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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惩罚性赔偿的非惩罚性探析

2019-12-14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专利法惩罚性

马 燕

(550025 贵州财经大学 贵州 贵阳)

1 惩罚性赔偿制度

1.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背景介绍

“惩罚性赔偿”这一术语主要来源于英美法,这一制度中如果被告以故意、恶意、欺诈,严重的暴力压制,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时,从而使得原告的利益遭受损害,法庭判定被告承担对原告承担其遭受的实际损害额度之外,被告还应当对原告承担超出原告实际损失之外的几倍赔偿金。而这项制度的核心就在于超出实际损失的惩罚,希望通过这些制度可以去震慑侵权人或潜在侵权行为人,满足权利人保护自身智力成果的需要。

1.2 我国专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其实是一项“舶来品”它是起源于英美法,而我国最早适用这项制度其实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落后的部分是迫切需要改革的,以适应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所以在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尝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在专利法修订过程中引入的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因为近几年,专利侵权案件比比皆是,却陷入举证难,创新者利益难维护的局面,所以立法者希望通过加大赔偿在法律责任承担这一阶段可以对创新者尽到最大的法律保护。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加重赔偿,其实与我国传统遵循的填平原则是相冲突的,而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运用好这项规则,还是需要完善我们目前专利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的。鉴于此,论文研究分析了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非惩罚性在创新领域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去提升我国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非惩罚性。我国目前关于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主要为,在2012年的时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在草案中,《专利法》第65条增设了一个新的条款,内容为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相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节、规模、损害结果等,在前两款赔偿额度的基础上,最高提高至3倍。从增设的条文来看,很明显我国已经开始重视惩罚性制度对于专利法的适用。同时在《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中又提及了这种惩罚性赔偿。到了2016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明确提出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我思考的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像当年在消费者权益法中直接引入惩罚性赔偿么?直接赔偿利益受损失者几倍的金钱赔偿?我认为,专利法在引入惩罚性赔偿时候,主要的立法目的不应以追求惩罚为目的,主要原因在于惩罚的本质在于责难且独立于预防,但是在知识产权的专利法领域,立法者设立法律的目的不仅仅维护创新者的利益,还肩负着后来人对于创新的坚持,应当让创新源源不断。但是创新的本质在于预防,专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具有非惩罚性,什么是非惩罚性?是不是代表就不惩罚了?我认为不是的,“非惩罚性”只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成果,它仍旧是属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只不过我国应当与具体的知识产权领域结合,如何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充分利用,达到最大的效果,就好比马克思主义进入中国后,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从而产生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非惩罚性的核心是人们领会到惩罚制度的厉害,但却是公正的,在认识到自己侵犯别人创新成果是错误的同时,也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不要仅仅在财力上去威胁人民,因为惩罚性赔偿主要就是起到震慑侵权人。所以在我国专利法中具有非惩罚性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仅能够在更大程度上降低主观因素对于确定损害赔偿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而且还能够有效降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我国一直奉信的填平原则的冲突,在此同时还能够避免预防过度,过度惩罚引起民众的愤恨。在创新领域的获得最佳预防。有效降低主观因素对于确定损害赔偿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2 各国专利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现状

众所周知,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源于英美法,所以美国在专利法中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还是可以借鉴的,与我国具有非惩罚性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结合起来。美国《专利法》284条规定:根据有利于原告证据显示,法院应对原告专利受侵害的程度作出判决,给予足够的赔偿。美国专利法这条规定是我国专利法忽视的一点,这一点类似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要件的规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则会最终需承担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失之外,还应当向被侵权人承当损失的三倍。我认为我国可以在立法时充分核定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及财力状况再公平地适用惩罚性赔偿,起到对创新者利益保护同时不阻碍后继创新者的创新。

而同处亚洲的韩国对于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有自己创新,韩国的《专利法》在128条规定了,如果侵权人故意以及过失侵犯了专利人的专利权并且给专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专利人是可以要求超过损失的惩罚性赔偿的,同时侵权人还将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专利法对此是修订后的专利法专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损失三倍的惩罚赔偿金。并未规定刑事责任。我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侵权人的惩罚,预防目的应当大于惩罚目的,而刑事责任也是可以采纳使用,因为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责任,它可以对一些严重侵犯专利权起到惩治以及最高预防作用,作为专利法中惩罚性制度的一个保护衣,立法者可以根据推动创新的发展更加提高惩罚性制度的非惩罚性,因为最终毕竟有一个刑事责任在兜底。

在欧洲德国《专利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如果侵权人只是轻过失,则法院可以不要求惩罚性赔偿,而是在受害者和侵权人获利的限度定一个补充数额。所以,德国的专利法并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3 “非惩罚性”在专利法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性

专利法的制定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创新。不管采取何种措施,都是维护专利权人利益,同时我认为还应当增添鼓励创新。所以创新规则的调整一定要根据创新活动特色为重要考虑因素,而创新活动制度的调整在任何时候以及任何国家都是不仅需要坚持维护先前创新者的利益,同时还需要为后来者留足空间。这是从长远而看为了促进这个社会的创新而准备的。“惩罚性赔偿”如果过分关惩罚,那么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将会更难以实现创新的目标。这主要是由于创新活动不但具有连续性,还具有智力成果产权的叠加性[1]。所以“非惩罚性”的存在是有理由的。

对于我国专利法的发展而言,“非惩罚性”是具有一定的优越性的,所以我国专利法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还需兼顾惩罚性制度的非惩罚性质[2]。

第一点就是我国专利法结合中国的国情引入以合理赔偿和预防违法行为主要目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此需要加强它的“非惩罚性”因为要求侵权人对法律责任的承担也是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矫正,对被侵权者进行补助赔偿。所以我国专利立法要双管齐下,要将预防和赔偿作为构建非惩罚性的著作权和专利权损害赔偿规则的目标,这样可以让外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我国的填平原则相互补。因为我国的一贯奉行的填平原则从法律责任承担上来说是更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公平性以及强调性的。第二点我国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需要进行公平严谨地惩罚应当丢弃因财而立的惩罚原则,要践行公平的理念,立法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所以在对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进行实施时,对侵权人在精神上以及财力上施加痛苦作为惩罚的目的,但是在进行赔偿时,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财富能力不同对其进行不同数额的惩罚,只要将惩罚数额定在能够使侵权人痛苦的程度即可。因为此时立法的目的已经达到。但是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非常大的恶意,极大的故意去侵害专利人的权利,或者一些反社会性格以及报复社会人格的出现,我认为可以借鉴韩国专利法中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而在主要针对财力的惩罚性赔偿中仍旧关注非惩罚性[3]。

4 结语

虽然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在专利法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还是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注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非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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