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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的“哲学释经原理”

2019-02-22

关键词:神学圣经康德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武汉 430072)

在18、19世纪,德国知识界产生了哲学与神学的学科之争,它反映的是启蒙运动所呼唤的理性精神与德国传统的基督教信仰之间的矛盾。康德与其同时代的德国哲学家,都在试图调和这个矛盾,因为“德国人的启蒙思想不像法国人那样片面和偏激,而是力图实现信仰和理性的辩证统一”[1]345。康德的早期生活深受宗教的影响,在他的著作《形而上学认识各首要原则的新说明》(1755)和《证明上帝存在的唯一可能的证据》(1763)中,他批评了笛卡尔和沃尔夫的本体论证,提出了一个基于证据证明上帝存在可能性的必要条件。然而,在写批判著作的时候,他又指出,所有这些对上帝存在的证明都是失败的,自然神学的范围也相当狭窄。宗教教义超出人类知识的领域,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但由于某些超感觉的想法,包括上帝、死亡和自由意志,对我们有重要的实际意义[2]44。于是康德着重从实际的道德意义考察宗教问题。

在面对《圣经》的解释问题上,康德在《学科之争》中提出了哲学释经原理,这个解释圣经的原理与康德整个道德哲学体系是协调一致的。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论到道德和宗教的关系,对上帝的信仰不再是道德的根据,而相反,对上帝的认识是道德理性的需求,换言之,不是宗教产生了道德,而是道德导致了宗教①[3]125。康德对《圣经》的诠释原则,恰恰就是在这个哲学的体系之内建构的。《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就是一个实例,论述如何用道德理性的原则来解释《圣经》。然而,这本著作的发表在当时的德国引起了强烈的抵制,这篇著作及其相关的研究论文都被指控为滥用哲学概念以歪曲、贬低《圣经》和基督教的一些主要的和基本的学说。康德因而被控告为逾越了青年导师的义务和违背了国家意志,并被责令不可重犯这样的错误[4]7。所以,康德的《学科之争》是面对这些指控的一篇申辩,是为自己宗教学说的辩解,康德说自己的这部著作是完全认真地撰写的,是可以坦率地呈交给他所信仰的那位“知人心的世界裁判者”的[4]10。康德是一位虔敬派基督徒,虔敬派强调个人信仰的深度和真实直接与上帝结合,通过严格的自我反省,热情而强烈地实现内省的宗教情感,专注的自我祈祷,和向上帝敞开真心地悔改从而领受赦罪恩典。所以康德写作时,说他想象那位虽然看不见“知人心的世界裁判者”在他为自己的哲学和宗教学说辩护时就在他身旁。

我们可以看到在康德所处的基督教作为国教和意识形态的时代背景中,哲学学科与神学学科的争执虽表现在如何解释《圣经》上,但是其根源是意识形态对思想的专制与追求真理的理性自由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在这个争执中,哲学家所面对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如何解释《圣经》的神学或者释经学问题,也不是是否接受基督信仰的问题,而是在面临为普鲁士王国的国家意志辩护的那种神学学科的辖制下,哲学学科如何捍卫自己按着理性原则自由进行的权利问题,所以有学者指出,康德宗教学说的目的就是为自己的道德—政治哲学服务的[5]9。康德的这本《学科之争》就是要为哲学学科争得理性自由的权利,这种学科之争本质是启蒙思想在教育与宗教领域的一种投射,启蒙的精神必然要求有这样的学科之争。

一 康德宗教概念的界定和学科之争的产生

康德在申辩的开始,首先阐明了自己对宗教、宗教信仰、教会信仰等相关概念的界定。他对这些概念的界定为辩护自己的宗教学说奠定了基础,其哲学释经原理也是在这个前提之下提出的。

