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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探析

2019-02-21马红丹

关键词:司法机关法学建构

胡 瀚,马红丹

(1.陕西理工大学 经济与法学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2.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3.汉中市人民检察院,陕西 汉中 723000)

法学教育的任务,“不仅是教会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而且是让他们学会‘像法律人一样解决问题’,而这之间相隔的恰是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实现这一跨越,解决之道在于构建两者间的桥梁。”[1]协同育人机制作为这座跨越理论与实践鸿沟的桥梁,理应成为法学教育研究的一个重要论题,特别是在协同育人机制被纳入国家教育政策,并成为高等教育研究热点的背景下,但是目前法学界对该问题的讨论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细致地研究。同时,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正面临着严峻挑战,其对建构协同育人机制的理论需求相对中央直属高校而言可能更为紧迫。有鉴于此,笔者选取了从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这个侧面,对建构协同育人机制问题进行初步的理论探讨,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对法学教育的协同育人机制研究和实践有一定的启示和帮助。

一、建构的现实必要性

1.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必然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需要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法律人才数量不足或质量不高都势必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持续推进。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可以说是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政治任务、社会责任和时代使命,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当然要求。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2]涉及教育主体、教育目标、教育理念、师资结构、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管理体制等各个方面,但其紧要之处是教育主体,因为教育主体方面的创新具有带动效应,将导致其他诸方面的创新。因此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然要求法学教育主体的创新,改变法学院校一元主导的原有格局,将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律职业部门纳入法学教育主体的范围,形成多元融合的法学教育新格局。从这个意义上说,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必然要求。

2.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推进产教融合,实现应用型转变的必然要求

2015年,为推动地方高校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意见》的精神来看,应用型转变是地方高校以社会需要为导向的传导式改革。这也就意味着,“推进产教融合,使普通本科高校的人才培养与社会各行各业的需求充分对接,从人才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实现高等教育与产业协调发展,是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重要抓手。”[3]具体到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应用型转变而言,推进产教融合这个重要抓手就是要加强地方高校法学院系与所在地区法律职业部门全方位、深层次交融与合作,建构相应的协同育人机制,通过设计合理、运转顺畅、效果良好的体制和制度,培养能够真正满足法律职业部门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同时,由于司法机关是最典型的法律职业部门,是法律实务专家的聚集地,是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理想去向,故而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应用型转变,与司法机关合作,建构相应的协同育人机制是不可或缺的。

3.地方高校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应对法学教育激烈竞争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法学教育迅速扩张。“中国社会的发展从总体上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提升提供了巨大的可能,但对于具体的法学院则可能是严峻的挑战。”[4]“未来的法学院可能更多只有比较优势,而不再可能占据全面优势。”[4]为了保持比较优势,各高校法学院系之间的激烈竞争在所难免。以“挖人才”“抢生源”“争项目”“拼学科”为表象的法学教育竞争已经全面展开,并将日趋激烈,这必定是所有法学院系都必须直面的挑战。

截止2018年,全国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已经达到620余所,其中大部分是地方高校。由于各种因素的叠加,绝大部分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在学术资源、师资结构、生源质量、硬件条件等方面存在短板,在与中央直属高校法学院以及传统法学强校的竞争中有着天然的劣势,面临着生存的困境和发展的瓶颈。这一客观事实就意味着,如果地方高校法学院系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回应法学教育的激烈竞争,它必然被国家和社会所淘汰。2018年已经有两所地方高校申请撤销法学专业,关于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危机已然到来的判断,绝非空穴来风。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意欲走出生存困境,突破发展瓶颈,顽强地存续下去,甚至获得比较优势,唯一的出路就是提升人才培养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有竞争力的教育产品,因为法学教育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教育产品的竞争。

然而,问题的关键是提升何种人才培养能力,以及如何提升这种人才培养能力。地方高校绝大多数法学专业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一定位必然要求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提升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能力。由于协同育人机制与应用型人才培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提升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能力就必须立足现实,着眼竞争,从机制层面寻求突破,构建能够达成培养真正适应法治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这一目标的协同育人机制。从这个角度而言,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是地方高校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应对法学教育激烈竞争的必然要求。

