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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消费者公益诉讼推动质量社会共治

2019-02-25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张清

中国质量监管 2019年12期
关键词:惩罚性共治维权

■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张清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2019年11月22日,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这一老大难问题,就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改善消费环境、倒逼供给质量提高进行阐述。在此之前,2019年10月10日,最高检公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6件,其中有9件涉及消费领域。社会各方积极参与,通过消费者公益诉讼方式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推动质量社会共治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

质量社会共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破除质量提升瓶颈的有效手段。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就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保护消费者权益,改善消费环境,倒逼供给质量提高,构建质量社会共治格局。

一、为质量发展提供新思路

消费者公益诉讼是集体诉讼的一种重要方式。消费者为了追求更高品质的消费,维护自身权益,针对消费领域的伪劣产品致人身财产损害等问题,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消费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对品质消费的追求,是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很大程度上就是对高质量的需要。

(一)消费者投诉中质量问题比重较大

根据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2019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21,373件,解决 332,885件,投诉解决率7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7,384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1,794件,加倍赔偿金额979万元。2019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性质中质量问题有104,888件,占比 24.9%,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0.3%。质量类投诉比重加大,体现出消费升级后,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关注度提高,对商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期待值增强,消费者越来越重视质量问题。

(二)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公益诉讼占比大

2019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在十三届全国政协第30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强调,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探索。检察公益诉讼是实施消费者公益诉讼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提起诉讼。201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情况,截至2019年8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 204,446件,其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 68,867件,占案件总数的33.7%。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8年8月起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积极服务“健康中国”战略,取得显著成效,公布的26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就有9件是针对食品药品领域,涉及农贸市场及校园周边食品、网络餐饮、饮用水、保健食品药品以及速冻食品行业安全等五大重点领域。

(三)消费者公益诉讼实现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公益诉讼在近几年呈现上升态势。2017年11月,山西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结案,追回292万元家电下乡专项补助款。2018年10月18日,广东省消协通报首起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法销售价款十倍,共计140万元惩罚性赔偿。从此之后,消费者公益诉讼迎来制度性创新,实现惩罚性赔偿。2019年7月17日,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网络犯罪事件,成为全国首例互联网法院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被要求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共计56万余元。消费者公益诉讼经过各方努力,经营者不再仅是整改或赔礼道歉,也不仅仅是三倍价款赔偿,而是更多倍的惩罚性赔偿。

二、为质量提升创造新动能

提高消费领域质量,积极推动消除和改善消费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消费者维权和公益诉讼的重要使命。通过公益诉讼方式,改善消费环境,为倒逼质量提升创造新动能。

(一)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质量提升

消费者处于错综复杂环境之中,面对企业采用的多种营销手段,会让消费者缺失准确判断力。如果大量瑕疵或有害商品充斥于社会中,可能会损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甚至影响整个社会利益。违法企业以往以极小的代价就可以取得消费者谅解,或者消费者面对高昂诉讼费用而止步于诉讼,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当事人主体既可以是政府组织也可以是公益组织,由公益组织或官方机构代替消费者诉讼,可以更加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打破消费者不愿起诉或者由于起诉成本过高而不起诉的现实,更加有利于制裁企业违法行为,进而迫使企业更加关注质量提升。

(二)倡导消费者注重质量维权

三鹿奶粉事件、毒胶囊事件、七天速成鸡事件、雷沃重工事件等一系列事件频发,这些侵权事件不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消费者公益诉讼可以解决个体维权成本高、收益小的问题,特别是在纠纷金额较小且涉及消费者众多的维权领域,消费者公益诉讼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倡导消费者注重质量维权,针对批量性质量问题或缺陷,提起公益诉讼,让众多消费者知晓质量知识,增强消费者判断能力,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利益。

(三)促使企业注重高质量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企业经营模式多样化,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通过《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切实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促使企业注重高质量发展。通过约束企业违法生产和经营行为,主张消费者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最大限度实现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目的。企业经营者在“声誉损失”和“惩罚性赔偿”双重压力下,自我约束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注重高质量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三、消费者公益诉讼助推质量社会共治的建议

质量社会共治的意义,在于倡导社会各方参与到质量治理中,从而推行市场化、法治化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提出如下思考和建议。

(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搭建质量社会共治平台

质量发展需要社会力量参与,亟需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而企业作为质量主体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在质量社会共治过程中,消费者是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消费者是质量的享受者,也是质量的建设者,而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也是受害者。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消费者自身提高质量意识,掌握质量知识,强化维权能力。要着力建设消费者维权平台,让消费者既可以投诉解决问题,又可以通过相关机构进行集体诉讼,最大限度保护公众权益。同时,建立内部举报人“吹哨”制度,举报其所在企业违法情况,提高举报的准确率,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增强行政、司法针对性和有效性。以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为牵引,以集体诉讼为基础,鼓励全民踊跃加入到质量社会共治中,拓展质量社会共治的平台。

(二)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质量社会共治专项资金

新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针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力度由三倍提高到五倍,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必须严格落实。2019年11月2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法定赔偿上限将增至500万元。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奠定了坚实基础。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由法院作出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在于严惩企业故意侵权行为,而不仅仅是弥补所造成的损失。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大的意义在于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冒伪劣进行斗争,鼓励全社会参与质量社会共治。在公益诉讼胜诉后,对于获得惩罚性赔偿金,建议设立质量社会共治专项资金,交由第三方托管,如果特定消费者起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可以考虑从专项资金中获偿。

(三)持续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质量社会共治积极性

新闻媒体是社会信息的载体,具有公共服务性和社会共享性,在参与质量社会共治中,能够正确引导消费者维权提起公益诉讼。新闻媒体要持续加强相关宣传,引导全社会准确研判质量形势,增强质量信心,共推质量发展。注重对质量法律法规、质量常识、质量典型、质量监管的宣传报道,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坚决曝光,对公益诉讼进展情况持续跟踪报道,促进全社会更加关注质量、重视质量、参与质量、共享质量。

(四)强化“职业打假人”管理,构建质量社会共治格局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一直争议不断。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唤醒了公众维权意识,打击了市场流通假冒伪劣产品,一定程度上净化了消费环境,促进了我国消费领域立法和执法进程。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与“假打”仅一线之隔,打假成为假打,知假买假,打着维权名义进行明目张胆的敲诈,既偏离了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立法本意和初衷,又无形之中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急需规范和管理。上海、深圳相继出台限制职业打假人相关条例,针对的就是职业打假人“碰瓷”“敲竹杠”等恶意举报问题。规范“职业打假”,用好“职业打假”,充分调动职业打假积极性,让全社会参与到维权和公益诉讼之中,能够形成质量社会共治格局。

公益诉讼可以针对不同领域提起诉讼,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公益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经营者侵权成本低问题,从而改善消费环境,在源头上促使企业提升质量。同时,能够引导和激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质量社会共治,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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