(一)康德对宗教的概念定义

首先,康德这样定义宗教:宗教是理性的一种立法,为的是由道德产生的上帝理念而给予道德以对人的意志的影响,并去履行其所有的义务。康德对宗教的定义表明,宗教是理性建立的具有客观普遍性的概念,而具体的有不同的崇拜形式和不同信仰对象的宗教,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道教等等都是康德所界定的这个唯一宗教概念下的感性杂多表象,所以康德说他所界定的宗教是唯一的宗教。康德进一步指出,虽然他的宗教概念和具有感性杂多表象的具体种类的宗教是一种一与多的关系,但康德又认为最能反映这个宗教概念的感性表象是基督教,而不是其他宗教。他认为基督教是最合适的形式[4]32,最能表现出由道德产生上帝的理念,上帝的理念给予道德对人意志的影响,使人敬重道德的律法,履行道德义务,而其他表象的宗教则不能完全反映这个宗教内涵。所以,对于康德来说,宗教是理性的一种立法,是理性概念的规定。《圣经》是为着道德改善,履行道德义务的宗教法规,而基督教则是这个理性概念最合适的感性表象,是《圣经》宗教法规实施的工具和载体,基督教的目的也是为着信徒道德的改善。所以康德所定义的这种纯粹的宗教信仰,同时包含了建立在《圣经》之上的教会信仰。康德提出的哲学释经原理和对于基督教的认识都是在他这种纯粹宗教信仰之下,为了道德改善的目的,由理性进行立法。

(二)康德对宗教概念与神学概念的区分

基于在上述对于宗教的定义和理解,康德又对神学和宗教的概念进行了区分。康德认为神学是作为神启示的学说的总和[4]32,而宗教是理性的一种立法,为的是由道德产生的上帝理念而给予道德以对人的意志的影响,去履行其所有的义务[4]32。这种区分很重要,它表明神学和宗教确立的来源和根基不同,神学作为认识神的学问是以启示作为根基的。而宗教是以理性为根基的,是理性的立法,其目的是为了人的道德义务的履行。反思这种区分,如果神学与宗教、启示和理性可以进行严格的划界和区分的话,哲学学科,或者更准确地说,宗教学学科和神学学科之间是不是完全可以是互不相关的?当然不能,虽然是不同学科的概念,但都关乎当前时代人类的精神世界和行为规范。特别是以基督教作为主要国家宗教的普鲁士王国,神学学科和哲学学科的思想理论直接关切的是这个国家政治与文明。

(三)学科之争产生的原因

康德时代的学科之争,其主要的原因是在神学学科上:由于宗教改革历史的原因,新教神学在当时德国官方化和正统化。加之路德宗传统的教会在传统上承认世俗政权对于教会的监督权力[6]251,所以教会的行政权常常沦落在当时的德国国王和诸侯手里,基督教就成为了康德口中的“国家宗教”[4]8,教会常常出现腐败的危机。在神学上面也出现了僵化和保守的现象,使得那个时代的神学学科并不是真正建立在《圣经》所启示的基督信仰之上,也不是康德所定义的作为神的启示学说总和,而是一种依附普鲁士王国的政治权势,成为了国家意识形态辩护的学说。敬虔主义也是在反抗这种国家宗教当中兴起的,一方面反对于正统神学的意识形态化与教会传统的僵化[7]328,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加积极地迎合启蒙运动的那个时代对于科学和理性精神的呼唤。康德是敬虔派的一员,他认为当神学不再是关于认识神启示出的真理的学问,而是听命普鲁士王国政府、为意识形态辩护的理论工具。神学学科不再遵守神的旨意追求天国,当它忘记了自己的根基是启示,又与世俗的国家为友时,他已经不配称之为神学学科了;那个时代的神学学科不看重自己作为高等学科的位置,侵犯了作为低等学科的哲学学科(或宗教学学科)的位置,这个时候哲学学科也不再一味服务于高等学科。“人们或许可以承认神学学科那种骄傲的要求,即哲学学科是他的婢女,但还总是有这样的问题:这个婢女究竟是在这位夫人面前举着火炬,还是在他后面提着裙摆。”康德认为,哲学学科的根基是理性,其旨趣在于追求真理,当理性健全时,它能胜任它的工作,也能成为给民众谋得有福祉的工具。所以,哲学学科是“完全必要、并且不可缺少地被推荐给政府”[4]24,神学学科根基不是理性,是启示,启示本身也不会和健全的理性相矛盾,但是神学学科开始为意识形态辩护,俯首于国家专制的权威时,就与要求理性自由的哲学学科产生了争执。那个时代神学下的基督教既不符合《圣经》里启示的教导,又与理性定义的宗教概念相违背,堕落后的神学和基督教必然会与反对蒙昧、反对权威的启蒙精神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学科之争的产生标识了那个时代作为国教的基督教和神学学科是堕落和荒谬的。实际上,为了真理的学科之争,不单单是为了争取哲学学科的权利,也是为了那真正神学学科的权利而争。