二、建构基础:理论、政策与实践

上述分析表明,在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和法学教育的激烈竞争等多重背景下,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十分必要。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建构任何机制均受制于各种的主客观因素,需要相应的理论、政策和实践基础作为支撑,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也不例外,因此我们还有必要从理论基础、政策基础和实践基础等三个层面作进一步论证。

1.理论基础:KAQ教育模式理论与法学教育分工理论

KAQ教育模式,即知识(Knowledge)、能力(Ability)、素质(Quality)并重模式,强调的是从知识、能力、素质三方面并重去培养学生[5]。按照KAQ教育模式理论,对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进行细化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就法学专业而言,知识包括作为间接知识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作为直接知识的法律实务经验知识,最重要的能力是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就是理论分析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而素质方面则以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职业道德最为根本。由此可见,法学专业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具有双重性的特征。从供给的角度来看,这一双重性特征决定了法学院系无法单方面培养学生所需的全部知识、能力和素质,经验知识的传授、实务操作能力训练和法律职业道德的规训则需要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律职业部门予以提供。如此,就需要一种有效的协同机制作为保障。由此可见,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与KAQ教育模式理论在逻辑上是自洽的,KAQ教育模式理论是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的逻辑起点,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则是KAQ教育模式理论在法学教育领域的具体应用。

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的另一个理论基础是法学教育分工理论。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的技能包括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技能培育是法学教育的核心,法学院的中心任务就是培养学生的技能。“法学这种带有很强实践性的知识与司法实践是密切相关的”[6],“是一个‘有学问的专业’。所谓有学问的专业,就是指法学教育所包含的双重属性:学术性和实践性。”[7]7“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表明法学教育应该承担训练学生实践技能的责任,以满足法律职业对从业人员经验和技能的需要。”[7]8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法学院根本不适宜全面培养实务技能”[8],“最自然的分工是法学院负责智能技能的培育,执业界负责实务技能的培育。”[9]然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分工在这里的真正内涵并不是指法学院与执业界各行其是,在各自的领域内开展对法学专业学生的技能培养,而是指双方发挥各自优势,整合资源,通过分工合作,提高学生的技能。分工与合作是技能培育的一体两面,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关系,分工是为了发挥各自的优势,合作旨在实现共同的目标,避免因分工而导致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分工与合作之间的这种辩证统一关系需要相应的机制加以保证。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就是这样一种保证机制,其功能就是通过协同效应,保证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合作顺利开展,进而达成全面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的理想目标。

2.政策基础:卓越法律(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有着较为坚实的政策基础。2011年12月,为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该政策文件提出了“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和“国内——海外合作培养”两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这两项机制虽然名称不是协同育人机制,但从文本表述的内容来看,其实质就是协同育人机制。2019年9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基础上,又出台了《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建构协同育人机制的重要性,将“深协同,破除培养机制壁垒”作为改革任务之一,并提出了一系列重点举措,即“切实发挥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健全法学院校和法治实务部门双向交流机制,选聘法治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任教,选聘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法治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在法学院校探索设立实务教师岗位,吸收法治实务部门专家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专业教学,不断提升协同育人效果。”[10]上述两个《意见》为构建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奠定了政策基础,提供了政策支撑,厘清了基本任务目标,指明了发展方向。

3.实践基础:高校与司法机关长期的合作交流

“法学是一门有关法律实践的社会生活关系,通过规定性陈述来进行合理与不合理、有效与无效、正确与不正确、公正与不公正判断以理解事实与规范之意义的学问”,“是法律的实践知识或法律实践之学,即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11]法学的实践性品格使高校法学院系与司法机关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决定了二者之间合作交流的必然性。近些年来,随着法学界对法学、法学教育的反思以及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的深入,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引导和中央直属高校的示范下,地方高校法学院系与司法机关以合作交流为外在表现的协同育人工作也日趋加强,除专业实习、庭审观摩、讲课授课等传统合作交流方式外,还开展了诸多新的合作交流项目,如合作完成教改、科研课题,共建实践教学基地、科学研究基地、协同创新基地和法学智库,通过“双千计划”、干部挂职锻炼等方式实现人才互聘,共享庭审同步直播资源和数据库,共同开发和编写司法业务及典型案例类教材专著,共建案卷副本阅览室,共同制定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等等。虽然上述协同育人实践有的还处于起步阶段,有的因为各种原因效果并不明显,有的甚至因操作问题而归于失败,有的甚至是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但是无论是成功的案例还是失败的样本,对于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体制而言,都具有现实的意义,并作为实践基础起着支撑作用。

