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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常态的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研究

2019-02-28沈伶俐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风险新常态

沈伶俐

摘 要:在新常态阶段,个人信用风险将进一步增加。同时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也将演化为个人信用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首先对新常态阶段,我国个人以及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并针对其中的突出问题以及民商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构建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新常态;信用风险;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

引言:

提升产能与信用扩张,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但产能与信用扩张存在极限,达到极限后产能过剩的问题将更加突出,由此引发的恶性竞争将使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并导致个人收益下降。同时信用扩张也将引发金融风险,个人信贷违约的问题将集中爆发。有鉴于此,我国应在民商法中构建个人信用体系,以降低个人信用风险。

一.新常态中的信用风险

(一)诚信原则缺失

新常态阶段,企业与个人的信用风险不断增加,诚信缺失的问题将集中爆发。首先,新常态的主要诱因是产能过剩。在激励竞争的环境下,企业盈利将大幅下降。部分信用扩张较快的企业将面临信用风险。同时企业经营困难,必将对企业员工产生影响,普通居民的偿还能力将进一步降低。其次,在新常态阶段,固定资产价格与证券收益将出现整体下滑。受此影响,投资风险将进一步加剧,部分投资人将出现严重亏损,其所承担的信贷将难以偿还。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消费结构不断提升。在新常态阶段,部分消费者会通过信贷满足消费欲望。但整体收入的下滑,将使部分居民陷入债务陷阱,社会整体诚信水准或出现下滑。

(二)信用权难以维护

信用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民保护自身信用的合法权益。二是公民资信所衍生出的社会权利。新常态阶段,公民或企业的信用权将受到更为严峻的威胁。例如,在激烈竞争的商业环境下,部分企业会利用不正当手段诋毁同业部门,从而使自身在竞争中获利。这样的行为显然会对被诋毁部门的信用权造成威胁。再有,在新常态阶段,公民资信将相对贬值。经济增长降速必然伴随通缩,信贷扩张将随之放缓。受此影响,普通居民的融资成本将进一步提升,个人资信所能获得的信贷额度也将随之降低。总之,信用权是可量化的公民权利,在信贷紧缩的情况下,信用价值也将随之降低。

(三)违约问题增多

在新常态阶段,违约问题将进一步增加。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首先,当代商业合同的履行周期普遍较长,公民在履行自身义务时,需要保持现金流长期稳定。但在新常态阶段,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多,现金流难以保持稳定,违约风险也将因此增加。企业的经营逻辑是将生产要素转化为商品,再通过市场需求将商品转化为货币,以便购买对应的生产要素。但新常态阶段,市场需求逐渐萎缩,商品难以转化为货币。受此影响,企业负责人违约问题将不断增加。其次,以价值链视角分析,个人发展与产业链的整体环境,存在紧密的关联性。但受到电子商务的影响,传统的产业链模式已经发生了改变,普通劳动者难以获得稳定的经营环境,其违约风险将进一步提升。

二.构建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

(一)在民商法中提升诚实信用原则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其不仅存在于法规法条中,也存在于民商法的使用过程中,因此其兼具法律与道德的双向约束力。但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法规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在其他法律制度中,仅会通过模糊的概念对当事人的道德行为作出笼统约束。这样的设计,并不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普遍应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也难以得到法律惩处。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应在民商法包含的法律制度中,增设包含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例如,在《公司法》、《物权法》中应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设计惩罚性赔偿条款。利用此类条款,当事人将更加关注自身言行的规范性。总之,在新常态阶段,企业与私人部门的诚信水准将有所下降,通过道德约束难以保障当事人权益。将诚实信用原则转化为具体法规,将使诚信问题得到约束。

(二)在民商法中增强信用权建设

信用权建设会对居民行为形成约束。但我国民商法中,并未对信用权作出具体规定。这一问题不利于信用权的体系建设。在改进的过程中,我国应为信用权制定明确的法律概念,从而为信用权保护提供铺垫。参考我国的现实环境,将信用权纳入到《宪法》中较为合宜。通过这一设计信用权将突破民事权利的限制,从而成为与财产权、民主权并列的公民权利。同时在民商法中,可单独设立针对信用权的法律制度,从而使信用权保护获得更高的重视。例如,立法部门可设立《信用权保护法》,侵犯他人信用权的问题将被集中到该项法律制度中。同时该项法规应设定严厉的惩罚性措施,以提升此类犯罪活动的成本。例如,在商业活动中恶意诋毁其他部门的行为,应受到经济处罚。因诋毁行为获得的非法收益将被视为罚金基数,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不超过罚金基数三倍的惩处。

(三)严厉打击违约行为

新常态阶段的违约风险将进一步增加。针对这一问题,民商法应制定针对违约行为的惩处措施,从而使违约行为得到遏制。例如,在《合同法》第7章“违约责任”中,可增设违约行为连带责任的惩处措施。在新常态阶段,无法履行约定的情况时常发生,责任人在接到判决结果后也难以有效执行。增加连带责任人,可使判决结果的执行获得更多支持,权利人的权益也将获得保护。再有,可在《公司法》中增设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惩处措施。在新常态阶段,企业现金流常常会遇到困难。而保障注册资金的真实性,是维护企业经营能力的重要条件。因此在《公司法》中增加惩处条款,可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增强,违约问题也将得到遏制。

结语:

在民商法中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可使金融风险得到遏制。在具体的构建过程中,首先要将诚实信用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法规条文,从而使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得到法律惩处。其次应在民商法中推进信用权建设,通过此类措施个人信用将与信用收益相挂钩,个人言行也将得到有效约束。再有应在民商法中增设打击违约行为的法规条文。通过这一措施,新常态中的违约风险将得到遏制,私人部门可通过降低消费等方式缓解债务压力。

参考文献:

[1]杨锟. 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J]. 鄭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5(01):128-130.

[2]热衣拉?亚生努日,希仁古力?买买提衣明. 探究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 法制与社会,2018(11):69-70.

[3]耿健福. 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8(05):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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