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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2019-03-08王英琛胡全刘霖泽

西部论丛 2019年5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权益保护建议

王英琛 胡全 刘霖泽

摘 要:我国国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我国国民的消费方式和结构更加多样和复杂,消费质量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越来越多样化的消费行为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消费纠纷。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正处在于不断完善的状态,同时也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将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为线索,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不足,以及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立法现状 权益保护 建议

引 言

古往今来,消费对于每一个人的生活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一种交易行为。我国人口数量庞大,每时每刻都几乎存在着各色各样的消费行为。而且,近年来互联网消费的迅速崛起,使得消费行为变得愈发复杂。由此可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我国立法机构必须要给予足够重视的重要部分。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 称《消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几经修订,虽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不足的地方。完善立法,任重而道远。

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

消费的概念对于大家来说,可以说是既熟悉又陌生,说它熟悉是因为大家几乎每天都在进行,说它陌生是因为大家对于它的定义的认识不明确。通俗来说,消费是指人们在日常的各种类型的活动中,为了满足需要而产生的一系列购买商品及服务、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的行为。由此可知,消费者指的就是有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相应消费行为的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指的是,国家通过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手段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保护。而其中的立法保护便是本文要谈及的重点。立法保护主要是通过不断完善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消费者权益可以得到越来越全面合理的保护。笔者认为,虽然立法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大有效的法律工具,而让立法在实际交易活动中有效地帮助消费者维权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消法》上。在2014年的时候,在充分考虑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后,我国对《消法》进行了相应的合理修订。经过修订,《对一些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且填补了旧版《消法》中权益保护的空白部分,《消法》的内容变得更加健全和完善了,其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所拥有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相关义务。

法律的修订是以当时社会实际状况为基础进行的。虽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鉴于社会和经济是不断发展的,面对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我国仍未找到最佳的立法方案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部分立法条款规定不清。

统观各类法律,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无法避免条款规定不清的情况。以消费者行使反悔权为例。我国现行的《消法》条款中,虽然明文规定了消费者具有反悔权,但是却没有对如何行使反悔权进行具体的描述,也没有具体地规定相应的行权标准。这会导致消费者在运用法律进行维权的时候,无法确切了解自身权利,比如当经营者在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时候,要求消费者所购产品必须“完好”,而“完好”的标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容易造成分歧。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商品没有破损就算是完好了;而对于经营者来说,“完好”可能意味着商品和商品包装要保持完好,没有破损,不影响二次销售。类似的是,关于“无理由退货”的标准也没有做到具体化。怎样的情况不属于“无理由退货”的行权范围,立法对此并没有进行明确解释。

2)对恶意消费行为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我们知道,设立《消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这就意味着,消费者是《消法》的条款中的主要保护对象。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是相对弱势的。但是,我国消费者庞大,消费方式多样,消费结构复杂,一定几率上会出现消费者更具优势的情况,比如当某些心怀恶性的消费者掌握了比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后,恶性消费行为也随之出现,这无疑会对经营者的权益造成侵害。公平的法律才能得到公民的尊敬和认可,具有偏向性的法律是不据公信力的。

3、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的不足为根据,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双方利益,对于如何完善我国当前的《消法》立法,在笔者看来,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3.1明确立法中的模糊规定。

法律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立法条款模糊会对消费者正确运用法律进行维权形成障碍。所以,可以立法条款入手,经过修订、颁布司法解释等规范形式,力争最大程度上明确立法中的模糊不清的条款,使得法律的运用更加方便和规范。例如,对上文提到的商品“完好”的标准进行系统的定义,并给予详细的解释,比如可以将商品的“完好”的标准定义为 “商品及其包装必须完好,没有破损,不影响保持原价进行二次出售”。

3.2细化复杂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恶意行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消费者,没有限制的权利,往往会导致恶性行使行为的出现。恶性消费者在行使反悔权时,往往伴随着任意性。当消费者在恶性消费时,不带任何理由地行使反悔权的行为无疑会对经营者的权益造成威胁。对于那些合法经营的诚信商家来说,消费者通过反悔权耍无赖,是不公平的行为。就“无理由退货”来说,为了进一步明确立法条款,可以采取细化措施,限制“无理由退货”的效力范围。例如,对“无理由退货”的标准进一步细化说明,特别指出“故意或者惡意破坏商品”的行为将会失去“无理由退货”权力的行使权。除此之外,可以适当引用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以间接规范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使公平交易得以正常进行。

结 语

有消费行为的地方必定伴随着消费纠纷。如果说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为我国消费者提供了消费前提,那消费者权益保护则是我国消费水平得以不断提高的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路上。笔者相信,只要立法部门积极研究我国社会现状,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积极面对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将时刻为消费者提供权益保障。

参考文献

[1] 周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7(08):274.

[2] 高天鹏.论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J].现代商贸工业,2018,39(25):122-123.

[3] 谢俊娣.我国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J].北方经贸,2018(07):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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