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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交通法学教材建设的问题与举措

2019-02-21

关键词:教义法学交通

(山东交通学院 交通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50357)

随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提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逐渐成为各高校法学院争相追逐的目标。于是,以完成职业法律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种改革相继铺陈开来。教材改革就是其中的重要一项。“教材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编好教材对促进法学教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①。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设高水平教材,“做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学类重点教材的编写、培训和使用工作”。鉴于此,笔者就以现有交通法学教材为切入点,分析它的编写现状,指出问题所在,从法教义学的视角提出具体的编写举措,以期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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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角:法教义学的理论定位与功能指向

在我国法学界,法教义学是一个并不多见的法学术语。但是,“在众多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中,最能彰显法学家知识与能力之真正力量的部分,当属法教义学”〔1〕。所以,加强法教义学的研究,才能使得那些从事法律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人们找到真正的法学知识。然而,在“恢复法学的教义学传统”研究之前,有必要对法教义学的定义、发展脉络及功能做一番交代。

“‘法教义学’这一术语具有一种在欧陆法律理论家中广为人知的确定含义”〔2〕,如瑞典学者佩岑尼克认为,法教义学是“遵循了一种特定的法律方法,而该方法在于对私法、刑法和公法等法律的实质内容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性的阐释。尽管这种阐释可能包含着历史、社会学、哲学以及其他学科的考量,其核心始终在于对有效的法律进行解释和系统化。更确切地说,它存在于对制定法和先例等字面意义的描述中,并且和很多道德性理由和其他实质性理由缠绕在一起”〔2〕。这种法教义学是法律学者思想活动的产物,要求法律学者从法律实践中发现问题,以一种更一般和深刻的方式进行讨论。显然,这里的法教义学是法律学者站在“纯理论”的视角对法律实践进行的观察,所得结论与身处司法实践中法官的看法是不同的。如德国学者拉伦茨就从司法的视角主张,法教义学“也可以用来描述一种──以形成某些内容确定的概念、对原则作进一步的填补以及,指明个别或多数规范与这些基本概念及原则的关系为其主要内容的──活动。透过这种活动发现的语句,其之所以为‘教条’,因为它们也与有法律所拥有的──在特定实证法之教义学范围内──不复可质疑的权威性。‘教义学’一语意味着:认识程序必须受到──于此范围内不可再质疑的──法律规定的拘束”〔3〕。可见,与佩岑尼克相比,拉伦茨将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定位在了“实证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3〕。德国学者考夫曼等也认为,“法教义学不回答法律是什么、以何种方式存在、是否有效等问题,它所关切的是在不触及现存体制的前提下,对实证法系统内部的论证”〔4〕。总之,法教义学是通过法律语句来阐述法律含义的一种法律技术方法。

㉑《王维青证言》,载朱成山主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幸存者证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81页。

可见,从佩岑尼克到拉伦茨、考夫曼,观察与定义法教义学的视角是呈缩减的趋势,即从社会学、哲学等角度考量法律的实质性内容转移到局限于实证法系统内部的论证,从而将“评价的问题转换为认识或真理的问题〔3〕”。这时的法教义学倾向于被冠之“概念的”“逻辑的”“体系的”称谓,或被表述为“社会数学”“关于绝对逻辑性的论证工具”等。之所以如此,源于19世纪概念法学的激励。其代表人物温得沙伊得就主张,“法律规定的真正思想也在概念,即诸思想要素的总括中得以呈现;重要的是把诸概念化解成它们的构成要件,并揭示出它们身上所包含的思想要素。……判决就是将法律概念作为(数学)因数进行计算的结果;自然,因数值愈确定,计算所得出的结论则必定愈可靠。这立即显而易见:只有通过全面把握法律概念,真正的法律体系,即法律规定的内在相互依存性才可能产生”。但是,这种研究问题的方式也有些不妥切。因为基于实证法系统内部所构建的法教义学虽说摆脱了历史学、社会学等“杂音”的干扰而变得如此“纯粹”,但是该体系在应对新规范的发现与引入等问题时却表现出了僵化性的一面,以致于无力应对接踵而至的社会事实。

