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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智胜
——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2019-03-06汪腾锋

民主与法制 2019年7期
关键词:胜诉钱款周某

汪腾锋

同性恋人出轨争财产是非难辨律师巧用假痴不癫计反败为胜(上)

案情回放:

在这思想开放、物欲横流的时代,性开放已悄然成风了。伴随着社会学家李银河的大声疾呼,同性恋已在不知不觉中来到我们身边。两个同性,情趣相投,共组家庭,过起了类似异性夫妻、吃喝玩乐的日常生活。然而既然是生活,就会有柴米油盐,就会有喜怒哀乐,就会有开心怨恨,就会有矛盾冲突,就会有爱恨情仇。

本案讲述的就是两位女性同性恋者,从相识相爱到同居生活到分居移情,直到矛盾冲突对簿公堂、怨恨相向的故事。

故事的起源是,身处四川南充的女青年杨某,在恋爱挫败遭受男友抛弃后,心生对异性的怨恨和厌恶:“所有男人都不是好东西!”在此种爱情挫伤的切身感伤思维定式下,逐渐移情好感于同性。本已内心向往豪华都市甚至海外生活的杨某,在与男友分手后,毅然决然孤身来到深圳找寻新的人生机遇,更希望寻找到出国留学定居的机会。

事有凑巧,2008年,熟悉外贸业务的杨某应聘来到深圳一家国际贸易进出口公司,从事对外进出口业务。不久,在工作中,就结识了一位年龄稍大的港籍女子周某爱。在互相交往接触中,杨某时不时有意无意透露出自身的恋爱感情遭遇和怨恨男友的情绪,周某爱得知杨某个人的情况后表现出异乎寻常的热情。自此以后,财力比较雄厚的周某爱展开了对杨某的疯狂追逐,表现出对小妹杨某的超常“关心”“爱护”。人非草木,孰能无情,经过短促频繁的交往接触,双方很快就达成了一致:原来,周某爱已是个坚定的同性恋者,此时遇到了杨某,双方一拍即合,决定同居生活,并决定在深圳以杨某名义购买两套住宅,一套供两人同居生活之用,另一套用于出租收益。

2009年,周某爱将购房款170多万元打入杨某账户,杨某以自己的名义在深圳购买了两套住房。从此,双方过起了幸福惬意的“夫妻”生活。并且在后续的共同生活中,为了表示爱意,周某爱陆续向杨某账户多次转款。同时,杨某账户也存在向周某爱账户转账数十万元的记录。双方自2009年3月起至2014年3月止,常有账目往来,两相加减,周某爱共向杨某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约200万元。其中,大部分用于购房,少部分用于杨某生活学习等开支。而其间,杨某于2013年在周某爱的资助下,完成了赴美留学的心愿。

随着时间的推移,2014年,双方的情感走到了尽头。周某爱为了追索已经付出的200多万元巨款,多次与杨某交涉争执。迫不得已,周某爱一纸起诉状,将杨某告上了法庭。周某爱以不当得利名义,向杨某追索之前转账支付的购房款及房屋增值。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周某爱向杨某追索不当得利诉讼请求成立,杨某依法应返还周某爱人民币1008618.44元。此前,周某爱已通过诉讼保全,查封了杨某名下的两套房屋产权,在杨某拒绝履行返款义务时,将会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面对这一审判决结果,杨某不服,无奈二审时杨某再次败诉。谁知,祸不单行。2015年8月底,杨某又收到了周某爱在一审法院提起的补充追诉,将索赔额增至1059158.96元。

代理艺术:

陷入了绝境的杨某抱着一线希望,找到我们,我方律师巧妙地借用兵法三十六计中的第二十七计“假痴不癫”之计,将计就计,终于智破败局,反败为胜,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假痴不癫”是指表面装糊涂,实际很清楚,假装不行动实际上是在暗中策划等待时机。本案中,我方律师借用此计的意涵,假装害羞,勉强承认双方确是同性恋人关系,而不是拒绝,承认原被告两人确是基于同性恋人关系,才接受了对方转账支付的巨额钱款,为之后论证反驳并非不当得利而是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消费的钱财收付,是合理合法的同居生活开支费用之立论埋下伏笔,以达成转守为攻取得了胜诉。

我们接受委托,听取了详细的案情介绍后,分析认为双方长期同居生活,日常生活中钱财自然高度混同,其法律关系既形同夫妻又类似自然人合伙。故此对方所提“不当得利”之诉请理应不能成立,并据此指令委托人朝此方向收集提供证据。经委托人努力配合,收集到大量的有关周某爱与杨某共同生活消费的相关证据,诸如共同购物的票据、共同旅游的票据、共同娱乐观影的票据、银行往来流水票据账单及双方短信微信交流记录等等。据此在法庭上,我被告方律师以双方在同居期间财产混同,存在长期大量的共同生活消费开支之合法事实理由,辩驳了原告方所谓“不当得利”之诉请。并以娴熟的诉讼技艺,在庭审调查阶段,就提前锁定了原告周某爱主张的“不当得利”款项的往来,均是发生在双方确定共同同居生活期间的这一关键事实。

据此,某区法院认定周某爱主张的涉案款项发生在双方账目混同的同居生活期间,属于事出有因,并非没有正当理由,不符合法定的不当得利情形,并据此于2016年1月作出判决驳回了周某爱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取得了一审的完胜,周某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我方律师继续接受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二审诉讼,上诉阶段对方竭尽全力想翻案,企图依据之前已判之不当得利胜诉案例为证,推翻本次追加诉讼一审判决败诉的结果,双方针锋相对、激烈论辩后,二审中级法院最终仍采纳我被上诉方的律师代理意见,认为双方同居长达6年多,且周某爱主张的涉案款项是在几年间多次分数笔给付,不能确认周某爱因此遭受损失而杨某获得不当利益,并且强调指出:“在本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中(即前案判决中),并无认定双方同居生活的事实,且杨某的抗辩理由与本案亦不相同。综上,本院认为,杨某受领周某爱给付钱款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周某爱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公平,应予维持。”并最终于2016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周某爱的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获知终审判决胜诉后,一再对知明所代理律师表示衷心感谢!

本案中,我方律师代理诉讼中的精彩之处有如下几点:1.顺应原告方周某爱的错误诉讼表述,着重强调双方同性恋关系并正式共同同居,类似夫妻生活的客观事实。2.清楚界定双方经济往来钱款转账,均发生于正式同居共同生活期间。3.明确举证证明双方同居期间不仅有经济账务往来,而且还发生大量的日常生活、旅游、娱乐等类似夫妻家庭消费之事实证据,以确证双方财产高度混同,且已用于消费。4.利用原告周某爱提交的微信证据,强调渲染周、杨两人完全形同夫妻,感情腻味、语言粗俗暧昧,后期周某爱移情别恋无异婚姻感情不忠,似有玩弄抛弃弱女之嫌。大量的充满现实感的事实表述,经过充满情感的陈述强调,让法庭十分清楚地明确了本案确实并非所谓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纠纷,而应属同性同居共同生活、消费之经济往来,属于合理合法之情由的钱款支付,且周某爱之涉嫌玩弄同性感情,自然在正直审案法官心目中不会留下好的“酌情”印象。

故此,杨某对于周某爱基于同一受害理由,提起的第二次不当得利追索钱款的诉讼,最终,在知明律师的帮助下,再次取得维权胜诉。委托人杨某及其母亲接到终审维持胜诉的判决后,一再对知明所汪腾锋律师团队的法律帮助感激涕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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