二 试图调和学科之争的哲学释经原理

康德认为释经是一种诠释的艺术,被称为神圣的诠释术(hermeneutica sacra)。因其是神圣的,所以康德并不反对这门艺术由神学学科和神学家们来处理,即不由所有的平信徒来使用。但康德又指出神学学科和神学家的解释如果能被称为是真实的,符合真理的,那么必须应该是学术的,也就是说符合理性原则的[4]65。

对于康德哲学释经原理的研究,不可以脱离上述康德的对于宗教概念的界定和他所处的那个时代背景所面对的问题,否则我们可能无法对康德哲学的释经原理产生同情的理解,也会忽略康德宗教哲学的贡献。康德的四条哲学释经原理[4]34大致可表述如下。

第一,包含着某些理论的、被宣布为神圣的,但却超越一切理性概念(甚至超越道德概念)的学说经文,可以作出有利于实践理性的解释,但包含着与实践理性相矛盾的命题的经文,则必须作出有利于实践理性的解释。理解康德哲学释经原理的第一条,就是要回到康德对宗教概念的定义:宗教是理性的一种立法。康德认为,神学学科对解释圣经的要求是诠释者在字面上符合作者的意思。也就是在语言修辞和文献使用上和圣经一致,不得肆意添加、删减和更改圣经文本文献,并且教导学习者相信圣经上每个章节字面的意思。然而康德哲学学科的释经原理,重在要求符合理性原则的解经,诠释者只需对圣经经文当中那些符合道德实践意图的章节加以阐发、解释与宣讲,来感化学习圣经的人,使其有更好的道德品格和行为。而对其中康德认为没有道德实践的历史命题如复活升天之类的历史命题,他认为是死的,没有必要阐释,因为他认为宗教的目的就是教化人,并使人有更好的道德品格。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上帝的理念、宗教的概念都是由实践理性建立的,所以在第一条中康德认为对于一切经文的解释要符合实践理性,即使经文和实践理性相互冲突时也要作出符合实践理性的解释。圣经被遵循着这个原则解释时,圣经会成为宗教伦理规范,上帝变成抽象概念可以完全被实践理性所取代。

第二,真正说来必须被启示出来的那些《圣经》学说,如果它们应当被认识的话,对它们的信仰自身就不是功德;而这种信仰的缺乏,甚至与他相对立的怀疑,就不是负罪;相反,宗教中一切都取决于作为,而这种终极意图,从而有一种与这种终极意图相符合的意义,必须被加给所有的《圣经》的信理学说。第二条原则从目的的角度加以说明,在这一条原则中康德更加明确地指出了对于《圣经》上的一切信条和学说在最终都要落实在有道德的作为这个终极意图上。并且在这里康德也明确了他对宗教的立场,他消解了宗教存在的意义,也消解了宗教改革以来“因信称义”的立场,对于那些《圣经》上启示出来的历史信仰,他认为即使缺乏也不是有罪的,因为一切都以是否具有道德作为义和罪的评判标准。康德指出运用哲学释经原理对《圣经》进行解释的终极目的是道德的改善,而神学学科按着启示的原则解释《圣经》终极的目的是引人得救和进入永生。康德还更进一步说明道德改善的终极意图是应当加给所有的《圣经》学说和信条的。

第三,行为必须表现为从人自己对自己的道德力量的利用中产生的,不可以被表现为一个外部的、更高的、人被动地与之发生关系的作用因的影响的结果。因此,对在字面上显得包含着后者的经文的解释,就必须有意地以与前一条原理一致为基准。第三条从作用因的角度加以说明,康德指出,这个作为必须是自己从自己道德利用中产生的,而不是受一个外部的、更高的、与人发生关系的作用因影响下产生的结果。他用自己的先验哲学的架构对于神学学科内对圣经的解释进行了先天的与经验的划分。康德哲学处处体现出二元论特点。康德认为,符合道德理性的原则才是先天的结构,是属于他哲学理论中所悬设的那位理性中的上帝。而在教会历史信仰中,神学学科所分享的启示中的上帝,是经验的、后天的,因此,《圣经》学者在圣经解释中不断地分享启示经验的时候,因其中并不包含先天道德理性,反而损害了其神圣性。所以康德不诉诸于这样一位上帝,而是让行为必须表现为从自己自身的道德力量之中产生出来,在其动机上也要求为了遵行道德律令而履行道德义务。

