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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六甲海峡安全维护:复杂的机制及中国的参与*

2019-03-05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马六甲海峡海峡

谭 民

(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500)

一、马六甲海峡的战略意义

作为印度洋和太平洋之间最便捷的水道,马六甲海峡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经济价值,是全球最主要的石油运输战略瓶颈之一,①U.S.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World Oil Transit Chokepoints[R].2014。也是整个东亚地区的能源运输生命线,全球石油的25%、中日韩所需石油的80%以上需由此过境。而且由于战略位置险要,一旦进行有效控制便可影响国际局势,因此世界大国纷纷谋求介入海峡事务。

马六甲海峡是中国原油进口无法替代的关键通道。虽然中哈、中俄、中缅三条原油管道的最大运输能力可达7200 万吨/年,中俄原油铁路运输的远景能力也可达1500 万吨/年,但是即便均满负荷运输,中国原油陆路进口量也只有0.87 亿吨/年,以2018年原油进口总量4.62 亿吨计,②中国石油新闻中心.2018年中国油气进口再创新高[EB/OL].http://news.cnpc.com.cn/system/2019/01/16/001717174.shtml.2019-3-1。还不到海运进口量的19%。而中国原油海运进口主要有中东、非洲、拉美、东南亚4 条线路,除拉美的巴拿马航线外都必须经过马六甲海峡。③汪玲玲,赵媛.中国石油进口运输通道安全态势分析及对策研究[J].世界地理研究,2014(3):34。

二、马六甲海峡面临的安全风险

马六甲海峡如今航路拥挤、事故频发、污染严重,而且海盗与武装劫船活动猖獗,④Adam J.Young,Mark J.Valencia.Conflation of Piracy and Terrorism in Southeast Asia: Rectitude and Utility [J].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2003(25):270-274。加上美、日、印等大国意图插手海峡事务,给海峡安全造成威胁,也影响到沿岸国自身利益。

(一)交通事故频发、环境污染严重

马六甲海峡年通行船舶超过8 万艘,巨型油轮约占7%,⑤Marcus Hand.Malacca and S'pore Straits traffic hits new high in 2016,VLCCs fastest growing segment [EB/OL].http://www.seatrademaritime.com/news/asia/malacca-and-s-pore-strait-traffic-hits-new-high-in-2016- vlccs-fastest-growing-segment.html.2019-03-01。由于水流平缓、泥沙淤积,海底密布浅滩沙洲,仅23 米以下就有37 处,①Abd Rahim Bin Hussin.The Management of Straits of Malacca: Burden Sharing As the Basis for Cooperation [A].LIMA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2005。阻碍了正常航行。此外,客货船、渔船、观光船随意穿行,也给海峡交通秩序造成干扰,容易引发船舶碰撞。另外,印尼部分地区有放火烧山的火耕传统,会导致海峡烟雾弥漫、能见度不足,影响航行安全。据马来西亚海运部门统计,2000~2010年海峡共发生船舶碰撞、沉没、搁浅等事故100 起,②Mohd Hazmi bin Mohd Rusli.The Legal Feasibility of the Imposition of a Cost-recovery Mechanism in 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A Study of the Straits of Malacca and Singapore[J].China Oceans Law Review,2013(02):179。随着船舶通行量以每年9%速度增长,今后通行状况仍不容乐观,事故风险依然很大。③Muhammad Razif bin Ahmad.The Finacial Cost of Risk Management in the Straits of Malacca[A].The Straits of Malacca: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rade,Funding & Navigational Safety[M],Pelanduk Publication,1977.