在现代解释哲学的观照下,概念法学所主张的在解释过程中排斥、消解法官主观性的独断式的解释方式已经站不住脚了,进入了交互论辩寻求共识的论证式的解释阶段。于是,法教义学不再是驻足在实在法系统内部的“自弹自唱”,而成为了“法学共同体针对现行法体系经过理性论证和讨论所达成的不断发展的关于规范意义的语句群”。阿列克西的法教义学观点就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他认为,“法教义学是一类语句,这些语句涉及法律规范和司法裁判,但并非等同于对它们的描述,它们组成某个相互和谐之整体,在制度化推动的法学之框架内被提出和讨论,具有规范性内涵”。受欧陆法学思想影响较深的我国学者,在关于法教义学的看法上,基本上是对上述学者观点的继承与引申。舒国滢认为,“法教义学,又称‘教义学法学’,是研究某一特定法律体系或子体系(法律语句命题系统)的实在法理论。或者说,它是一门‘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的自成体系的基础学问’,一门以‘科学’的趣味来构建的法律学问”〔7〕。中国台湾学者王立达主张,“在法教义学的定义上虽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一般来说,是指针对特定之法领域,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与个案裁判,阐明其规范内涵,并且整理归纳出原理原则,以方便法律适用、法律续造甚或法律改革的一种学问”〔8〕。

前文的研究表明,法教义学通过对现行法的解释和体系化,维护了法律规范的稳定,形成了系统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减轻了法律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负担,为发现和分析新知提供了视角和工具。同时,法教义学“整合出一个强大的规范性法律思维群体,及一整套系统、科学、规范而又富有哲理性、经验性、普适性、便捷性、安全性的法律思维方法,这对法律人的法学教育而言意义重大”〔16〕。正如中国台湾学者邱联恭所言,大学法学教育之先位目的,应该是使法律人学习法律思维能力⑨。然而,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又与法学教材如何编写关系极大。法教义学的重要载体是教材。因此,以逻辑性、体系化而著称,旨在提高法律实践技艺的法教义学形塑着交通法学教材的编写。

在理清了法教义学发展的基本脉络和理论内涵之后,接下来需要解决的就是法教义学能够用来干什么,即它的功能指向。比如概念法学就认为,“法教义学具有三个方面的使命,分别是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将这种分析概括成为一个体系;将这种分析的结果用于司法裁判的证立”。对于法教义学的重要功能,阿列克西的认识尤为系统、完整,主要包含六个方面,分别为:“稳定性功能──透过法教义学体系之建立及其制度化之运作,可以使得在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拥有比较稳定的解决方案;进步功能──法教义学在制度化的方式下运作,因此能将人、事、时的因素尽可能地掌握,这可以有效地促使法教义学对相关问题的讨论,能以更精致的方式进行研讨与思考;减轻负担功能──法教义学的存在,使得在大部分的个案中,可以直接援用已经被广泛接受的语句来解决问题,而毋须自基本的概念开始讨论;技术功能──法教义学将庞杂的实证法规范建立为一种清晰的概念/逻辑体系,这有助于法学的教导与学习,也使得法学研究的成果能够更有效地传递;控制功能──透过法教义学的概念体系,可以更精确地、更广泛地检验法学论述或司法判决中的各规范语句彼此之间是否逻辑相容或是否体系和谐;发现新知功能──法教义学提供了许多重要的区分、观点与基本的解决问题模式,这有助于初学者了解掌握学习的素材,也有助于发现新的观点以产生新的知识”〔10〕。可见,在法教义学功能的分析上,概念法学强调的是对实证法基本概念的阐述与逻辑体系的建立,而阿列克西侧重的是概念化或体系化之后的法教义学之于法律实践活动的作用。两者之间相互支撑,为“体”与“用”的关系。缺少了对实证法概念的梳理与逻辑体系的构建,法教义学便丧失了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可资利用的本钱;不去发挥它的“六大功能”,法教义学也就没有了用武之地,渐次演变成多少具有封闭性,并且单纯仅以逻辑思考的方式来答复新的法律问题的概念体系。在此,笔者认为,法教义学通常是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组成部分,目标是“对法律裁决、法律规则及其他法律渊源进行描述、体系化、分析和(成文法上的)解释”〔11〕。与此相对,法教义学的功能具有三个维度:“描述——经验的维度;逻辑——分析的维度;规范——实践的维度”。