第四,在自己的作为不足以使人在他自己的(严格地进行审判的)良知面前释罪的地方,理性当然有权虔诚地假定他的有缺陷的义有一种超自然的弥补能力。第四条是一个补充的说明,康德承认人自己的作为会有不足,人的义会有缺陷。在这样一种作为在良知面前无法释罪的时候,康德认为理性有权寻求一种超自然的弥补能力。他认为人如果完全按着道德律令行事是有能力使道德行为是义的,但如果人不能完全按着道德律令行事的时候,为了达到道德改善的终极意图,也是有权利假定有一种作为弥补的信仰使自己不至于绝望,能够过讨上帝喜悦的生活。但康德已经将信仰划定在了纯粹理性的限度之内,而这种弥补的信仰显然会越过理性的界限,所以为了避免自己的理论前后矛盾,他认为我们不可以再往下追问这种超自然的弥补能力存在于什么地方。

总之,在康德的这四条哲学释经原则当中,“作为”或行动是四条释经原则的内在核心。康德哲学释经原理是在整个康德宗教哲学体系之内,在圣经解释问题上的必然产物。

三 哲学释经原理的局限

康德的哲学释经原则旨在调和启蒙精神所呼唤的科学理性与传统基督教信仰之间的矛盾,但是哲学释经原理实际上用理性消解了传统基督教信仰启示的根基,但是康德的哲学释经原则确有无法跨越的局限和问题。

第一,康德的哲学释经原则无法一贯性地解释《圣经》的全部。《圣经》的解释与任何文本解释一样要求整体和部分的一贯性,否则不能成为有效的解释。但我们看到康德哲学释经原理凭借理性对《圣经》进行解释时,只能部分地理解圣经,整体与部分脱离是违反解释学一般原则的。造成这种违背,是由于康德解释圣经是建立在人的道德理性的视域所导致的。康德认为:“《圣经》凭借某些规章性的规范而是这种理性宗教的工具,它给予宗教在公民社会中的实施,以作为某种治理的形式”[4]62。按照康德对于宗教概念的定义和哲学释经方法,《圣经》本质上是一本规定道德律法的书,它是以耶稣为榜样的对于人行为进行道德规范和约束的典章,是理性宗教的工具。从神学学科启示的观点看,《圣经》是上帝的言说,所以对于上帝话语理解的前提是以信仰为先,在相信耶稣既是完全的人又是完全的神的前提下阅读上帝话语的。所以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哲学释经原则遵循道德理性的法则,在这个法则下《圣经》没有整体与部分的一贯性,在解释学意义上是不合理的。在神学学科以启示之下理解的《圣经》则是新约与旧约,整体与部分相互关联,整本《圣经》具有解释的一贯性和意义的整全性。

第二,康德的哲学释经原则无法明确认识《圣经》中信仰的对象。为什么不能明确认识,首先,从概念的定义上来说,神学学科中的研究对象是《圣经》启示下的上帝是三位一体的。康德为了逻辑演绎,用实践理性悬设的作为理性观念的上帝,不能证明他们一定是同一位上帝。其次,从与对象建立关系上来看,康德理性建立的上帝不能言说,康德也听不见《圣经》上亚伯拉罕的上帝的言说,所以不能证明用哲学释经原则解释出来的圣经和神学学科与从启示而来认识和认信的上帝是同一位上帝。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古典哲学是一种由理性进行哲学体系建构的哲学,是哲学家独白式的思维模式,理性在给自然、道德、艺术或宗教进行立法,立法是一种规定性的行为,但是解释和理解包含一种在关系当中对话的行为。按着解释学的普遍观点,无论对哪个文本进行解释,都应该将文本视为可以与读者进行对话的对象,理解和解释是在交谈中发生的。哲学释经方法将圣经当成供理性使用的律法书后,成了道德规范的理性说明,不再是对话、解释和理解,《圣经》在康德的理性变得无法言说的同时,是康德也听不见上帝在言说,康德永远不能知道有上帝在对他说话,并且说耶和华要亚伯拉罕杀掉自己的儿子以撒的事件与道德法则相悖,所以就要视之为欺骗。但是根据神学学科启示下对《圣经》的解释,既是能针对群体的人,也是针对个体的人,读者依照神学学科启示的原则读《圣经》,用《圣经》上的话语,在言说的上帝与作为个体的生命发生关系,启示之下不是理解,而是信心。这不能不让人再次质疑康德,在《圣经》启示的和理性设立抽象概念中悬设的上帝可能不是同一位上帝。

