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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私人及社会角度的经济法研究

2019-02-28商琪亮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关键词:社会经济法利益

商琪亮

摘 要: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与资源配置的法律部门,其主要包含《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济法可同时保护私人与社会利益,并接受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两种诉讼机制。本文将从利益保护、利益侵害以及维权实施这三个层面,分别以私人及社会视角,对经济法进行论述,并期待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可在司法实践中相互补充。

关键词:私人;社会;经济法;利益

引言:

经济法与个人利益、社会利益息息相关,但在实施过程中却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若以私人实施会导致原告处于弱势地位,维权成本也难以控制。而在我国推广集体实施仍然存在诸多障碍,检察机关则成为社会实施的主要渠道。但检察机关更为关注“大案要案”,对于民事诉讼或经济案件的关注度相对不足。有鉴于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捋顺经济法的利益关联,并提炼出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帮助私人与社会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诉讼机制。

一、基于私人角度的經济法研究

(一)经济法对私人利益的保护

调节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主要职能,而私人是经济关系的基本单位,因此经济法的实施可惠及私人利益。例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职能是促进金融领域发展,并合理调配社会资源。但商业银行的主要融资对象是小规模投资人,因此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更有利于私人利益。同时经济法具有维护交易公平的作用。通常情况下,集体的力量优于个人力量。因此在市场博弈中,以私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消费者,往往会处于弱势地位。而以集体利益为出发点的企业,则会占据明显优势。这一问题将使市场交易的公平性无法得到体现。但通过经济法,弱势一方的维权能力将得到强化,私人利益将得到保护。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建立在私人利益基础上的经济法规。依托该法规,消费者可透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二)经济法中的私人侵害

“私人侵害是指社会个体的民事权益遭受指向性侵害。”但在经济法领域,这一侵害通常也涵盖社会利益。例如,当腾讯公司与360公司发生冲突时,其强迫QQ用户在二者之间做出选择,从而使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侵害。在这一案例中,民事权益受损的主体是普通用户,因此可被视为私人侵害行为。同时由于QQ用户众多,因此被侵害人也可被视为使用群体。此类侵害的主要特征可被概括为两个方面。首先,被告方与原告方之间已发生利益往来,而一方的违约行为,将给另一方带来直接损失。其二,是指向性侵害具有可计量性。以计量数据为依据,司法判决才可获得依据。

(三)经济法中的私人实施

私人实施,在经济法诉讼中占据了较高比例。通常情况下,私人利益会对原告方带来重要影响,因此原告方的维权意愿往往更强。例如,维护个人债权通常会为原告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占比相对较高,而维护他人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例却极为少见。法律诉讼会消耗较高的时间成本,并承担经济与名誉风险,因此在不直接涉及个人利益的情况下,私人实施仍然是经济法诉讼的主要模式。同时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被认定为利益相关方,因此私人实施的有效性更强。但私人实施也存在诸多困难。例如,在证券投资维权的过程中,私人实施往往会遇到证据采集不充分、判罪金额不达标以及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私人实施的有效性存在不足,私人利益也难以通过这一方式获得维护。

二、基于社会角度的经济法研究

(一)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经济法的主要诉求,是通过保护某一领域的利益,使该领域内的参与者受到保护,并使有限的社会资源,被配置到最为合理的生产环节中,从而使社会整体获得更高受益。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经济法会对社会资源作出调配,优质资源将逐渐流入生产效率更高,覆盖范围更广的生产领域。例如,《反不当竞争法》以及《招投标法》就会对优质生产企业进行保护,并引导资金流入生产环节而非公关环节。通过此类法规的实施,社会整体利益将得到维护。其次,经济法互对社会直接利益提供立法保护。例如,《环境保护法》会对经济活动中的生态破坏进行约束。而《土地管理法》会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依据。生态环境与土地资源都是社会共有的经济资源。通过立法保护,社会个体也将因此受益。

(二)经济法中的社会侵害

“社会侵害是指对特定集体的社会权益即集体公益形成发散性侵害。”例如,当百度与莆田系医院,利用虚假广告侵害患者权益时,接受诊治的患者群体可被视为特定集体,其权益也受到严重损害。但患者群体具有流动性,当下的健康公民会在患病后受到虚假广告的侵扰,因此虚假医疗广告的危害具有发散性。由此可见社会侵害的主要特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侵害范围较广,并足以构成集体诉讼。只有符合这一条件,社会侵害的普遍性才可成立。其二,是私人侵害在社会侵害中的界定较为清晰。个体是社会的组成部分,社会侵害应由私人侵害的后果向外界展现。

(三)经济法中的社会实施

社会实施也被称为公益诉讼,其在经济领域的应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在民事诉讼中,社会只是一项虚拟的法律概念,其所代表的主体并不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以社会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方仍然需要与案件存在一定的利益关联。其次,在追诉集体利益的过程中,被侵害人的损失与感受往往会存在差异。部分被侵害人会面临“被代表”的情况,其权益也将受到二次侵害。基于这部分问题,由集体实施的公益诉讼难以得到大范围推广,而检察机关就成为社会实施的主要渠道。例如,在环保类案件中,检察机关通常会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向嫌疑人或企业提起公诉。当法院认定判决结果有效后,违规企业将受到相应处罚。同时为了降低维权成本,检察机关会通过检察建议,向对应的商业银行提出冻结企业账户等要求,以促使企业尽快履行判决结果。

结语:

以私人角度探究经济法,其可被视为保护公民经济权益的主要工具,但实施维权的有效性存在不足。以社会视角分析经济法,其可被视为配置、调节社会资源的主要依据,但以社会名义实施维权,存在诸多理论缺陷。有鉴于此,在实施环节探究更为有效的诉讼机制,可提升经济法的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刘水林. 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法哲学反思[J]. 政治与法律,2015(08):87-102.

[2]刘乃梁. 私人在经济法实施中的作用——理论逻辑与发展路径[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5(04):62-71.

[3]陈中雄.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J]. 法制与社会,2018(15):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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