马六甲海峡的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船舶碰撞和搁浅导致原油泄漏是主要威胁,2000~2005年海峡共发生原油泄漏事故108 次,④Sutarji Kasmin.Enforcing Ship-Based Marine Pollution for Cleaner Sea in the Strait of Malacca[J].Environment Asia,2010(03):61。最近一次大规模原油泄漏事故发生在2015年,泄漏原油达4500 吨。⑤Maritime and Port Authority of Singapore.Collision between Oil Tanker Alyarmouk and Bulk Carrier Sinar Kapuas north-east of Pedra Branca-Update 1 [EB/OL].https://www.mpa.gov.sg/web/portal/home/media-centre/ news-releases/detail/eb47b35c-419e-433c-a5db-aca0d3838844.2019-03-01。船舶不当排污和生活垃圾随意排放是重要威胁,数量众多的过往船只排放废水、废气、废物,沿岸城市的生活垃圾未经处理直接倾倒,均损害了海峡的生态环境。泥沙淤积导致航道变浅是潜在威胁,由于泥沙不断淤积,海岸线每年向前延展60~500 米,照此速度海峡将在10 个世纪内彻底消亡。

(二)海盗活动猖獗、武装劫船问题突出

发生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盗行为,以及发生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武装劫船行为,都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非法行为。马六甲海峡是全球海盗和武装劫船袭击事件的高发地段,据国际海事局海盗报告中心和亚洲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信息分享中心统计,2015年全球共发生海盗和武装劫船事件246 起,⑥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Annual Report of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 2015[R].2016。其中马六甲海峡发生94 起,⑦Information Sharing Centre of ReCAAP.Annual Report of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 in Asia 2015[R].2016。约占全球的38%。

马六甲海峡还存在遭受恐怖袭击的风险,这是沿岸国和使用国最为担心的问题,因为一旦遭受恐怖袭击,整个海峡的运输有可能陷于瘫痪,沿岸国和使用国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将受到严重影响。132001年新加坡逮捕了“伊斯兰祈祷团”的⑧Michael Richardson.A Time Bomb for Global Trade: Maritime-related Terrorism in an Age of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R].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2004。名成员,审讯得知该组织曾计划袭击停留于樟宜基地的美国军舰,引发国际社会对马六甲海峡安全问题密切关注。⑨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of Singapore.White Paper: The Jemaah Islamiyah Arrests and the Threat of Terrorism [R].2003。

海盗、武装劫船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给能源产品的运输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大型油轮和液化气船载运的货物数量庞大、价值高昂,是海盗和武装劫船分子意图抢劫的目标,而恐怖主义分子更看中潜在的巨大破坏力,一旦落入其手中,将给无辜平民带来极大伤害,也将严重影响社会安定。据国际海事局海盗报告中心统计,2015年全球发生的246 起海盗与武装劫船事件中,有24 起专门针对大型油轮和液化气船。⑩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Annual Report of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 2015[R].2016。

(三)美日印等国对马六甲海峡事务的介入

美、日、印等国意图通过各种理由控制马六甲海峡,美国将马六甲海峡作为意欲掌控的16 条海上通道之一,⑪鞠海龙.亚洲海权地缘格局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223-224。日本通过与沿岸国开展经济与技术合作增加话语权,印度把马六甲海峡作为战略关切点。

美国主要采用军事合作方式介入海峡事务,并在进入沿岸国领土方面取得突破。美国与新加坡签署允许包括航母和濒海战斗舰在内的美国海军使用樟宜基地的协议,对印尼解除军事援助禁令、出口非杀伤性武器、恢复特种部队军事合作、举行联合军事演习,和马来西亚签订军事后勤合作协议,同时还与沿岸三国共同举行海上联合军事演习。

日本主要通过非军事合作方式介入海峡事务。日本借助其官方发展援助制度和具有政府背景的民间机构,如海外协力基金、马六甲海峡委员会、国际协力机构等,对沿岸国提供经济、技术、设备、人员培训等各种支持。日本也试图使用武力参与海峡安全维护,一方面修改国内法扫清体制障碍,另一方面通过援助获得沿岸国好感,进一步提出武力合作要求。