第三,康德的哲学释经原则自身没有可靠性保障,有陷入恶性循环的危险。以认信和启示为基础的神学学科,认为《圣经》上面的每一句话和每一个字都是上帝的话语。从《圣经·创世记》中上帝创造世界开始到新约中道成肉身的耶稣基督,《圣经》是作为为耶稣基督作见证的唯一圣书,具有可靠性的保障。相比较而言,按着康德的哲学释经原则解释圣经时,却不能确保《圣经》上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因为他只认可符合于道德行为规范的经文是真实,其他的不利于作出道德规范的经文则无法保障是否可靠,这就是整本《圣经》失去了完全的可靠性保障。

矛盾在于,这本《圣经》又是作为由理性建立起的宗教必须要使用的唯一工具。如果工具的可靠性丧失,那么康德所定义的道德理性宗教可靠性也就丧失了。那么,既然这个作为道德改善目的的宗教是不可靠与不合乎逻辑的,进而作为宗教立法的理性和理性建构出来的哲学释经原则也就不合乎逻辑。所以我们看到在圣经的解释问题上,诚然可以使用不同方式:要么是神学学科常用的以经解经的方式,要么是哲学学科使用的以哲解经的方式,但是都要以维护《圣经》的可靠性为前提,消解了这个前提的解经,都有可能陷入恶性循环的危险之中。

第四,经过理性调和之后,神学学科和哲学学科依然有争执。我们看见最初的学科之争,是堕落的、沦为为意识形态辩护的,被政府用来辖制民众思想的神学学科和反对专制、反对权威,要求启蒙和理性自由的哲学学科之间的争执。通过康德用哲学释经方法的调停,产生了一种新的争执:传统的坚持以启示与认信为基础的神学学科和以理性与道德行为为基础要使用《圣经》为宗教立法的哲学学科之间的争执。我们要重新审视启示和理性的关系,二者是不同的,但是又不是对立的,启示本身不是非理性的。按照传统的基督教教义,启示本身是分为普遍启示和特殊启示的,自然的理性建立的自然科学和道德律法都在普遍的启示之中,但是《圣经》是为给耶稣作见证,对《圣经》的解释是超理性的,理性自身明白自己的界限时才会发生功效。所以在神学学科启示真理之下,通过哲学释经原则揭示出的内在核心——道德的行为才能产生作用,从神学学科来说这是得救后成圣的路,对哲学学科来说,有道德的行为是在对永生的信心中生成的。通过考察,我们发现争执依然存在,这时候的争执就是因为哲学释经方法自身的局限了。这个局限使得调和学科之争依然存在很多困难。