二、问题:交通法学教材建设的现状

交通行业的勃兴催生了交通法治理论的研究。研而不究、述而不评成为了时下众多交通法学研究成果的特点。这一点在教材的编写上表现的也尤为突出。教材是由三个基本的信息要素组成的,即信息、符号和媒介。从法教义学的功能视角来观察,教材是向读者传授知识、思想和技能的材料。然而在完成这三项内容的过程中,交通法学教材的表现却不尽如人意。就笔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以“交通法学”作为主题的教材②主要有两本,分别是《交通法学》(汪炜编著,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以下简称“汪版”)和《交通法学概论》(季相林主编,黄河出版社2010年版,以下简称“季版”)。下面就以两个版本教材为切入点,梳理交通法学教材编写中存在的问题③。

因为疾病比较特殊,患者会呈现比较严重的恶性心理刺激,所以很容易发生心理层面上的变化,相关统计发现临床中高发焦虑、恐惧以及抑郁等负面情绪,这一些负面情绪会严重影响患者的神经交感系统,从而导致疾病的恶化。对此,护理人员需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心理干预措施,如果患者对治疗不信任或存在放弃治疗的心态时,需要及时为患者讲解近期治疗案例以及学术领域中的相关研究进展,强化患者治疗信心。

1.在内容上,存在概念不清、范畴不定和性质不明的倾向

其一,概念不清。概念是逻辑的起点,是认识、表达事物内涵的基本工具和方式,是整个知识体系的基本单元。创立交通法学学科首先需要完成的工作,就是界定“交通法学”的概念。核心概念是所有部门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不同部门法学之间相互区分的重要标志。缺少核心概念,会导致各种原理和知识的归类没有次序。两本教材对交通法学这一核心概念的界定的确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先说“汪版”,虽然“汪版”的教材冠之为“交通法学”,但是通篇没有发现交通法学的定义,只有关于交通法的定义(是调整交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这里的交通法律规范仅指调整公路交通关系和水路交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显然,在“汪版”的教材中,交通法学与交通法被等置了。再说“季版”,与“汪版”不同,“季版”开门见山地解决了交通法学的定义问题,“交通法学就是以研究交通法律法规现象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不过,行文至第二段,交通法学的定义又出现了另外一个版本、“交通法学是以交通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于是,“季版”关于交通法学定义的问题就出现了:一是,交通法学到底是一门“科学”还是“学科”?二是,交通法学的研究对象到底为何?三是,“交通法”与“交通法律法规”之间的区别何在?所以,核心概念不明也是“季版”交通法学教材的硬伤。

其二,范畴不定。“范畴是人类在一定历史时代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是帮助人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12〕。范畴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每门具体学科都应有各自的范畴体系。那么,交通法学的基础范畴是什么?这取决于对“交通”的理解。“汪版”认为,“交通”仅指“实体交通中的公路交通和水路交通”。“季版”主张,“交通仅指传统意义的五种运输方式,即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及管道运输方式”。可见,学界对交通法学的基础范畴“交通”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势必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交通法学理论体系构建的基础。毕竟,有准确合理的研究范畴是一门学科能否立足的关键所在。

2.体例上,主要表现为教材形式不甚规范,教材内容安排的逻辑性不强,缺乏体系性思维

其三,性质不明。性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也是与其他事物相区分的重要标志。对于交通法的性质问题,虽说之前的学者有过一些看法,比如认为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部门,或者是不应独立而需归入经济法或行政法的队伍之中。在这个问题上,“汪版”和“季版”都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汪版”采取了“综合说”,认为交通法学是一门“公”“私”兼顾的学科。“从交通法的性质上看,它既非公法所能涵盖,也非私法所能包容,而是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调整交通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规范,调整交通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规范。由此也决定了交通法采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各种手段综合调整交通关系。”④这种对交通法学的性质定位方式,兼采众家之长,虽说有对谁也不得罪之嫌,但是,给读者的印象就是交通法学是一个“大杂烩”,阅读完这段文字之后,感觉对交通法学的性质问题还是有些不明不白。与此不同,“季版”在交通法学性质定位的问题上,就显得旗帜鲜明,高举交通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的大旗。但是,在对交通法为何具有如此性质问题的阐述上,“季版”好像又出现了立场的“背叛”,认为交通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含有私法的规定等。可见,无论是“汪版”的“综合说”,还是“季版”的“模糊说”⑤,只是一味的坚持自己的观点,并没有指出交通法独立与否的社会基础。所以,没有充分的论证,简单的给出自己的观点,是这两本教材的“阿克琉斯之踵”。因此,教材的编写要注重内容的规范化,避免陷入“自弹自唱”的陷阱。

