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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音乐的著作权保护

2019-03-08吴迪

祖国 2019年2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

摘要:民族音乐是我国音乐文化的瑰宝,其主要承载着我国民族的音乐文化。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对于民族音乐的著作权保护成为当前最为重要的事情之一。但是目前来看,我国民族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有着一定的困难。这些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我国的民族音乐著作权受到侵犯。此类情况的诞生,会导致我国的民族音乐著作受到一定的伤害。本文就从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侵害入手,来探究如何更好的保护我国的民族音乐著作权。

关键词:著作权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上的享受。其中音乐作品成为一种人们的精神娱乐方式,也催生出了包括民族音乐在内的一系列的优秀音乐作品。民族音乐作品,其主要指以民族传统音乐形式为主要核心的音乐表演内容。这种音乐在先天上能够赢得人们的关注,因为其曲风独特,表演形式独特。但是我国的民族音乐著作权保护上一直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困扰着我国的著作权的实施。其大部分问题出现在民族音乐自身上。因此民族音乐著作权保护不能够归类于普通的音乐著作权保护。否则会导致我国民族音乐著作权的被侵犯。

一、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在当前来看,我国对于音乐著作权的侵害表现形式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及对表演权的侵害,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和对表演者权的侵害。这三种类型虽然各不相同,但是都已确定是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接下来,笔者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一)对表演权的侵害

对表演权的侵害主要体现在音乐作品播放方面。我国的大部分音乐制品因为由出版公司发行,其自身是带有商业属性的。因此在进行音乐作品播放中,需要对出版公司进行一定的费用支付。例如购买正品版权,购买正规碟片等。同时此类作品的购买应该仅仅适用于私人,而不应该用于广泛传播。但是在我国盗版现象猖獗,大部分歌曲都能够从盗版渠道获得。而且一些个人使用的音像制品也出现在街头小巷用作商业宣传用途。此类行为严重的侵犯了音乐著作的表演权。其中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街头贩卖的盗版光盘。盗版商家通过收集盗版音乐,自行刻录,而进行盗版光盘的贩卖盈利,此类行为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除此之外,人们最常见的店铺音乐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音乐制品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产品,而是出现了网络平台的传播方式。例如我们常用的QQ音乐,酷狗音乐等都是常见的网络音乐传播平台。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中的音乐著作权侵犯案件也成为了较为常见的现象。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就是盗版音乐网站。此类网站一般私自传播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对拥有音乐著作权的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因此,此类网站在我国属于非法网站。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加强,我国也明确的标注,此类侵权案件,属于对音乐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是必须要加以重视的侵权案件种类之一。

(三)对表演者权的侵害

对表演者权的侵害主要是指通过不同的途径对歌曲表演者权进行了侵犯。在当前来看,其主要的侵权途径有如下几种:

首先是未经表演者本人许可而私自翻唱。这种现象在网络上较为常见,一般都是在各个翻唱平台上出现。许多的音乐作品在演唱者本人未授权的情况下,被一些业余爱好者进行了翻唱。这样的现象会严重的影响到演唱者本人的收益,因此通常会发生演唱者本人对于翻唱现象的追责。其中较为显著的例子是2008年51翻唱平台被联合起诉的事情。

其次是未经表演者本人许可私自进行表演。私自进行演唱是许可的,但是前提是不能够出现过多的听众,而且不能够进行盈利。但是许多业余演员通过演唱热门歌曲的方式进行非法盈利,就触犯了表演者本人的利益。从而会引发商业纠纷。其中较为显著的例子就是汪峰对旭日阳刚起诉。旭日阳刚是星光大道出道的草根歌手,其凭借着一首《春天里》享誉全国,甚至登上春晚。但是除了在星光大道和春晚的舞台上,旭日阳刚并未取得歌手汪峰对《春天里》的授权。此类情况就是明显的未经表演者本人許可私自进行表演的行为。

最后是未经表演者本人许可私自进行公开比赛。此类情况较为多见,其主要原因在于参赛歌手对于音乐著作权的不了解。同时也源于未出道歌手自身对于高昂的许可费无力支付的情况。其中较为常见的例子就是一些选秀节目中,选秀者在进行选秀中演唱的歌曲都为翻唱,但是却未经表演者本人的许可。

二、民族音乐著作权保护的难点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民族音乐也各有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民族音乐著作权保护就出现了很多的困难。其主要的困难在当前来看,应该分为如下几点:

首先是品类过多,难以全面保护。我国有五十六个民族,我国的民族音乐虽然经过岁月的流逝,已经消亡了一部分。但是我国的民族音乐仍旧种类繁多。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蒙古族,藏族,彝族等能歌善舞的民族所流传下来的民族音乐。这些民族音乐没有明确的个人归属。但是最为我国民族音乐的一部分,对其进行保护是我国著作权保护法中最为重要的责任。其代表着我国传统音乐形式的巅峰。但是由于种类繁多,对其进行保护也较为困难。

其次是著作权所有人不明确,因此导致无法授权。我国的很多民族音乐都是从山歌,船歌等形式演变过来的,所以并没有确切的所有人。而且一个地区中的不同人所演唱的歌词和风格也会有着很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最后是国家政策的冲突,导致民族音乐著作权难以保护。我国历来提倡发扬民族文化,而民族音乐就是我国民族文化中的一部分。我国的大部分歌曲中,都喜欢融入一些民族元素在其中。基于这种情况,民族音乐授权就难以完成,成为一项摆设。想要更好的保护我国的民族音乐,就需要寻找如何让发扬传统民族文化与著作权不冲突的方式。

三、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一)对合理使用的认识

对合理使用的认识是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最有利手段。我们首先要明确哪些表演范围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其中主要的内容就是免费表演和义演的问题。免费表演是为国家,组织服务,而义演不在此列。其主要的区别在于盈利方面。免费表演一般指的就是国家和组织有需要的情况,对音乐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其所代表的是国家的需求和组织的需求,不进行盈利。因此私自使用不能够算作对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尤其是对于民族音乐的使用上,更是如此。在国家的需求中,使用民族音乐代表着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发扬,是属于国家文化发展的基本内容之一。因此应该予以提倡。

(二)对法定许可的认识

对法定许可的认识也应该是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之一。其中主要涉及的内容有两点:一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二是应付相应报酬。首先,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时候应该是私人用途,不能够用于广泛的传播。例如在公众场合播放此类作品用于盈利就属于侵权行为,是需要严格禁止的。其次是应付相应报酬。此类主要指的是对于一些使用音乐作品的情况。使用音乐作品,应该先行征求著作权所有者的同意,才能够进行。并且用于商业用途者,应该基于一定的报酬。否则,皆属侵权行为。

(三)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应该加入音著协来维权,第一,如果加入音著协,在作品使用后会得到相应报酬,但如果不加入,可能只有在得知自己权利被侵害时才要求赔偿。第二,音乐著作权人加入音作协有助于音乐作品的使用,如果创作者禁止任何人任何形式使用其作品是无疑是封闭的,也不是其创作的目的,如果音乐作品的使用人想使用此作品,就向音著协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了,而不用在浪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找到著作权人。

(四)要加强尊重和维护著作权的意识

加强尊重和维护著作权的意识是保护著作权的根本途径。只有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真正的重视此类事件,才能够对其加以全面的认识,保证我国的民族音乐著作权不受到侵犯。其中国家应该采用的手段有两点:第一就是做好宣传工作。让人们明确的知道,著作权是我国法律范围内规定的权利,并通过传单,教育,公开演讲等方式进行传播,才能够扩大人们对其的认知度,从而更好的遵守音乐著作权。第二就是做好司法工作。普通音乐的著作权保护需要从著作权所有者做起,那么民族音乐就应该从国家做起。加大司法机构对于此类事件的介入力度,力图保护我国的民族音乐著作。

四、结语

民族音乐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瑰宝,我国应该不遗余力的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尤其是对于其著作权侵权案件,必须加以严厉的惩处,才能够保证我国的音乐事业蒸蒸日上。同时,完善著作权保护法,加大司法力度等,也是国家应该考虑的方面,这样才能够确保民族音乐得以传承。

参考文献:

[1]谢立山.民族音乐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6,(10):27-30.

[2]陈志强.民间音乐作品保护中的若干问题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474-479.

[3]楊锦芳,严励.民间音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以丽江洞经音乐为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04):69-73.

[4]黄大岗.中国民族民间音乐著作权的觉醒[J].新疆艺术学院学报,2003,(03).

(课题: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校级课题《民族音乐的著作权保护研究》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吴迪,硕士,讲师,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及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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