四 反思哲学释经原理的意义

通过对康德哲学释经原理局限的论述与分析,我们可以反思康德哲学释经原理的意义。

(一)对于考据时代启蒙理性批判

从欧洲宗教改革之后到18、19世纪,我们看到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在高举理性的时代背景和潮流之中,圣经诠释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在这个时期理性主义与历史考据主义、敬虔主义、更正教的自由主义等等神学思潮,其本质都是将理性作为进行圣经诠释的基础。不仅是康德这样的启蒙哲学家,有很多圣经学者或神学家也都主张以阅读其他文本的方式来阅读圣经,在这种方法中理性和历史的考据占据了主导的地位,康德哲学释经原则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他先针对神学学科和哲学学科之间的争执给予了合法性的解释,又提出哲学释经原理,将宗教限定在纯粹理性的限度之内,只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建构,这一切都是为着要迎合启蒙。在启蒙精神的影响之下,他们认为《圣经》被视为古代宗教文本之一,只具有描述性的意义,不具有教义性的价值,所以康德和同时代的哲学家、神学家想要运用理性在《圣经》中找到符合现代社会的具有普世意义的道德宗教,想找到一位脱离了教会信仰的教义的,仅仅为道德榜样的耶稣。基督教的诠释历史证明这样的尝试是失败的,敬虔主义发展到后期出现了“回到马丁·路德”的口号,表明自身的瓦解。追其缘由,是对启蒙理性的态度。理性是把双刃剑,就像是马丁路德曾斥责理性是撒旦的娼妓,又论说他是上帝给人类最好的礼物。结合传统基督教的教义,将人的理性放在上帝的启示之下不失是一种更好的诠释,可以解释理性是有限度的,因为人犯罪之后,理性变得不完全,有限的人无法完全地按着道德理性设定的道德律令行事,同时也能解释,理性是上帝给人的礼物,因为在《圣经》启示下人是按着上帝的形象和样式被造的,人的理性、情感、意志等等都是在康德和同时期的理性主义的神学家将理性无顾于其负面的意义,将理性作为审查一切的工具,摒弃于圣经上一切的神启,这本身就是非理性的。实际上,理性和启示并非是截然对立的,启示并不是非理性,而是包含着理性在内的超理性的概念。

(二)康德哲学释经原理的解释学意义反思

前面我们从圣经诠释学的历史角度,反思了康德时代启蒙理性的问题,接下来从哲学解释学的意义上来审视康德的哲学释经原理。这两者是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近代的解释既是德国思想文化的产物,也是启蒙的一项积极成果,而且启蒙Aufklärung的词根Aufklären,本身就有解释和说明的意思。”[8]259康德以及其时代以理性和考据为主的解释圣经,积极的意义之一在于它是哲学解释学开启的第一步,哲学解释学能够突破传统的圣经诠释,寻求更大的普遍性原则,都是在启蒙理性的推动之下的,哲学解释学成为独立的学科,作为原则要求具有一切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康德的哲学释经原则的尝试起到了推动作用。

解释学意义的消极方面在于,康德在解释《圣经》时使用一种“去神话”化的解经方式,将圣经的解释与其宗教哲学纳入到自己的启蒙哲学尤其是道德哲学的体系中,这其实会沦为解释学意义上的法西斯主义。任何一种解释的活动由作者、读者与文本组成。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对三种解释学模式作了解释:一种是作者藉由文本对读者说话,读者和文本之间形成一种你与它的关系,读者完全沦为文本的注释者和倾听者;一种是我与它的关系,读者作为主体,将文本视为无生命的客观材料和对象,加以研究和考证。这两种关系都会使理解的活动成为独白,而非对话。而现代哲学解释学要求的第三种模式,即读者与文本之间建立“我与你的关系”,这是一种对话的模式,开启一种有辩证结构的开放性的交谈模式。对照可见,按着康德哲学释经原理,读者与文本无法建立起对话式的“我与你”的关系,作者完全按着以道德理性为基础的哲学释经原则解释圣经,不仅造成了解释的片面,也造成了解释的封闭,被后来的解释学家所批判。

此外,随着现当代哲学家对于启蒙运动的反思,对于启蒙运动理性反对传统和反对权威,在现代解释学中也给予了矫正,比如伽达默尔提到对于传统的、权威的、历史的解释给予“承认”,伽达默尔并不反对每个人都有权利解释圣经或其他文本。但是对于权威和传统的解释所给予的尊重和承认是因为他一直坚持对话的原则,因为任何人的存在和知识都是有限的,他人有可能比我理解得更正确与更好[9]46。因此,在对《圣经》的解释上,我们在理解康德哲学释经原则对《圣经》的学说作出的利于道德改善的解释的同时,也要仔细对照传统的基督教教义,与神学学科和教会信仰中对于《圣经》所启示的解释加以比较,思想哪一种解释更正确和更好,不能单纯为了反对权威、反对历史而反对。

注释:

①康德既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实现了知识与对象的关系方面,即知识论上的“哥白尼革命”,又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又在道德与宗教的关系方面实现了神学和宗教上的“哥白尼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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