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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及互动研究

2019-03-08陈彦飞

西部论丛 2019年5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性互动性

陈彦飞

摘 要:知识产权是人类对自身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而反垄断法虽然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致性,都是用来保护创新、维护社会公平,以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目标。本文就针对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协调性和互动性进行分析研究,探讨二者之间的存在的共性特征。

关键词:反垄断 知识产权保护 协调性 互动性

引 言

国家为了鼓励创新,对知识产权有着许多周密的保护制度和措施。但是,为了防止有些人以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依托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哄抬产品价格。反垄断法就被应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当中,反垄断是国家政府对有垄断趋势的行为进行干预的一种手段,它可以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控制和制裁。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协调互动,对于保障人民群众以及社会的利益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性

1.1 一致性

反垄断是一种预防和制止垄断的行为,为社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公民的基本利益。而知识产权保护赋予相关创造者对自己的治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占性的权利。用以鼓励创造者进行创造的积极性和热情,从而促进国家的技术进步。表面上看,反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没有什么关联。但是,换一种思考角度就可以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创新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都是在保护公民的权益。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之间,在创新和竞争机制的保护上能够起到互补的作用。因此,反垄断被广泛的运用与知识产权保护当中。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共同为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保护的作用。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正当形式的知识产权不受反垄断的制约,反垄断只针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破坏市场公平机制的现象之中。

1.2 冲突性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之间的法律目标不同,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创新,而反垄断是为了维护社会竞争秩序的公平。其次,与反垄断相比,知识产权保护针对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代表等等。同时,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它所具有的独占性是属于合法范围的,这也正是产生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根本原因。而反垄断是是一种经济法领域的法律规范,它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对生产和市场中的独占性进行控制。这种矛盾的现象需要相关管理这进行调节和平衡。

1.3 运用反垄断法约束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之下,知识产权保护在全面推行的过程之中,自身所带有的独占性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平衡的现象。目前,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性行为的事件越来越多。因此必须全面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任何权益都具有相对性,一旦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那么个人利益就会受到制约。同样的对知识产权也是这样,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对于这个滥用的规定标准是多元化的,运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约束,是由反垄断自身具有的特性以及实践经验所决定的。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要求用反垄断来维护知识产权创造者之间的良性竞争。

2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相互协调

2.1 建立健全的机构组织进行管理

由于反垄断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所涉及到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复杂繁多,因此在对知识产权濫用行为的界定方面,应当建立起一个健全的专门性的机构来进行管理和组织,例如,反垄断委员会这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以及技术性的机构,并通过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反垄断的法律框架下的具体性可操作性内容进行规定,从而起到促进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的作用。

2.2 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协调把握

反垄断法以维护社会公平为最终目标,服务于社会。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是创造者本人。反垄断法应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只有在有人的独占权违背了社会公平时才会起作用。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归根到底,要研究的就是如何通过法律的力量掌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要做到维护社会利益的反垄断法不能随意侵犯创作者合理行使自己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个人也不能滥用知识产权保护随意行使权利,从而侵犯社会的公共利益。只有二者之间相互协调,才能促进个人和社会的进步。

2.3 权利确认与权利合理行使之间的协调

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个人权利,与反垄断法的关联之处不是是否拥有权利,也不是权利本身。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公民获得了个人权利之后,如何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反垄断法是用来约束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还是用来保护的合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认可权利本身的。反垄断法最终的目的是帮助公民在获得权利后对正确行使权利的协调把握。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就是国家为了激励公民进行创新活动,知识产权所引发的独占性行为能否不被反垄断所约束,主要在于这种独占性行为是否对创新发展有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不再从表面就能简单的分辨出来了。国家不能要求公民或者企业单位完全无条件的分享自己创造的知识产权,同时,国家也要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这就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对权利的确认与权利的合法行使之间进行协调,保证二者之间的平衡稳定。

3 结论

反垄断虽然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约束,又与知识产权保护所服务的对象有所不同,但二者之间存在着许多的联系。相关部门可以合理的利用二者之间的联系通过不断的协调它们之间的发展平衡,从而实现权利确认与权利合理行使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从而促进社会竞争环境的公平和谐,并有效的促进创新事业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 王先林.反垄断法与创新发展——兼论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J].法学,2016(12):50-57;

[2] 杨三正,苟学珍.论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及互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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