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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路径与对策

2019-02-28车琳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关键词:体制改革

车琳

摘 要:作为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事业管理体制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企业管理体制等方面管理体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我国传统的公共事业管理体制自身存在一些弊端,且在改革进程中,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本文针对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现状与问题,对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途径与主要对策进行探索与研究。

关键词: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路径对策

作为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事业管理体制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企业管理体制等方面管理体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我国传统的公共事业管理体制自身存在一些弊端,且在改革进程中,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对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针对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现状与问题,对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途径与主要对策,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与研究。

一、转变传统观念

在我国早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人们形成了对事业管理体制的传统观念。认为教育、科学、体育、卫生、文化等活动都属于“公共事业”,应由国家举办并由国家财政供给经费;“事业单位”的人员属于国家干部,“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各项产品或服务都带有社会公益性或福利性,因此不能实现商品化与市场化等等。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些传统观念就成了阻碍中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因素,因此,轉变传统事业体制改革过程中所存思想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第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科学、教育、文化、体育等所谓的“事业”活动,是具有多重性质和功能的,其中大多数的“事业”活动可以通过市场化实现。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转变旧观念,确立新的公共事业观念。

第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完全无法实现商品化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也可以通过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政府的职责是选择并确保公共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不必直接参与各项公共事业活动的经营管理。

第三,发展公共事业管理的社会化。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是由国家统包统揽进行兴办的。但是由于国家财力有限,仅靠国家一条腿走路方式是行不通的。公共事业管理社会化的含义包括:社会公共事业社会办;公共事业组织面向社会服务。既社会事业举办主体多元化,打破部门界限,加大公共事业组织与服务对象相结合的力度和广度。

公共事业组织通过面向社会服务进入市场竞争,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只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才能尽量减少改革阻力和成本,推进我国现行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

二、明确举办主体

依照现代公共经济学的原则,公共事业组织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半公益性三类。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角度,公共事业组织还可以分为基本公共事业组织和非基本公共事业组织两类,基本公共事业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举办,非基本公共事业由民间举办,做到公共事业举办主体多元化。政府举办的公共事业在公益事业、准公益事业、半公益事业涵盖占比依次递减,而民间举办的公共事业主要是为特殊群体或个人需要服务,因而可以通过市场化进行经营。

因此在公共事业管理改革过程中,在明确举办主体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由政府举办的基本公共事业有着不可替代的导向和支撑作用,而非基本公共事业则在不同类型的公共事业中分别发挥满足和平衡需求,弥补政府投入不足、增加公共事业供给和主渠道作用。

三、政事分开

我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是政企事一体化,表现为党政不分、政事不分、企事不分。为实现改革的目标,必须做到政事分开,要从机构、人员、职能、目标运行管理方式等方面采取相应对策:

第一,政事职责分开,划分和界定政府机构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各自职责,对现有的事业单位职能进行分析与确认。如原有行政机关改为事业单位的、使用事业编制却行使政府职能的,不视为事业单位,还政于政。行政机关承担的部分公共事业职能,应进行剥离并交由现有的事业单位承担,或组建新的公共事业机构。

第二,政事机构和人员编制分开,是实现政事分开的重要环节。对现有各级政事合一机构进行调整,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还政于政,还事于事,从而实现政事机构分开和人员分开。

第三,政事经费分开,是实现政事分开的根本保证。实现行政经费与公共事业经费分开,可以有效地防止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用等局面的出现,同时加强财政监督,防止行政机构及其人员占用或挪用公共事业经费。

第四,政事管理方式分开,对应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机构的职责和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现行事业单位在名称、等级、工资福利、财务等方面做到与政府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政事运行与管理分开,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事业法人登记。由政府举办的基本公共事业组织,政府行使举办者的权利和对产权、财权、领导任免权和监督考核;同时依法赋予公共事业组织自主权,充分发挥其积极性。政府不再直接干预非基本公共事业的经营,而是为其提供公共服务和良好运作环境。通过以上措施,调动各类公共事业组织及其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和自我发展的活力和效率,从而推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共事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四、完善立法,规范公共事业行为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共事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法律的支持,为了使我国以事业单位和社团为主要的公共事业组织转向非营利机构,必须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律环境。随着我国改革的逐步深化,国家也相继制定、颁布了一批公共事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条例和决定,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仍存一些不足,如概念不一和政策模糊等问题。因此,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完善立法,规范公共事业组织的行为,保护公共事业组织的权益。

我国现有公共事业组织具有种类多、数量大、性质功能各异的特点,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实行更为具体的改革方案。作为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既要看到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美好前景,又要正视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全面健康的发展,必然要推进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因此,应改变对公共事业的传统观念,明确公共事业组织举办主体,做到政事分开,并通过法制法规规范公共事业行为,从而实现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这一巨大的系统工程。

参考文献:

[1]冯云廷,苗丽静著.《公共事业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8

[2]孙本初等主编.《公共管理论文精选》[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1999

[3]于玺. 对传统公共事业管理存在的弊端及改革的研究[J].经营者管理,2016(31):360

[4]李亚杰.浅析公共事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措施[J].祖国,2018(14):87

[5]朱广忠.我国政府在公共事业管理中的主体职责[J].中国行政管理,2007(9):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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