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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的体现

2019-02-28杨腾超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体现民商法

杨腾超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商法的"帝王条例",多数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法律规条,也是民商法的立法原则,并具有道德约束力。基于这一认识,本文将首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与特征进行分析,并进一步阐述该原则在立法、商业法、债权法以及物权法中的体现。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商法;体现

引言:

当前依法治国理念已深入人心,司法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但由于基层社会的司法建设滞后,我国的执法成本仍然较高。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并被誉为“帝王条例”。在民商法中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可使各诉讼参与方的行为得到约束。同时民商法的涉及范围较广,且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主要依据。因此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可使执法成本得到控制,社会风气也将因此扭转。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与特征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商业合同的执行周期较长,合作双方通常会在当年度确定下一年度的交易价格与数量,并利用整年的生产周期预备协商的物品。在这样的生产条件下,违约行为将给合作双方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城实信用原则被商业法规视为“帝王条例”,并对当代的商品交易产生了巨大影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特征可被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立合作意向,其中不存在胁迫等行为。其二,是协议具有前置性,即执行标准已经提前确立。其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延伸出的行为具有善意。诚实信用原则是较为宽泛的法律概念,其在不同环境中的应用具有可变性。因此体现出充分的善意,是判断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标准。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立法原则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即是法律规条,也是立法原则。当前理论界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仍然存在争议,其中部分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被理解为独立法条,并不具备道德约束。而多数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以法律规定,也是司法工作的指导原则且具有道德约束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中明确提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合法民事活动的构成要件,违背该原则将使民事活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受到影响。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在司法判决中得到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13条中,明确指出民事诉讼的参与者应遵行诚实守信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参与各方理应为法庭提供详实客观的证据,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再有,诚实信用原则也会成为法官工作的主要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也成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依据。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对执法岗位起到引领作用。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法中的体现

商业合同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依赖程度较高。商业社会的核心逻辑是商品交换,而稀缺、紧俏的商品通常需要在远方获取。这一特征使得商品交换往通常会在陌生场景中与陌生人展开。在这样的环境下,契约精神逐渐成为维持商业运转的必要条件。通过良好的契约精神,商业运作效率将大幅提升,各参与方的利益也将得到保障。基于这一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应被视为拟定、遵守合同或协议的指导性原则。同时在拟定、履行商业合同的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其中第42条规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致使对方受到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有,第43条同时规定,将合同所涉及的商业机密泄露给第三方,并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体现出善意特征。综合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范围极广。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中的体现

债务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借贷方理应承担偿还责任。在《债务法》的规定中,履行合同与违约认定贯穿始终。由此可见,债务法主旨是将履行合同视为先天存在的义务,而法规关注的焦点在于合同内容与履行范围。基于这一特征,《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债务法》。在具体的应用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情事更替原则在债务权利中的使用。情事更替原则关系到合同的执行条件,因此本应在《合同法》中得到体现。但学界认为在《合同法》中体现情事更替原则,将导致该原则的滥用,而债权人权益将受到冲击。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应用中,情事更替原则与债务权利保护紧密连接。其二,是对债权义务的延伸与责任约束。《债权法》第64、65条,提出了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相關内容。这部分内容强调了借贷方履行义务的责任。并对债权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其中代为履行可被视为借贷方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

五、城市行用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类法规中的体现,可被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是在使用层面的体现。《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获取人与使用方,应遵守公德、法规并主动维护公共利益。这一规定虽未直接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却基本概括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涵。总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使用物权,可体现《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其二,是在权利保护层面的体现。物权法的核心要旨是保护财务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因此使用方与管理部门,应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认定物权归属。在《物权法》第1条中明确提出,该法的立法宗旨在于“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其三,是在信息公开中的体现。信息公开是维护物权使用效率的主要手段。在《物权法》的第2、5、6章中,都明确提出物权的登记条例。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适当公开物权信息也会受到鼓励。通过信息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将得到体现。

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可被概括为四个方面。其一,是在立法层面的体现,该原则已成为民商法的立法依据。其二,是在商业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履行商业合同的主要依据。其三,是在债权法中的体现,该原则进一步展现出延伸性。其四,是在物权法中的体现,该原则应被视为物权使用与信息共公开的主要依据。

参考文献:

[1]何曼丽.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 法制博览,2016(11):119+118.

[2]臧楠.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6.

[3]王恒亮.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 文化学刊,2018(11):15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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