印度主要采取不进入沿岸国领土的军事合作方式介入海峡事务。印度在海峡西北处的安达曼群岛建有军事基地,并设立了三军联合防御司令部,近期还启动了海军基地的扩建计划。1991年出台“东向政策”后,印度逐步深化与沿岸国的军事合作,1994年起与新加坡举行海军联合军演、2002年起与印尼开展联合巡逻、2013年起与马来西亚开展海上联合军演。

三、马六甲海峡的安全维护机制

马六甲海峡的安全维护基本上由沿岸国自身负责,主要的维护机制有:沿岸国的单方维护机制、沿岸国之间的共同维护机制、他国出资但由沿岸国负责实施的维护机制。

(一)沿岸国的单方维护机制

一直以来,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坚持自主维护本国管辖水域,只在能力不足时才与他国进行安全维护合作,而且在共同维护机制出台之前,海峡的安全维护均由沿岸国独立完成。沿岸国的经济高度依赖海峡,海峡良好的通行环境既有利于沿岸国的发展,也有利于其国际社会地位的提升。为了确保海峡安全,沿岸国不仅制定了军事及警备力量升级计划,还力所能及地自主开展水文测量、航道疏浚、污染防治等基础工作。

沿岸国(尤其是印尼和马来西亚)十分强调国家主权的重要性,在海峡的安全维护特别是武力维护方面,对外部势力的介入一般持反对态度,这是目前非沿岸国中仅有泰国参与马六甲海峡巡逻,也是美日印等国一直无法深度介入海峡事务的主要原因。但新加坡对外界力量深度介入海峡事务并不反对,只不过囿于海峡事务需沿岸国共同同意方能有效施行,因而不得不考虑印(尼)、马两国的意见。

(二)沿岸国之间的共同维护机制

1971年沿岸三国发表《关于马六甲海峡和新加坡海峡问题的联合声明》,决定共同负责马六甲海峡的安全维护。冷战结束前,海峡的安全问题并不突出,虽有少许海盗但尚不足以影响整个海峡良好的通行环境。从1989年开始,由于海峡范围内的海盗和武装劫船事件越来越多,沿岸国之间的合作才被提上日程。

为保障马六甲海峡的安全,1992年印(尼)、新两国决定联合建立“SURPIC”雷达系统,以监测海峡的海域动态。同年,印(尼)、马两国也达成协议,决定联合建立海军“海上行动计划队”,每年开展4 次协作巡逻。①Admiral Bernard Kent Sondakh.National Sovereignty and Security in the Strait of Malacca [A].The Straits of Malacca: Building a Comprehensive Security Environment[C],Kuala Lumpur,2004。2001年,印(尼)、新两国达成协议,相互允许对方海上军事力量在本国海域一定范围内追捕海盗。

2004年沿岸三国决定加强并整合马六甲海峡的协作巡逻,由印尼派7 艘、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各派5艘军舰,共同开展代号“MALSINDO”的三方海上巡逻。2005年,沿岸三国决定将巡逻范围从海上扩展至天空,由印(尼)、马、新各派两架飞机,进行每周两次、代号“天空之眼”的空中巡逻,泰国作为观察员参加。②Ministry of Defence of Singapore.Factsheet: Milestones of Malacca Strait Patrols [EB/OL].https://www.mindef.gov.sg/imindef/press_room/official_releases/nr/2008/mar/28mar08_nr/28mar08_fs.html.2019-03-01。

2006年沿岸三国决定进一步加强马六甲海峡协作巡逻,专门建立了情报交换小组,并成立了联合协调委员会,还制定了标准行动程序。至此,前述协作巡逻方式被统归为马六甲海峡巡逻,由马六甲海峡海上巡逻、“天空之眼”空中巡逻、情报交换小组三部分组成,标准行动程序是行为指引,联合协调委员会负责意见沟通和争议调处。③Ministry of Defence of Singapore.Inaugural Malacca Strait Patrols Information Sharing Exercise[EB/OL].https://www.mindef.gov.sg/imindef/press_room/official_releases/nr/2008/mar/28mar08_nr.html.2019-03-01。

