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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刑法的法律地位及立法思路

2019-02-28王均平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法律地位刑法

王均平

摘 要:刑法具有谦抑性,因此在司法判决中刑法存在应用后置的问题。但在社会转型期,犯罪形式发生了深刻改变,公众需求不断扩张,其他法规难以覆盖新型犯罪活动。在此背景下,刑法的应用价值进一步凸显,立法思路也应作出调整。本文将首先对社会转型期的刑事犯罪风险进行介绍,并进一步提出刑法在信息犯罪与经济犯罪领域的立法思路,以及在公民权利保护领域提升刑法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刑法;法律地位;立法思路

引言: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公众诉求与生产方式都发生了深刻转变。在这一背景下,刑事犯罪风险进一步增加,新型犯罪手段也不断涌现。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刑法在新时期的立法思路,有助于强化刑法的法律地位。

一、社会转型期的刑事犯罪风险

(一)信息犯罪风险增加

上世纪九十年代,信息技术在我国家庭中得到普及。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信息技术已经对我国社会的诸多层面带来了深刻影响。同时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数据的重要性得到强化,以信息数据为犯罪工具的新型犯罪模式不断涌现。例如,犯罪嫌疑人可通过互联网工具,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利用这部分信息,犯罪嫌疑人可实施商业欺诈等犯罪行为。同时在当代技术条件下,数据信息也应被视为当事人的私有财物,并具有可计量的经济价值。例如,在大数据条件下,经济数据会对企业的库存与采购带来影响。利用对方企业的信息,将使其在市场博弈中占据主动。但我国仅在《刑法修正案《九》》第253条中提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其中的规定已无法满足社会转型期的实际需要。

(二)社会转型期的经济犯罪问题

十九大期间,党中央将社会转型期的主要矛盾,定义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我国刑法,依然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主要目的,公众需求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例如,《刑法修正案《九》》第176条制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规定“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而情节严重者会受到低于50万元的罚金处罚。这样的法律规定,仅仅对犯罪分子扰乱市场的行为作出处分,而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并未得到体现。同时在当代社会中,非法吸储的涉案金额通常较高,处以最高50万元的经济处罚无法体现出刑法的震慑作用。考虑到执法成本的不断提升,这一数额应得到提升

(三)公民权利的保护问题

当代社会正处在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关键阶段,精神文明建设与人权建设进入高速发展期,保护公民权利将成为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在《刑法修正案《九》》第2条“立法任务”中,也明确提出“保护公民财产,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目标。但在分则中,这一目标的体现并不全面。例如,在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多数法条仅对人身侵犯作出规定,而明确保障民主权利的内容,仅在256条得到体现。其内容也只涉及到针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惩罚措施。而公民的知情权、审议权等并未获得明确保护。这一问题显然与新时期的发展存在矛盾,而立法滞后引发的问题,也将导致社会发展方向出现混乱。

二、社会转型期的刑法变革思路

(一)打击信息犯罪的立法思路

信息犯罪已经对当代社会造成了深度危害,但《刑法修正案《九》》并未针对此类犯罪制定严格、全面的法规。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应进一步扩展涉及信息犯罪的法规条文或单独拟定针对信息犯罪的章节。在改进过程中,刑法应将重要信息视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为不同类别的信息设定经济计量标准。通过这样的设计,信息犯罪的赔偿标准将更加明确。同时刑法应将当事人受到的实际侵害作为量刑标准,并设置涉及范围宽泛的罪名。例如,可设立“利用信息侵害他人隐私罪”等。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较快,新型的犯罪模式不断更新,立法工作难以跟进犯罪行为的演进速度。但信息犯罪的本质是利用数据信息侵害他人权益,牢牢把握这一基本逻辑,可使相关法规的使用空间得到扩展。

(二)打击经济犯罪的立法思路

在社会转型阶段,经济建设也进入到转轨期。针对这一时期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我国刑法应将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立法目标,并参考民商法中的附属刑法,加强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从而使刑法在经济犯罪领域突显出更高的法律地位。例如,第4章“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标,应改变为保护公民经济需求权与发展权。以此为原则,侵害公民经济权益的违法行为,将被纳入到刑法中。同时在判决设定中,刑法也应以保护公民权益为最高诉求。例如,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应明确设立为被害人追索经济补偿等条款。通过类似的设置,公民的经济权益将在刑法中得到体现。综合分析,私有经济已经在新时期占据了较高比例,保护公民经济权益理应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在公民权利保护中突出刑法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民权利主要在《宪法》中得到体现。而在该领域刑法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但《宪法》的主要职能是为其他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其无法在刑事判决中得到应用。而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理应视为刑事犯罪,因此公民权益应透过刑法获得保护,犯罪行为也应依据刑法得到制裁。基于这一需求,刑法应在保护公民权利中体现主突出作用。同时,在立法环节,刑法应增加公民权利保护的涉及范围,并针对社会转型期的突出问题,制定新型的罪名类别。通过这样的措施,公民权利将得到保障,社会转型阶段的人文建设也可得到加强。

结语:

在社会转型阶段,信息犯罪已对我国居民带来了严重影响,有关部门应在刑法中增加此类内容。同时社会转型会伴随经济转型,因此刑法也应将保障公民经济权益作为主要目标,从而使经济建设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最后社会转型期应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刑法应充分体现此类内容,从而使我国社会建设获得更多支持。

参考文献:

[1]储槐植:“走进英美刑法—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变革的经验”,载赵秉志主编:《全球化时代的刑法变革—国际社会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 年版。

[2]虞平:“美国刑事法发展动态”,载赵秉志主编:《全球化时代的刑法变革——国际社会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 年版。

[3]卢建平、叶希善:“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载《广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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