径,可以查询当时人在法院的审判流程信息,这样,既方便了当事人,也有利法院审判效率的提高,能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审判中,2016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中国庭审公开网,通过查询可知,除港澳台之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均已链接了该网站,公众可以在该网站上查阅正在直播的案件并进行观看,也可以在庭审回顾中观看已经审结的案件。公众也可以通过地域、案件类型选择查询各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案件,可以查阅当前直播的案件,也可以查阅各法院累计直播的案件。在网站的首页就可以清楚的看到截止当日为止的今日累计直播的案件数量、最高人民法院累计直播的案件数量、全国累计直播的案件数量和全国各网站累计访问的次数。此外,也可以通过庭审预告预先查询各人民法院直播审理案件的情况。该网站的开通,有利于紧密联系法院和公众,公众通过观看整个庭审过程,更加充分的了解庭审的过程,法院通过该网站直播庭审过程,有利于实现审判公开,提升庭审的质量和效率。[2]

庭审后,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在互联网上公布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最高法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在该网站上统一公布各级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到目前为止,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了除港澳台以外的各法院,可以通过该网站查询各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网现已是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覆盖了各类型的文书,公众可以通过案件的类型、案由、关键词、法院、当事人、律师等查询文书。该网站的首页还可以看到刑事文书、民事文书、行政文书、赔偿文书、执行文书等各类文书的数量。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防止司法权力滥用、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强化公众对司法的监督。[3]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裁判文书网的设立,将法院审理案件的全过程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真正做到了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行使,也拉近了法院与公众之间的距离,让更多的人了解法院的审判流程,同时可以提升公众的法律素养。

二.新媒体时代下审判公开的立法及司法解释

立法方面,司法公开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虽然法院为利用新媒体进行审判公开设立了三大网络平台,但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新媒体中的审判公开做出规定,只能从既往的法律中找到关于对法院审判公开的要求,如《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法院审理的案件,除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均应一律公开审理。法律对法院审判公开的所有规定也当然的适用于法院运用新媒体进行审判公开的全过程中。

司法解释方面,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在中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审判流程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于同年的9月1日起施行,以便利当事人、辩护人和代理人为原则,详细规定了法院应当在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的具体事项。最高法院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该规定对人民法院不得直播录播的案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人民法院进行直播和录播案件做了详细的程序规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该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应该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种类,同时规定了裁判文书不上传网络的几种例外情形,同时也对人民法院上传裁判文书的注意事项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新媒体时代下审判公开的利弊

新媒体的发展深化了法院的审判公开,拓宽了法院审判公开的方式,同时也加强了公众对审判公开的监督,可以有效的防止司法腐败。同样的,法院利用新媒体实现审判公开,也为新媒体的发展带来利益,也有利于实现新媒体的价值。[4]但是,法院在利用新媒体进行审判公开的过程中,要避免新媒体带来的各种弊端。

(一)新媒体为审判公开带来的益处

1.新媒体促进了审判公开方式的多元化。法院利用新媒体进行审判公开,打破了传统公开方式的局限性,突破了地域的限制。[5]2013年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不断创新审判公开的方式。由此可见,法院也非常重视新媒体在审判公开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顺应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的依托信息网络平台,不断革新审判公开方式。传统的审判公开,公开的方式比较单一,公开的内容选择性很强,往往一个案件,可能仅公开了裁判文书部分。但是,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法院的审判公开由点的公开发展成点到点,串成一条线的公开,现在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结果都需要在网上公开。[6]

2.新媒体强化了公众对审判的监督。传统的审判公开主要是法院在开庭审理前以公开开庭审理公告的方式告知社会,公众知悉后,可以在庭审时旁听。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上传到网上供公众查阅,但是传统的公告方式普通民众很难及时获取到相关的信息,生效的裁判文书上传的时间较慢。[7]新媒体的普及,法院将可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及时的在相关的互联网平台上公布,公众可以随时获取到相关的信息。法院利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庭审直播,有利于真正的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可以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司法腐败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最重要的因素,也是司法制度中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8]法院庭审旁听席的位置毕竟数量有限,如果一个大家都比较关注的案子,大家都聚集到法院旁听,人数较多,也不利于法庭秩序的维持。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庭审过程的方式,对案件关注的公众都可以在法院审理时通过网络进行观看。新媒体下的司法公开实现了从立案、审判到判决三大阶段的公开,为公众揭开了司法审判神秘的面纱。[9]公众通过新媒体方式参与法院审判的全过程,有助于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实现全面的监督,并且亲身参与到审判活动中,能更好的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3.新媒体下的审判公开有助于更好的向公众宣传法治理念。审判方式的多元化,公众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平台参与到法院的审判中,而法院的审判过程就好比一次生动的案例分析的教学活动,公众亲身参与,可以切身感受。在审判的过程中,也可以增加公众的法律知识,明白当下我国法律中与该行为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什么样的普法方式能比亲身体验的效果显著。[10]向公众宣传我国的法治理念,也有助于推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新媒体下审判公开的弊端