2006年沿岸三国还决定建立马六甲海峡巡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可提供超过15 万艘船舶动态监测信息的航运开放分析信息系统,以及用于检测船舶异常行为并作出预警提示的决策意识分析研究工具。①Ministry of Defence of Singapore.Factsheet: Malacca Strait Patrols Information System [EB/OL].https://www.mindef.gov.sg/imindef/press_ room/official_releases/nr/2008/mar/28mar08_nr/28mar08_fs2.html.2019-03-01。2008年沿岸三国与泰国共同举行首次马六甲海峡巡逻信息共享演习,之后泰国全面加入马六甲海峡巡逻机制。②Ministry of Defence of Singapore.Thailand Joins Malacca Straits Patrols [EB/OL].https://www.mindef.gov.sg/ imindef/press_room/official_ releases/nr/2008/sep/18sep08_nr.html.2019-03-01。

(三)他国出资但由沿岸国负责实施的维护机制

尽管沿岸国在维护马六甲海峡的安全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但由于自身实力所限,无法独立解决打击犯罪、航道疏浚、污染治理等问题。而根据《海洋法公约》第43 条,海峡使用国有义务通过协议与沿岸国就下列事项进行合作:1.在海峡内建立并维持必要的助航和安全设备或帮助国际航行的其他改进办法;2.防止、减少、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

为了在不损害主权的前提下更有效地保护海峡安全和海洋环境,沿岸三国与使用国于2007年共同建立了由合作论坛、项目协调委员会、航行援助基金三部分组成的合作机制(Cooperative Mechanism)。该机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尊重沿岸国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和领土完整;2.遵守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公约》第43 条;3.沿岸国对航运安全和环境保护负有主要责任;4.承认使用国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海峡利益;5.合作以自愿为基础。③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The Co-operative Mechanism between the Littoral States and User States on Safety of Navig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the Straits of Malacca and Singapore[R].2007。

合作论坛为使用国、航运业、其他利害关系方与沿岸国开展各种对话、交换共同关心问题的观点、进行具体的实际合作提供平台。④Cooperative Mechanism.Cooperation Forum[EB/OL].http://www.cm-soms.com/?p=component-info&id=2.2019-03-01。项目协调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实施由使用国、航运业或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援助、由合作论坛加以确定、通过条约或安排商定的具体合作项目。⑤Cooperative Mechanism.Project Coordination Committee[EB/OL].http://www.cm-soms.com/?p=component- info&id=8.2019-03-01。航行援助基金专为捐助方自愿向沿岸国提供资金援助而设,由沿岸国轮流管理,捐助方可以是任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行业协会、私人团体、非政府组织。⑥Cooperative Mechanism.Aids To Navigation Fund[EB/OL].http://www.cm-soms.com/?p=component-info&id =4.2019-03-01。

此外,沿岸三国与国际海事组织于2009年通过《联合技术安排》设立的马六甲海峡信托基金,是合作机制的有益补充,为经沿岸国和国际海事组织共同确定的合作项目提供了资金援助。⑦Cooperative Mechanism.IMO Straits Trust Fund[EB/OL].http://www.cm-soms.com/?p=opage-content&id=2.2019-03-01。另外,沿岸三国与日本马六甲海峡委员会于1981年设立的周转基金,在海峡环境保护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海峡的船舶油污损害事故提供了应急资金。⑧Cooperative Mechanism.An Overview and Update on the Cooperation of Revolving Fund in the Straits of Malacca and Singapore[EB/OL].http://www.cm-soms.com/uploads/2/7/CF7-7-2%20An%20Overview%20 and%20Updates%20on%20Revolving%20Fund%20Indonesia.pdf.2019-03-01。

四、中国参与马六甲海峡安全维护的举措

中国采用单边援助以及双边或多边合作方式,积极为马六甲海峡的安全维护提供帮助,分别与印(尼)、马两国签署了相关的双边文件,并加入了《亚洲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协定》,还通过马六甲海峡合作机制和马六甲海峡信托基金提供了捐款和援助。

