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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电子商务安全的保护

2019-02-28蒋湘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关键词:民商法安全隐患保护

蒋湘

摘 要:电子商务是参与方在平等原则基础上开展的经济活动,因此民商法适用于该领域。以此为依据,本文将首先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并针对这部分隐患,提炼出民商法中对应的保护措施。同时也将依据刑法与经济法之规定,提出间接安全责任的处理意见,以弥补民商法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安全隐患;保护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居民的生活方式也随之改变,电子商务逐渐成为普通居民购物的主要渠道。但在电子商务平台中,交易双方的物理距离较远,电子账户成为了双方交易的主要中介。相较于传统购物模式,其安全隐患较多。民商法属私法范畴,适用于以民间交易为主的电子商务。分析民商法对电子商务安全的保护措施,有助于当事人规避风险,其中的不足之处也可得以呈现。

一、电子商务的安全隐患

(一)资金与信息安全

资金与信息安全是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存在的最大隐患。电子商务的主要特征,是通过电子账户实现远程购物。而参与方使用的账户极易受到黑客攻击,从而引发资金安全风险。这一问题不仅会对交易参与方带来影响,也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负面冲击。同时信息泄漏也会对参与方带来安全隐患。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数据的经济价值愈发凸显。例如,销售企业可利用已经掌握的消费者信息,定制针对性的销售政策。利用这一工具,销售企业将在市场博弈中占据优势地位。同时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商业信息也会对交易行为带来重要影响,因此保护商业信息,应被视为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交易合同的安全性

依据民商法立法精神,诚实信用原则应被视为商务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背离该原则将使参与方的资金安全面临威胁。例如,网络购物中时常会出现商品描述不实的问题,这一问题将影响消费者的购物安全。网络购物通常会通过图片视频、文字描述以及与语音介绍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但此类方式无法帮助消费者了解商品的全部信息。商家可在宣传中回避商品缺点,即使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这一问题,商家也会利用消费者避免麻烦的心理,通过提供优惠或不承担运费等方式,减少退货的发生概率。再有,部分不良商家会向消费者推荐质量等级较低的商品,此类商品往往会在保修期结束后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将受到损失。

(三)交易行为引发的其他风险

商品是交易行为内核,所购买的商品存在安全隐患,将使参与方面临诸多风险。当代的电子商务越发依赖平台推荐,而狭窄的信息发布渠道,将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受损。例如,百度平台借助垄断优势,向申请推广的商家收取高额广告费。莆田系医院通过高价竞标,占据了百度平台医疗搜索的前排位置。受到操作习惯与页面设置等因素的影响,消费者只能通过百度平台了解到莆田系医院发布的治疗信息,其知情权严重受损。同时由于我国的搜索平台较少,网络用户的选择面更加狭窄。当依据虚假广告选择治疗方案后,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与健康权益都将受到侵害。当前淘宝、京东两家电商平台,已经占据了我国电商零售市场80%的份额,平台推荐的影响将得到强化。

二、民商法对电子商务安全的保护措施

(一)民商法对资金与信息安全的保护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盗取他人资金与信息的违法行为,隶属于刑法范畴。但民商法也对此类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制措施。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各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基于该法规,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非法获取他人资金的行为已触犯民法规定。依据第134条,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安全的一方,应立刻终止侵害行为,并在返还财产的基础上弥补相应损失。针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商法中也给出了若干规制意见。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出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若干规定。而在《产品质量法》中对于产品质量信息的披露也制定了相关规定。再有在《广告法》中,提出了产品信息质量的若干规定。这部分内容都将对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提供保障。

(二)民商法对电子商务合同安全的保护

在我国的司法认定机制中,电子商务仍属经济范畴,民商法准则适用于该领域。而商业合同的安全保护,是民商法极为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电子商务领域,商家所提供给的商品展示应被视为邀约行为。其中以文字体现出的商品信息或承诺,可视为商家提供的商业合同。当事人依据文字内容实施采购行为后,意味着商业合同生效。而商家应依据文字承诺等内容履行自身义务。在10条中规定“当事人立定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由此可见,将电子形式的文字承诺视为商业合同,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若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章之规定,其应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三)民商法对电子商务间接安全的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立法精神,依据该原则因产品质量出现的安全问题,应受到法律惩处。依据《合同法》第111条之规定,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属违约行为,责任人应承担赔偿、恢复等责任。依据这一规定,在网络购物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可得到相应惩处。同时因网络购物而引发的重大安全问题,涉嫌触犯我国刑法,消费者可依据刑法规定实施追偿。电子商务是参与方在平等原则基础上开展的经济活动,其所存在的安全隐患适用于民商法。但安全隐患同样会为被害人带来严重侵害,责任明确且危害严重的问题应结合刑法之规定量刑。再有随着电子商务的影响不断扩大,经济法也针对其制定了相关法规,其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制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貨的规定。这部分内容是对民商法的有力补充。总之,在处理间接安全问题时,应结合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其他法规之规定。

结语:

民商法针对电子商务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依据民法通则之规定,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与信息安全应受到法律保护。其二,依据合同法之规定,电子商务中时常出现的违约行为将得到法律惩处。其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结合该原则,因商品质量而导致的安全问题应得到相应惩处。

参考文献:

[1]漆梦乐. 探究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 法制博览,2018(01):122+121.

[2]曹钊珣. 基于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18(23):11-12.

[3]胡美凤. 试论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J]. 法制博览,2018(3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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