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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制*

2019-03-03张盼石悦

医学与法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备案制行政部门备案

张盼 石悦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我国医疗美容行业快速发展,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注册医疗美容机构大约在6500~7000家,直接从业人员约达50万人。[1]但其一方面,我国医疗整形专业人才凤毛麟角,大部分三级以上设有整形美容科或整形烧伤科的公立医院,其整形手术操作医师是由普外科、泌尿外科、眼科、骨科等其他科室的医师转行而来,其中不乏毫无整形美容经验的医生;再就是,许多生活美容院的从业者在没有任何医学背景的情况下,仅接受短期的非正规培训后甚至没有接受任何培训,就直接上岗进行医疗美容活动。其另一方面,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准入规范具有滞后性,原有的“考试制”在实施中遇到诸多问题和障碍,导致我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鱼目混杂,[2]严重影响了医疗美容行业的整体发展。

二、我国医疗美容医师准入制度之演变:由考试制到备案制

根据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其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其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其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根据《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1号)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医考发〔2012〕93号)等的相关规定,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设置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考试,对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前三个条件并考试合格者,再经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认定资格并下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职业资格证》。

但上述政策在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却出现“走偏”现象:一是我国仍有许多地区未组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考试;二是区域间有限制性规定,以致互不认可其所颁发的美容医师资格证,导致同一主诊医师在不同地区开展同一医疗美容活动却有“合法”与“非法”两种境遇;三是行政机构在对医疗美容机构执业医师是否具有主诊医师资格进行查验时,无法准确认定该医师是否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事实。

2017年3月24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作《通知》),取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实行备案制(即取缔原来的考试制),以力求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准入和认定进行有序监管,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制之价值考量及潜在风险

(一)价值

任何国家的法,都必备法的基本灵魂(即基本原则)并不得违反其基本原则。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权的运作受拘束于法律,并不可逾越法律。[3]我国医师管理的最高法律依据是《执业医师法》,但该法并未规定专科医师制度,从“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出发,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得制定实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科准入计划,这也是“考证”广受医疗美容医师诟病且未在全国实施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4]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实行备案制,响应了国家简政放权政策,既不违反行政法原则,也不抵触《行政许可法》,还能为行政部门的许可和监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医疗美容医师备案制在为求美者查阅医师专业、资历提供便利的同时,解决了考证不公平、区域认同差异等问题。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医疗美容行业高素质人才的引入、培养和留住,有利于行政部门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监管,有利于保护求美者的合法权益,进而逐步减少医疗美容行业中非法行医的现象,营造健康、有序的医疗美容环境。

(二)潜在风险

据《通知》规定,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并及时将核定结果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系指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部门)备案。当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信息时,不仅应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外,还应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信息录入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供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笔者认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制存在以下风险:一是存在医疗美容机构弄虚作假的风险。《通知》要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工作由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负责核定,并择期前往行政许可大厅申请。《通知》没有对医疗美容机构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作出规定,但从各省的实际做法来看,一般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备案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证明、执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等。也即,申请医师是否具有《通知》要求的从事相关临床学科的工作经历以及是否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都由其所在的医疗美容机构出具证明。这样一来,医疗美容机构在主诊医师备案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给其开展超诊疗项目、雇用资历达不到要求甚至无资历医师制造了机会。二是存在“医闹”风险。从各省实际做法来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医疗美容机构递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后,有一个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笔者认为这一时限过长,将会给术后无理“医闹”者提供潜在的契机(如医疗美容机构已向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但因行政部门在办理过程中而未对该医师名单进行公示,患方在找不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其他过错的情况下,就可能以医师没有行医资格而与医疗机构纠缠)。三是存在使青年医师成长缓慢的风险。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信息的公开性以及可查阅性,将会使资历较浅的医师失去较多的实践操作机会,造成医疗美容行业青年医师成长缓慢的局面。

四、我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制的完善

(一)国家层面规范制度

鉴于医学美容整体学科的复杂性以及与传统临床医学相比其在临床技术实施方面更具有的社会和心理效应,[5]笔者认为,随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制度的颁布实施,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开展两个“进一步”(即进一步放开医疗美容机构的准入以及进一步细分医疗美容市场),并逐步建立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水平评价的职业资格制度,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医疗美容行业向精细化和规范化发展。

具体而言,从国家层面,应制定以下规范落实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制。首先,对医疗美容资格作出更严格的规范要求: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年限资历和专业资格应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其医师资格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也应与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相对应,即,外科专业、眼耳喉鼻专业对应美容外科专业,口腔专业对应美容牙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对应美容皮肤专业,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对应美容中医科专业,不能跨类别备案。其次,统一规定备案登记时限,并严格要求地方部门高效办公,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登记。最后,对备案制宣传作出相关规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求美者正确行使对主诊医师备案信息查阅和监督的权利。

(二)地方层面落实制度

国际美容医学联盟终身秘书长J.J.勒格朗与中华医学会医学美学与美容学分会前任主任委员彭庆星于2008年10月17日签署的《学术会谈纪要》指出:美容就医者大部分系属处于非躯体器官病变、非功能障碍、非疾病状态的,主动要求医学美容服务的爱美人群。这就意味着,美容就医者普遍对美容效果寄予厚望,一旦效果达不到心理预期,就可能会对医师资质产生质疑,进而产生医疗美容纠纷,这也给地方公安部门的治安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美容资格的监督管理带来不小的压力。[6]

笔者建议,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落实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制度:一是畅通检举通道,呼吁当地群众监督,并对检举行为进行褒奖。二是给予医疗机构核定医师专业备案权限的同时,实行动态管理。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核实医师专业备案及其资历,发现医疗美容机构未按要求进行管理、违规核定及申请备案的,应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撤销医师备案信息;对于超出专业备案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及谎报专业备案项目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给予行政处罚;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在核定中弄虚作假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四是各地方设立统一的培训基地,做到统一培训、统一考核。五是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办理,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内落实备案登记工作,及时上报和上传信息。六是在本地区不定时开展或鼓励医疗美容机构自身开展医疗美容知识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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