(一)单边援助

中国2006年在吉隆坡召开的马六甲和新加坡海峡安全会议上,明确表示愿意为维护和加强海峡安全、安保和环境保护,提供人员培训、技术交流、能力建设等实质性支持。对沿岸国提出的13 个具体合作项目,中国承诺为“有毒有害物质应急与反应能力合作及建设”和“海上溢油监测系统建设”项目提供整体援助,为“海啸毁损航标更换”项目提供35 万美元的资金资助,为“潮汐、水流、风力测量系统建设”项目提供2 座航标的更换援助、5 座航标的技术援助。①Cooperative Mechanism.Report of 9th Project Coordination Committee [EB/OL].http://www.cm-soms.com/ uploads/8/57/Final%20Report%20of%209th%20Project%20 Coordination%20Committee.pdf.2019-03-01。

中国2007年为印尼举办“港口设施保安培训班”,2008年分别为印(尼)、马两国和印(尼)、马、新三国举办“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培训班”和“海上事故调查培训班”,2011年为印(尼)、马、新三国举办“有毒有害物质事故应急培训班”,2012年为印(尼)、马、新三国举办“马六甲和新加坡海峡周边国家海上安全与防污染培训班”,旨在加强中国与沿岸国在交通海事领域的对话和沟通,并提升沿岸国安全维护方面的能力。

中国2009年决定设立总规模达100 亿美元的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并分别向马六甲海峡航行援助基金和信托基金捐款20 万和10 万美元;2010年向马六甲海峡航行援助基金捐款25 万美元;2011年提出建立“中国—东盟海洋合作伙伴关系”的倡议,并决定出资30 亿元人民币设立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2012年决定出资10 亿元人民币设立中印(尼)海上合作基金;2013年和2016年,分别向马六甲海峡航行援助基金捐款20 万和50 万美元。

(二)双边合作

中国与马来西亚2006年签署《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旨在加强两国海峡海运海事、水道航运、安全救援、行业协会等领域的对话与合作;2009年签署《海洋科技合作协议》,就海洋政策、海洋管理、海洋保护、海洋科研、灾害防治、资料交换等海洋科技合作事项形成共识;2013年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决定加强包括防务合作在内的双边合作;2016年签署《防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共同开发建造马来西亚海军濒海任务舰框架协议》。

中国与印尼2007年签署《海洋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就科研考察、能源开发研究、环境保护、人员互访、信息交流、研讨培训等海洋领域合作事项达成一致;2011年签署《关于修订〈海洋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议定书》;2012年签署《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决定设立中国—印尼海上合作委员会,旨在加强两国海上安全、航行安全、海洋科研与环保及渔业等领域的对话与合作;2013年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决定加强包括政治、防务、安全在内的双边合作;2014年签署《关于印尼遥感地面站项目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协助印尼提高海上执法和防灾减灾能力;2015年签署《海上搜救合作谅解备忘录》,为双方顺利开展和深化海上搜救合作奠定了基础。

(三)多边合作

中国2003年提议并设立中国—东盟海事机构磋商机制,目前该机制已成为中国和东盟各国在海事领域交换信息、分享经验及加强合作的重要平台,合作内容包括港口国监督、海洋环保、海上搜救、海上安保、航标测绘、船员培训、事故调查等。中国与东盟2004年建立东盟—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部长会议,并签署《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就打击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开展合作。中国2006年作为创始成员加入《亚洲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协定》,就打击包括马六甲海峡在内的海盗及武装劫船行为开展信息交换合作。

中国与东盟2007年签署《海运协议》,就港口待遇、便利运输、船舶证书、司法管辖权、海运合作等事项达成一致;2009年建立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并签署新的《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就打击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问题进行单独合作;2010年签署《海事磋商机制谅解备忘》;2011年签署《关于落实〈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2013年共同启动中国—东南亚国家海洋合作论坛和中国-东盟海洋科技合作论坛,就包括马六甲海峡安全维护在内的各方共同关心议题,开展交流与对话。

