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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生态与生态行政的区别

2019-02-28史晨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行政政府

史晨

行政生态学产生于20 世纪40年代,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高斯于1947年发表的文章《政府生态学》中正式提出“在行政领域进行生态学研究的诉求”,强调了外部生态因素对行政管理的重要指导意义。

生态行政学是由一般系统理论与公共行政学相结合而形成的。研究的起点是,在于政府赖以生存和运作的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强调政府与其环境的互动和动态平衡。即改造与完善一个国家的行政系统以适应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目的也在于促进行政系统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哲学意义上的协调与平衡,这也内在地包含在行政生态学的价值目标之中。我国“生态行政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学者高小平在 2004 年撰写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 强生态行政管理》中提出,“生态行政”是指政府按 照统筹人与自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遵循生态规律与经济社会规律相结合的原则,全面确立政府加强生态建设、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态安全,并实施综合管理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生态与生态行政的区别

(一)内涵不同

关于行政生态学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王沪宁认为,行政生态学是一种透过生态学的视角去研究一种生命主体与其外在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理论和方法。简而言之,就是运用生态学的研究方法来模拟行政系统的运行环境,研究行政系统与其环境的一种理论方法。这个理论认为行政系统在运行过程中,既不能离开自然环境,也不能离开社会环境。它更加强调环境对行政系统运行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由此可见,行政生态学的内涵是指一种有关行政系统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的研究。它的实质是对生态学的概念和方法的一种借鉴和运用。

关于生态行政学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界定。高小平认为,生态行政学是一门在生态学科学的前提下,行政主体为了缓解生态环境问题所引发的人类生存危机问题而研究如何开展行政行为的科学。生态行政学的研究,目的在于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缓解生态破坏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在生态行政学中,并不存在对生态学概念和方法的借鉴和运用,生态行政学更强调的是追求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

(二)研究内容不同

行政生态学着重于研究行政系统与其所处的外在环境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生态行政学着重于如何创造一个国家的行政系统使其适应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需要。总体来说,二者的研究内容各有不同。

1行政生态学的研究内容。一是行政系统所处的行政环境。二是行政系统本身。

2生态行政学的研究内容。一是宏观的决策管理,主要是按照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生态环境角度出发,出台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和措施。 二是微观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在宏观决策管理的总体性指导下,侧重于开展执法监督层面的经常性的管理工作。

(三)定位不同

行政生态学的定位是一种偏向于生态主义的行政学,生态行政学的定位是一种倾向于环境保护主义的行政学。行政生态学是一种生态主义的行政社会学,它是一门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交叉性、综合性、边缘性学科,生态行政学是一门环境保护主义的行政学,也存在一定的交叉性和综合性,定位更倾向于环境保护主义。行政生态学充分体现出生态学研究方法在行政系统中的运用,而生态行政学则充分体现了生态学与行政学的有机结合。

(四)研究意义不同

行政生态学是将生态学的研究方法和观念运用到行政学的研究过程中,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学研究和发展历程中的有关方法论的改革和创新,将生态学的相关理论、方法引入行政学,在此,“生态”是研究的方法,而“行政” 是研究对象。

生态行政学的研究主要是为了应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生态危机,运用“行政”系列手段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目的。在生态行政学的研究中,“行政”是研究方法,“生态”是研究的最终目的。

二、优化生态行政路径选择

(一)转变治理思路,明确生态效益目标

长期以来,我国将经济效益作为发展过程中的首位目标,生态环境的建设和发展需围绕和服务于经济效益,导致生态目标一直被忽视。 这种发展思路导致自然生态环境遭受不可逆转的破坏。因此,未来的发展过程要注重永續发展,要转变治理思路,树立生态效益至上 的价值观。从长远利益看,生态环境效益的实现更有助于今后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将生态效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在保证经济平稳运行、社会秩序稳定的情况下,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合理科学利用生态资源,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作为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

(二)大力推进生态立法,强化环保执行效力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政府行使权力、履行职能与义务的合法性基础和保障。应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立法,用法律法规强化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执行效力。国家应通过细化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扩大“绿 色 GDP”在整个地区发展指标中的地位和份额。另一方面,国家应着力完善相关法律的立法和执行,提高生态立法对环境治理贪腐行为的查处频率和惩戒力度,真正使政府官员在治理生态环境中不敢贪、不能贪、不愿贪。推进生态立法工作是保证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廉洁高效的坚实基础,也是政府推进生态行政的有力保障。

(三)完善环保评价与绩效考核机制

建立和完善环保评价机制,对于整个环境治理过程都有建设性意义和作用。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环评机制的完善能够促使政府提高对排污企业整改情况的跟进和监察;对一些顽固的排污企业,完善的机制一方面能对企业实时通报,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也能促进政府及时调整排污整改措施、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在环境机制建设过程中,应当同步完善各地对政府官员的环境治理绩效考核机制,统一各地环境治理考核项目,提高环境治理绩效在政绩考核中的比例,使其与官员的政治命运挂钩,真正促进政府官员治理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和执行力。

(四)促进公众监督,维护政府公信力

生态环境问题与人民群众日常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政府应当继续完善和扩大公众监督渠道,不畏惧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同时,应该利用大众传媒鼓励公众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对政府政务进行监督,只有监督体系通畅,才能保证人民群众与政府的互动效率,进一步提升政府的办事能力和办事水平,在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同时,维护和提升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生态行政的理论观点和立场与我国当前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式十分贴合,因此,我们应着力推进“生态行政”治理理念,将生态环境建设和自然生态保护放在优先地位,促进我国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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