1.舆论的过度传播会影响司法审判的过程。新媒体下的案件传播迅速,尤其是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极易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而一旦有人开始对事情进行片面传播,就会造成网络上舆论一边倒的趋势。大部分网民,在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会选择盲目跟从,对案件进行过激评论,而新媒体下的舆论传播很难进行控制。一旦一个案件在网络上大量传播,容易给审判的法官造成压力,进而影响到法官在审理该案时中立的立场。[11]尤其是法官在案件中享有自由裁量权的部分,法官在审判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就会不自觉的形成舆论倾向,这时,舆论就会影响法院的审判中立。

2.新媒体下的审判公开对当事人及证人的隐私权保障困难。新媒体下案件的审判公开是一条线式的公开,虽然法院对案件的公开排除了一些特殊的案件,对于某些公开案件的内容也做了技术处理,隐去了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部分,但是在某些案件中,一些不怀好意的网民以满足自己的知情权为由,往往就借助一些高科技的手段,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随即将获取的信息上传到网络上,可能短短的几分钟,当事人的信息就已经广为人知。有人甚至将当事人及证人的私密信息挖出来,进而在网络上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言语攻击,侮辱、诽谤和诋毁当事人及证人,严重的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11]

四.新媒体时代下审判公开的完善措施

新媒体对法院的审判公开而言就是一个新的方法,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难免产生一些弊端,需要不断的进行探索,提出应对方法,针对我国现阶段在新媒体审判公开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一)以法律的形式對新媒体下审判公开进行规定

当前,我国虽然在审判公开中大量运用网络平台对案件进行公开,但是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针对新媒体中审判公开的专门规定。我国法律中关于审判公开的规定都是针对传统的审判公开,而新媒体下的审判公开影响范围更加广泛,还是与传统的审判公开有所区别。现下,新媒体中所能依据的规范性规定就只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应该是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对法律所作出的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其次,法律具有比司法解释更强的稳定性,随着审判公开三大网络平台的建设,我国新媒体中的审判公开刚刚起步,今后也将长期成为审判公开的方式之一。[12]综上,我国迫切的需要以法律的方式对新媒体下的审判公开进行规定。

(二)法官应当坚持中立地位,不受舆论影响

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尤其是刑事案件中,一旦官方发布了案件情况,网上就会对案件的情节出现许多猜想,甚至会出现要求立即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等一边倒的言论。这些言论一旦出现,法官在案件判决部分可能就会考虑判决书公布后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13]因为网民在发表自己观点的时候本身对案件的许多细节部分不了解,只是在网上通过发表言论表达自己的不满,而相当一部分的网民则是出于盲目跟风。法官应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该根据现有证据客观判断,对案件的判决应该公平公正,不带有个人偏见,不受舆论的影响。[14]

(三)平衡公众的知情权与当事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在审判公开中,公众的知情权与当事人的隐私权就是一对矛盾体的存在,尤其在新媒体下的审判公开中,这一冲突尤为明显。虽然二者存在冲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尽量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在当前的审判公开中,一般上传到网上的文书都抹去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内容,当事人的姓名一般都用化名代替,在庭审直播中也对当事人的面部做了打码处理,但是万一当事人的隐私传到网络上,就会被疯传,对当事人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为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法院在保护当事人隐私时就应该特别重视,在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对所有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内容都应该做特殊处理。公众关注案件,那么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就应当仅限于法院对整个案件的审判,对于案件审判之外的其它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就该排除在知情权之外。[15]

五.结语

新媒体对审判公开的影响犹如一把双刃剑,但是纵观新媒体下审判公开我们就会发现,总体上,新媒体对审判公开的影响利大于弊,但是在对你新媒体的运用中也要把握好司法公开与新媒体之间的限度。审判公开中应该发挥新媒体的积极作用,不断发现新媒体下审判公开中产生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毕竟,新媒体下的审判公开是进行普法和宣传法治理念高效的方式,充分利用其优势,可以加快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1] 冯姣.禁止庭审微博直播与审判公开关系之探析[J].法治研究.2013(8).

[2] 薛晓蔚,薛雨芊.关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问题的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6).

[3] 徐翔.“媒体审判”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契合[J].传媒观察.2018(01).

[4] 张碧琴.“互联网+”时代的自媒体与审判公开[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03).

[5] 何家弘,王燃.法院庭审直播的实证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3).

[6] 孙潇琳,马洪伟.互联网审判下审判公开的限度[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学报).2016(06).

[7] 徐爱国.论媒体与司法的内在规则与外在效果[J].政法论丛.2014(01).

[8] 自正法.自由之边界:司法改革背景下新媒体公开的维度与限度[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04).

[9] 陳婴虹.网络舆论与司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112.

[10] 陈杰.新时期下我国民事审判公开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1] 闻及锋.新媒体在我国法院公开审判中的作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3).

[12] 刘文魁,兰鹏.互联网环境下的审判公开“选择权”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6).

[13] 古强.网络舆论如何合理监督司法审判[J].人民论坛.2014(08).

[14] 周长军.微博直播庭审对侦查法治化的可能意义[J].法学论坛.2014(01).

[15] 李荣珍.中国司法信息公开:实践、问题与对策[J].兰州学刊.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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