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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哲学视角的经济法内涵研究

2019-02-28王振飞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王振飞

摘 要:经济法主要面向经济层面,负责规范社会经济的运行状态。本文以法哲学作为主要视角,针对经济法的内涵,将文章分为三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简单分析"最终目的"视角下经济法内涵。第二部分,分析"作用对象"视角下经济法内涵。第三部分,分析"规范方略"视角下经济法内涵。

关键词:法哲学视角;经济法内涵;内涵分析

引言:

在国家经济水平不断上涨背景下,国家所用经济法不断完善,已逐步形成具有清晰逻辑、运行体系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落实过程中,理论与现实不断比对冲击,形成丰富的法律流年材料。這些材料一方面可作为珍贵的历史资料,另一方面,也可成为经济法反思的重要素材。近年间,以法哲学为视角的,经济法内涵研究课题不断增加,法哲学视角已经成为经济法反思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同样以法哲学为视角,对经济法的内涵进行深入研究。从提升经济法应用质量的角度分析,本文所选研究方向,具备研究价值。

一、“最终目的”视角下经济法内涵

(一)经济法作用范围

经济法的本质,即面向社会经济现象的管制产物。社会中发生的各类问题,间接为设定法律提出分类意见。当社会中出现经济相关的问题时,国家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对各类负面或正面的经济现象进行控制,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的产生具有必然性,但经济法需要在社会问题变动状态下,不断更替内部条文,令法律可更加贴合社会发展实际。在有机整体社会中,国家经济的稳定性,可决定国家未来的发展高度,决定民众日常生活工作的高度,以及稳定性。因此,经济法的作用范围,直接面向社会内经济活动。

(二)经济法维护范围

经济法具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起到监督作用,实时监督社会内经济活动。另一方面,经济法将通过监督和管制行为,起到保护和维护利益的作用。本质上,经济法所要保护的利益分为三类,即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但实际上,经济法对不同利益进行维护时,各个利益概念之间,并无明显的理论分区。因此,经济法更多时间内,将维护范围分为两类,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既存在重合,也存在冲突。民众需要将获取利益的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才能维系个人利益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稳性。经济法就是民众在控制范围时,应优先采取的参考资料。

(三)经济法遵守的秩序

开设和落实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即维护国家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因此,经济法本身,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开展秩序。需要注意的是,民众开展的经济行为,建立在国家经济结构基础上。即民众行为属于衍生品,最核心的决定因素,仍然以国家经济型形态为主。因此,经济法应遵守的秩序,应为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而并未尊重由参与者行为构建的秩序。经济法秩序分为三类,其一,由市场机制作为主导的运行秩序。其二,由国家政策作为指导目标,而形成的经济秩序。其三,由自然垄断产业、公用事业作用形成的特殊秩序。

二、“规范行为”视角下经济法内涵

(一)经济法规范行为的核心观念

经济法实行规范行为的前提是,民众作为具有理性的生物,通常情况下,人的行为可受思想控制。因此,经济法为人们设定行为输出范围,帮助人们进行自我管束,调整人们的意志力。同时,当前社会内民众思想,多以“个人利益的综合为社会利益”为主。该观念从理论上看,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实际上,当人们认为维护个人利益,即可维护社会利益时。社会内的经济犯罪行为将层出不穷。因此,经济法规范行为的核心观念,就是对所有犯罪行为进行管控,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理。

(二)经济法规范行为的特性

首先,规范行为面向两类损害现象,即私害与公害。私害专指个人利益侵犯现象,公害多指国家以及社会利益被侵害的现象。其次,规范行为需要与时代发展特征相符。在以往,私害内容多以个人财物、个人生活资源受损为主。其中实体物质的损害和经济损害等现象极为常见。但在当前互联网时代内,电子货币以及其他与电子相关,但具有经济价值的产物,一旦受损,同样构成私害性质。最后,经济法在维护利益过程中,需要对损害的实际价值进行测量。但当前时代内部分产物的价值,具有一定活动性,且可以自行恢复。因此,经济法规范行为,在测定损害后果时,公害与私害的判定难度具有一定差异。私害易被判定,而公害所具有的传播特征和实际影响,令公害难以判定。

(三)经济法规范行为的主要方式

首先,面向私害,经济法可使用民商法进行规范。民法和商法的管制范围,可涵盖绝大多数的经济行为,而近年间,一些面向互联网商业的管制条例,也正不断更新。一些以互联网社交软件作为媒介的交易行为,将得到严格管控。其次,面向公害,控权行政法可发挥重要管控作用。因此,面对不同的损害行为,经济法可输出不同的管控方式,继而提升管控的实际效果,达成良好的犯罪行为防治效果。

三、“规范方略”视角下经济法内涵

(一)不同规范规则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因素

经济法输出过程中,被管制方的风险损害观念,极有可能与规制机关的风险损害观念,存在一定的不同。因此,当规制机关需利用经济法规则,对行为主体进行控制时,应对行为优势进行判断。当行为主体占据信息优势,规制机关可使用后期规制原则。当规制机关占据信息优势,可直接使用事先规制原则进行管控。同时,作用主体存在无法支付的可能性,而面对这一可能性,规制单位应尽量加大事前管控力度,将风险损害控制在未发生状态中,以免对社会造成巨大、长效的经济损失。

(二)不同规范规则可能会引发的运行损害

当损害者面对经济法惩治条件,具有承担能力时,惩治手段具有震慑效果,既可弥补受害者个人损失,也能规制损害者日后行为。而当经济法作用下,损害者不具备承担能力时,损害者极有可能做出更加偏激的伤害性举动。这一可能会引发的运行损害,应成为规制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

四、结语

综上,文章以法哲学为视角,对经济法的内涵进行深入研究。经济法对国家经济体制的管控能力,十分突出。望文中内容,可为经济法相关研究者,提供些许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1]张继恒. 走向“经济法法理学”:经济法研究进路反思[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24(02):130-149.

[2]刘红臻. 经济法哲学:经济法的“法理”表达[J]. 中国法律评论,2018(03):110-115.

[3]甘强. 体系化的经济法理论发展进路——读《欧洲与德国经济法》[J]. 政法论坛,2018,36(05):15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