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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2019-02-28朱雅倩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关键词:消费税建议改革

摘 要:2016年国内消费税10217亿元,同比下降3.1%,占税收收入比重7.84%,占我国GDP的比重仅为1.37%,远低于发达国家。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消费税比重偏低,发挥的作用有限,还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为消费税改革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改革;建议

一、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

一是未能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纳入征收范围。针对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目前还没有对洗涤用品、农药、化肥、塑料袋、一次性包装物、破坏臭氧层化学品和电子产品等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进行征收。

二是未能将部分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服务消费纳入征收范围。针对贵金属征收消费税,但却没有针对貂皮等高端皮草征收消费税,针对游艇征收消费税,但却没有针对私人飞机征收消费税,还未能将高档食品(如冬虫夏草等)、高档木材家具(如红木家具),以及属于娱乐的部分高档消费行为(包括高档歌舞厅、高档桑拿、高档美容健身院、高档酒店、私人会所、高级会员俱乐部等)纳入征收范围。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部分产品税率水平偏低

一是资源性产品的税率偏低。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均为 5%,明显过低。例如,一次性筷子的批发价格在0.02-0.1元之间,最高消费税不过5厘钱,对于日常消费行为的影响很小,基本不会对环境保护产生正面作用。同样,实木地板既属于资源型产品,但同时也是高档消费品,5%的消费税对其影响微乎其微。

二是税率结构设置存在不合理,对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服务消费等同一性质的消费品采取同种征收税率,现实情况是同种消费品的价格千差万别,采用同种税率征收不能显示出消费税的收入调节功能。

(三)征税环节单一,计征方式有待调整

鉴于消费税的价内税特点,我国在征收过程中主要是针对生产环节展开,产制环节征税虽然可以实现税源控制、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但其也存在弊端。

首先,容易造成税基减小。不可否认的是,通过法律法规漏洞,企业在经营中容易产生偷税、漏税问题。例如,一些企业通过改变自身的经营模式,将同一产品的不同部分分开生产,实行独立运营,建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来原本属于生产环节实现的价值就嫁接到流通环节上,减小了消费税税基,尤其是在一些垄断行业中十分明显。

其次,造成企业经济负担。消费税将企业生产环节视为重点,會直接导致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例如,在预缴消费税的前提下,企业原本用于发展的资金会被占用;同时,由于消费税税源稳定,税负较高 (例如烟酒等产品),会导致地方政府产生财政收入的依赖性,长此以往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多样化发展。

再次,税价关系存在脱节。理论上说,消费税通过企业代缴之后,会通过商品的销售最终传递给消费者,企业则从销售价格中得到相应地预支消费税收入。然而,当前我国经济体制下,市场的零售环节并没有完全实现税收和价格的分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价格完全是由市场主导的 (例如卷烟),零售终端为了迎合市场需求,会通过中间环节来压缩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货币支付价格等于商品消费价格,而不是“商品消费+消费税”,这样一来,消费税所产生的消费引导功能就丧失了。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消费税的政策建议

针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消费税。

(一)构建动态性的消费税调节机制

从过去经验看,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一直在整体拓宽税目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政策调整除了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消费政策、引导消费方向外,也考虑了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消费品原有税负水平,从而更好地发挥了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扩大不符合消费观念的产品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生态破坏、高投入低产出等一类的产品;合理降低部分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对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逐步转变为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在仍然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应逐步降低其消费税税率水平,并最终将其排除在消费税征收范围之外,如摩托车等。

(二)优化消费税税率结构,合理调整税率水平

一方面,细分奢侈性消费的税率层级。可以考虑细化原有消费税税目的税率级次,对高档化妆品、金银首饰、其他贵重首饰、高档手表等按照销售价格设计多档税率,以进一步明确调节导向。对新增的消费税税目设计适当的税率层级:对豪华轿车调高并设计多档税率;私人飞机可参照豪华轿车的最高适用税率征税;豪华旅游、高档家政服务、高尔夫球场消费、夜总会消费、高档美容、高档桑拿洗浴消费等高档服务的税率设定可参照“营改增”前后娱乐业的减税空间,设置浮动税率。通过税率结构的优化调整,既与提高人们合理消费水平的目标相吻合,又充分发挥了消费税调节分配的功能。

另一方面,适度提高资源消耗型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对于一次性实木筷子、实木地板、以及建议新增的高档家具中的实木家具等消耗森林资源消费品,在原来5%的基础上适度上调,一次性实木筷子的税率设置可以高更一些,旨在大幅度减少、最终杜绝一次性餐具的使用。

(三) 实行多环节以及价外计征方法

一方面,规避单一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弊端,引入多环节征税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构对消费税的管理。实践证明,单一环节征税造成了较大的偷税、漏税概率,企业只需要针对某一环节进行规避即可;多环节征税的方式是建立在现有基础上的,例如,对产品生产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类,分别在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征收,做出严格的区分。这种多环节征税的方式,对于一些利润较高的产品有明显限制作用,例如酒类产品、卷烟产品等,各环节的独立,规避了企业将一方利润转移到另一方的可能,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不同环节的税收情况也很明确,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货币支付的不同部分。

另一方面,可以引入价外计税的形式。现阶段我国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也就是说,价格与消费税是绑定的,对外是一个价格标明,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所承担的税收和产品价格的比例分配。改为价外计税的方式,消费的过程中,产品价格与消费税就形成了对比,消费者可以借助发票来明确自己究竟支付了多少成本来购买产品 (服务),又有多少是用来缴纳消费税。价外计税的一个优势在于,消费税真正发挥了引导消费的功能,能够改变消费行为中的消费心理。

三、结语

当前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民消费水平不断壮大,贫富差距问题日趋严重,应持续构建动态性的消费税调节机制,合理优化税率结构,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充分发挥消费税缩小贫富差距,稳定国家财政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促进消费者合理消费的形成,顺应结构性减税中“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思路。

参考文献:

[1]李淑红. “十三五”期间我国居民消费税改革及策略[J]. 改革与战略, 2017(03):87-90.

[2]聂秀萍. 基于我国绿色税制构建的消费税优化研究[J]. 中国商论, 2017(5):164-165.

[3]庄佳强. 我国消费税征收现状与改革建议[J]. 税务研究, 2017(1):33-37,共5页.

作者简介:

朱雅倩(1993-),女,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级财政金融学院财政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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