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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隐私权在新闻传播中的重要性

2019-03-08胡宇航

西部论丛 2019年5期
关键词:新闻传播隐私权重要性

胡宇航

摘 要:当前,新闻所受到人们的关注越来越多,且它对人们生活的影响非常大,现已成为传递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新闻为加强人类之前、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提供了良好的桥梁,并且新闻还能够在第一时间对社会中的最新动态做出反映,使文化知识的借鉴与交流大大增强[1]。但是,在新闻进行改革创新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现象相继出现,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人们重点关注的话题。所以,在新闻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对相关的隐私权进行保护,使新闻的功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本文阐述了新闻传播侵犯隐私权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保护隐私权的一些具体措施,对隐私权在新闻传播中的现状与重要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隐私权 新闻传播 意义 重要性

一、新闻传播侵犯隐私权的主要原因

(一)隐私权与新闻传播的冲突

新闻报道的原则是将可信、真实的新闻信息传达给人民群众,作为新闻主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追求客观真实性是一个主要目标。但是,并不是所有客观的、真实的信息都能够进行报道,有关个人隐私的信息,越真实侵犯隐私权就越严重。人们都不希望他人知道自己的隐私,但让新闻信息广为人知却是新闻报道最明显的特点之一。这导致隐私权和新闻自由之间产生了非常大的冲突。

(二)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法律制度是人们对社会关系进行处理的标准,凭借义务和权利的设定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进而疏解和调整社会关系。而在新闻自由权和隐私权的法律概念上,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漏洞和缺失。

当前,在审理新闻侵权案件时仍旧是凭借法官的裁量和相关概念的司法解释。我国在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并且在新闻自由权的法律问题方面不具备明确的规定。当前所具备的司法解释难以良好的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而且可操作性较低。

二、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保护隐私权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素养

目前,我国的新闻传播中存在着许多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社会现象,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素质较低,对法律知识没有较深的认识,缺少思想政治觉悟。比如:在现代新闻传播的过程中,新闻从业者凭借散布个人的隐私信息来获取利益,或凭借窃听、偷拍等不良行为擅自对公民进行采访。因为职业素养具备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的作用,这就需要新闻从业者在进行新闻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遵守相应的职业道德。第一,能够凭借严格的考核制度来对新闻从业者进行挑选,从而提升他们的职业素质和思想道德素养。第二,对新闻从业者加强教育培训,从而使他们对个人隐私和新闻的正确传播方式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另外,新闻单位还能够邀请相关法律学者進行新闻传播的专业知识讲座,使新闻从业者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得到增强。

(二)坚持适度性与道德底线的原则

适度性原则就是在立法上对隐私权进行限制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必要性、适度性的原则。在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使两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要对隐私涉及公共利益的关联、大小进行判断。对公共利益关联程度小、涉及利益小的,应当注重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2]。对关联程度高、涉及公共利益大的,应当注重于保护公共利益。唯有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协调,两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才可以让隐私权的限制处在一个合理、良性的范围之内。

三、隐私权在新闻传播中的现状与重要性

(一)隐私权在新闻传播中的现状

隐私权对自然人进行保护使其能够得到安宁而不受到他人的侵扰。而新闻传播具备言论自由的特征,新闻传播进行播报的基础就是社会成员对信息资源的需求。隐私权的迅速扩张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新闻媒体言论自由的范围,进而使新闻报道的种类减少,这对重要信息的传递和流通产生了阻碍,使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所存在的基础得以动摇。

(二)隐私权在新闻传播中的重要性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自然人人生价值的基本展示,因此,所有公民的人格权利都应当属于法律的保护范围。隐私权的保护重要体现在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一定要受到保护,绝不允许他人非法获取、使用、侵犯的一项权利,隐私权是人们生活和谐的保障,也是一种能够体现现代文明生存的艺术。最近几年,我国人民群众个人隐私的保护与新闻媒体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这是因为新闻在发展的过程中太过偏向其自由的特征,却缺少对人民群众的隐私权保护的重视。除此之外,我国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大部分新闻从业者不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普遍存在个人主义、名利主义等理念,凭借侵犯个人隐私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的情况也比较常见[3]。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以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具有许多的漏洞。

四、总结

伴随新闻媒体的迅速发展,新闻媒体已经广泛的应用到了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对隐私权立法进行完善,建立直接保护隐私权的制度已经势在必行。不过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我们不仅要强调法律他律的作用,还要对新闻媒体的自律作用进行结合。所以,在保护隐私权的过程中,新闻自由的自律作用和法律的他律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唯有两者相结合才可以让新闻自由下的隐私权获得更加全面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李爽.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协调——在传播控制下的平衡[J].黑龙江史志,2010(05):129-132.

[2] 马磊.新闻传播过程中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04):27-30.

[3] 赵文毓.浅析法制新闻传播价值与当事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关系[J].新闻研究导刊,2016,7(11):2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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