三、建构方案:理想目标、基本构成与现实路径

必要性分析和基础分析只是从理论层面解决了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问题,尚未能解决如何建构的问题,因此我们还需要针对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的方案,从理想目标、基本构成和现实路径等方面进行探究。

1.理想目标

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协同效应,使法学专业链与法律职业链、法学课程内容与法律职业标准、法学教学过程与司法过程互通互联,纾解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的紧张关系,破解我国法学教育产品的结构性缺陷问题。理想的机制一定是围绕目的进行建构的,并以实现既定目的为圭臬。为此,理想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首先应当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换言之,就是该机制既要能够推动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又要符合法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其次应当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实践为重点。具体言之,就是把学生放在协同育人的中心地位,协同育人活动以培育法学专业学生所需的技能为旨归,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性能力,特别是法律适用能力。再者应当做到全方位、全过程、深融合。即该机制应当对法学教育的各个方面进行全覆盖,而不单单是实践教学方面,尽管实践教学是协同育人机制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应当贯穿法学教育教学的整个过程,包括学校教育和学生毕业后的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应当是围绕法律人才培养,调整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的主体间关系,使之达致深度融合。最后应当达到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常态化的程度。即主体责任明确,制度完备,设计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教育教学信息通畅,能够实现协同育人日常工作的程式化运作。

2.基本构成

在《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的第27条“完善协同育人机制”中提到了培养目标协同机制、教师队伍协同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和管理协同机制[12]。《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基于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在“深协同,破除培养机制壁垒”方面进一步提出了“双向交流机制”[10]。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当然需要考虑这五种机制,并结合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特点和不同层级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将其具体化。但是,仅仅在上述五种机制上发力是不够的,这是“机制”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所谓机制,就是遵循和利用某些客观规律,使相关主体间关系得以维系或调整,实现预期的作用过程。”[13]根据机制的概念,我们可以推论出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基本构成,一是关系机制,二是作用机制。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的基本构成也应当包括这两个方面。其中关系机制至少要涵盖耦合机制、激励机制、联动机制、监督机制等,而作用机制除了政策提及到的培养目标协同机制、教师队伍协同机制、资源共享机制、管理协同机制、双向交流机制外,还应当包括信息协同机制、运行程序机制、长效实施机制和评估修正机制等。

3.现实路径

机制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体制和制度,加之建构作为一种主观行为,往往又受到客观规律和实际条件的限制,因此机制建构必然存在路径依赖的问题。机制建构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路径的选择。目前,国家推动协同育人机制主要依靠的是近些年出台的《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等多个政策性文件,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政策推动型”路径,这一路径对于建构其他专业的协同育人机制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而言,“政策推动型”路径很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它无法解决诸多法律层面的问题。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而法学教育具有教育性与法律性相统一的双重属相,既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又是我国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律职业制度的重要构成[14]。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司法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因此,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必须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而非政策层面上进行运作,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同时,设定法院、检察院的法学教育职责,建立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制度,则需要国家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因此,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应当放弃“政策推动型”路径,遵循“持法达变”的思维模式[15],转向法治化轨道。具体而言,就是针对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正确把握其发展方向,通过立法活动,制定与协同育人机制相关的规则,奠定建构协同育人机制所需的法律制度基础,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通过组织实施法律,实现协同育人机制的有效运转。之所以选择法治化轨道作为现实路径,还有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法治化的比较优势。“法治化改革的优越性在于能够使高校在高等教育改革中始终处于主体地位,有效防止政策性改革所带来的弊端。”[16]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内容之一,只有迈向法治化道路,获得合法性基础,才有可能持续健康运转,这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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