五、完善马六甲海峡安全维护机制的中国路径

现有机制在马六甲海峡安全维护方面虽然成效较为显著,但也存在沿岸国主权意识过于浓厚、使用国参与海峡事务话语权不足、海上基础设施不完善等缺陷。中国应当尊重沿岸国的主导地位,力所能及地提供各类援助,争取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并利用“一带一路”倡议提供的机遇,为完善马六甲海峡安全维护机制做出应有贡献。

(一)支持以沿岸国为主导的马六甲海峡安全维护机制

马六甲海峡所在水域要么是沿岸国的领海,要么是沿岸国的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而且所有要塞部位均为沿岸国领土,对于海峡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件,沿岸国拥有排他性、专属性或普遍性的管辖权,并且由于地理位置邻近,沿岸国处置海峡安全事务拥有更加便利的条件。因此,没有沿岸国的配合,难以有效保障海峡安全。

马六甲海峡的安全维护与中国的利益密切相关,作为海峡的主要使用国,中国应当承认沿岸国对海峡事务享有优先权的现实,并依据《联合国宪章》和《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尊重沿岸国对马六甲海峡的主权、主权性权利和管辖权。为此,中国应当支持以沿岸国为主导的马六甲海峡安全维护机制,反对未经沿岸国许可对海峡事务进行干预。

(二)继续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并争取获得更大话语权

在马六甲海峡的安全维护方面,沿岸国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不小的财政压力。据估算在2010~2020年,仅印(尼)、马两国每年维护航行设施就需550 万美元,加上航道疏浚、协作巡逻等费用,维护成本则更高。①Mohd Hazmi bin Mohd Rusli.The Legal Feasibility of the Imposition of a Cost-recovery Mechanism in 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A Study of the Straits of Malacca and Singapore[J].China Oceans Law Review,2013(02):157。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43 条,在助航维航、污染防控等方面,马六甲海峡的使用国应当与沿岸国签订协议开展合作。作为主要使用国,中国应继续向马六甲海峡沿岸国提供力所能及的技术、设备、人员培训等非军事援助,当然应沿岸国要求也可提供必要的军事援助。

同时,中国提供援助后应对海峡事务享有相应话语权。因为《海洋法公约》第43 条只是要求使用国与沿岸国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开展合作,并未施加必须达成协议的义务,而达成协议依赖于使用国与沿岸国形成合意,这通常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提供了援助却不享有相应话语权,不仅难以达成协议,也会挫伤使用国援助的积极性。

(三)以“一带一路”为契机对马六甲海峡安全维护做出应有贡献

2013年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根据《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包括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在内的东盟地区,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战略支点,覆盖了“一带一路”的所有合作领域,尤其是设施联通和资金融通。

马六甲海峡安全维护机制存在障碍的主要原因,在于沿岸国资金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类海上基础设施不完善。而中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已积累了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完全具备对沿岸国海上基础设施投资和融资的能力。因此,中国应当利用“一带一路”倡议提供的难得契机,积极推动沿岸国完善海峡的安全维护机制。

在资金融通方面,针对沿岸国提出的有助于马六甲海峡安全维护、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又不能完全依靠自身力量筹措的各种海上基础设施修建计划,如港口码头扩建、航道拓宽疏浚、船舶报告系统、海上电子高速公路等,中国可利用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融资平台提供资金支持。

在设施联通方面,中国的大型建筑工程企业,技术先进、实力雄厚,在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工程技术、设备制造、运营维护等方面,具有世界领先的竞争优势,可通过股权安排、项目融资、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为沿岸国各类海上基础设施修建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帮助。并且,中国-东盟自贸区和中新自贸区就中国对沿岸国的投资存在若干保护规定。因此,采用投资合作方式修建马六甲海峡的海上基础设施,对中国和沿岸国都是十分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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