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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下民商法立法模式革新研究

2019-02-28陈敏霏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关键词:立法民商法革新

陈敏霏

摘 要:民法与商法是我国十分重要的法律体系,对公民日常生活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当前,我国针对民商法立法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民商合一",另一种是"民商分立"。民商法无论是哪一种模式的存在,都能够加强民商法管理模式。从法律视角来看,民法与商法具有密切的相连性,他们是相互促进与补充的,具有各自的特点。新时期下,只有充分了解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才能够革新民商法立法模式。对此,本文着重分析民法与商法之间的联系,提出新时期下民商法立法模式革新策略。

关键词:民商法;立法;革新;新时期

引言

民商法的立法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民商合一”,另一种是“民商分立”,这两种模式是当前民商法立法发展的主要模式。民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民法规定民事活动基本规则,促进民事活动和谐发展,民法与人民群众活动具有密切相连性。与此同时,商法也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商法主要调整公民之间的商事关系,商法包含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合伙企业法等。民法与商法具有相辅相成关系,民法是商法的基础,是商法立法的基本准则,而我国商法能够促进民法更好的发展。新时期下,实现民法与商法相融合,是时代发展必然趋势。对此,本文就民商法立法模式,提出以下观点,旨在促进民商法更好的满足当代人需要。

一、民法与商法之间的联系

(一)民法与商法的内在联系

从本质上而言,民法与商法具有密不可分特性,民法是商法的内在联系。首先,在商法中,民法是其根基,也可以说,商法是民法的补充型要素,而民法自身占据商法的核心地位。从法律现状来看,当前商法中存在不少民事规章与民事制度,因此,两者是相互促进的。其次,在民法中,商法占据重要的地位,部分法学专家倾向于将商法归纳到特别法范畴内,主要因为商法的内涵是特殊法,其是民法与商法的结合体。最后,当前众多法学专家较为倾向于,商法自身具有独立性,并不是将其纳入到独立法范畴内。而在具体民事活动中,要采取民法与商法并用模式,才能够更好的解决民事纠纷。因此,民法与商法有必要进行融合。

(二)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民法与商法虽然具有密切相连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商法具有营利性质。商法在经济活动中实行,具有一定的营利性质。例如:在商法中,企业如果想为他人垫付利益保持,那么企业会在垫付期限内获得一定的法律报酬。其次,商法推崇快速、简易。企业发展以利益为目的,企业发展存在团体利益与反复性质,在企业经济贸易中,商法能够简化企业贸易形式,为企业经济贸易提供效益保障,而民法是将法律落实到细处,在法律事实中做到稳中求胜。最后,商法追求社会生产率提升。商法实行的主体的经济活动双方,而当前商法的价值目标,是提升社会生产效率,带有一定的功利色彩。而我国民法追求的价值观是,尊重主体的人格,在法律事实过程中,以公平性为导向,重视公民财产归属权问题,将公民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可见,相当于商法,民法更具道德色彩。而商法提倡的安全与效率,与民法主体性具有必然与直接的联系。

二、新时期下民商法立法模式革新策略

(一)民商法合一立法模式

当前的《意大利民法典》,可以作为民商法合一的借鉴。《意大利民法典》在传统民法与商法基础上,实现两者的相融合,并且加入到保险法、经济法即公司法,内容较为丰富,包含诉讼法、票据法、竞争法等内容,法律体系较为庞大。虽然《意大利民法典》被命名为民法典,但其中蕴含较多的商法体系与规定,实现商法与民法的相融合,进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发展与治安。我国民商法合一模式,可以借鉴《意大利民法典》,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当代人生活发展需要,整合民法与商法体系,将两者相互融合,进而构建民商法立法体系。新时期下,从立法視角而言,民商法合一,具有较多的弊端,所谓民商法合一,要否认商法的独立性,实现两者的相互融合与促进,进而才能够促进民商法立法革新。

(二)民商法分立立法模式

民商法分立立法模式,是民法与商法各个体系,实现分开立法,对民法与商法各自范围内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进行调整。在民商法分立中,存在不同于以往民商法观点,部分观点认为民法与商法是独立的部门,商法是独立存在的,而非作为民法的独立存在,两者的价值取向、形式存在根本性的差异。而另一个观点认为:虽然民商法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但应该在民法之外构建独立的商法章程,进而才能够更好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据相关调查而知,民商法分立立法模式最开始生成于法国,经过其发展,不断的完善与实践,并且取得一定的法律运用成效。因此,我国民商法分立立法模式可以借鉴于此,构建我国民商法分立立法模式,为公民社会发展与生活提供保障,进而促进我国全面发展。

(三)加强民商法体系的创新

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为民商法发展提供无限的可能。民商法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其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密切联系。只有民商法体系符合当代人发展需要,才能够实现民商法的有效性。在信息技术背景下,传统民商法体系已经不能够满足当代人们对法律的需要,因此,需要加强民商法体系的创新,使民商法符合当代社会发展需要,进而为人们经济、生活提供有力保障。因此,新时期下,要不断的完善民商法制度,分析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与民事活动,将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融入到民商法中,丰富民商法内容与形式,不仅促进民商法满足公民实际经济发展需要,更要满足公民网络化经济贸易形式,进而才能够使民商法为公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在民商法创新中,要制定明确的的法律规章制度,消除民事立法存在的弊端问题,进而促进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与商法是我国十分重要的法律体系,对公民日常生活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从法律视角来看,民法与商法具有密切的相连性,他们是相互促进与补充的。因此,新时期下,在研究民商法立法模式中,应根据当前社会发展形势,结合当代人对发展的需要,整合民法与商法,消除两者融合的弊端,实现两者的完美融合,进而实现民商法立法的创新与革新。

参考文献:

[1]张益溪.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尝试[J].法制博览,2018(33):277.

[2]唐执博.基于社会经济背景下民商法的变化及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8(27):7-9.

[3]洪汝逢.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8(09):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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