其一,教材形式不甚规范。与探讨专门论题的学术专著、论文相比,教材侧重的是知识的引介,是初学者进入某领域的“敲门砖”。在一定程度上,教材承担着培养初学者学术规范意识和学术兴趣,助其形成良好的学术习惯的任务。为此,“教材的文献引证一方面为学生提供了该领域的学术信息资源,另一方面也为学生了解、感受理论阐述过程中的引文规范提供了一个基本样式”〔12〕。在“汪版”教材中,注释和参考文献基本上采取的是一种形式,区别在于,在注释中多了页码,在参考文献中多了逗号⑥。虽说该注释和参考文献对引用文献的内容表述的比较清楚,但是两种引用是否应采用同一种表述形式还是值得商榷的。一般来说,教材对注释的使用基本上采取的是脚注形式,以方便作者对文献的查阅。而“汪版”教材对注释的处理则采用了尾注的形式。与“汪版”相比,“季版”教材对注释和参考文献的处理则显得比较“简单”。教材中没有注释,只是在结尾处罗列主要参考文献。然而就这个“主要参考文献”,其间的形式表述问题也不少⑦,对40本著作和24篇论文的参考都是采用的同一种表述形式。在笔者看来,没有注释的教材可以归纳为两个原因:一是作者的学术规范意识不强;二是对问题的研究不深入。而参考文献出现这样的表述真有些说不过去。总之,在对注释、参考文献等内容的处理上,两版教材表现的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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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教材的编写缺乏逻辑体系,并不等同于该学科的研究者不努力,只是表明该学科尚处于起步之中,并未形成自己的核心概念。但是,交通法学学科的体系性不强这一明摆着的事实,显然会对教师的教授与学生的学习造成严重的影响。问题的解决虽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指出问题的根源所在,是决定能否解决该问题的开端。

3.实践上,尽管对法条描述过多,但是与具体实践的衔接明显不够

正如德国学者莱瑟所说,“法学教育应着眼于三个目标。第一,最重要的法规及其适用必须为学生所能理解。逐步所学的科目都必须是在知识领域里融会贯通和深刻理解的法律课程。第二,获得法律法规及其思考滞后于他们争论方式的逻辑性连贯是非常重要的。”〔13〕。这实际上是说,法学教材必须重视法律规范和法律技术方面的训练。在这两版教材中,法律规范的确得到了应有的重视。以两版教材都提及的“公路法律制度”为例,“汪版”教材对公路法主要内容的介绍完全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框架思路(见教材25页),“季版”教材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容的复制(见教材74~130页)。所以,两版教材的内容是对法律条文的平铺直叙,至于如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之中,怎样解释法律条文以及如何协调条文之间的矛盾等实践性问题,都没有涉及到。这种抽象的、“非语境化”的教材影响了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总之,法学教育直到目前基本上还是以法律概念、法条为主。法律职业累计的具有实践理性的知识还没有能够充分地进入法学教育。学生学到的法学理论、原则和规则往往是非语境的,常常是按照学术传统甚至教员或学生个人对这些概念的‘私人经验’来界定的,而不是在法律实务的传统中界定的。这种状况长期阻碍了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发展。甚至我们目前的案例教学,也很难改变这种状况”〔14〕。

2.在方法上,坚持对有效交通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和逻辑化操作

作为学生接触最多、反复阅读的材料,教材必须关注知识向能力的转化,把提升学生理解和操作法律的能力作为重要内容。当然,法学教材脱离法律实践的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前述两个版本的交通法学教材之中,在其他法学类教材中也是比较普遍的。之所以如此,这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历史中断造成的,也是中国文化中缺少法制因素的必然结果。在恢复法学教育和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往往只重视知识的引进,而没来得及对方法进行认真的梳理。还有一个原因也许是,许多法学教授自身不懂得法律的运作,因而只能在教材中讲解知识性的东西”〔15〕。

三、出路:怎样编写交通法学教材

总的来说,法教义学的起源与发展跟解释学、历史法学和概念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19世纪之前的法教义学致力于构建封闭的法律理念体系,强调对法律进行机械的逻辑演绎推理。之后的法教义学愈发注重对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关注概念体系之于司法判决的作用。无论如何变化,法教义学的基本理论诉求没有变化,即致力于回答怎样才能形成对现行法体系意义脉络的共识,以及在此基础上为法律实践提供备选答案,这一点在舒国滢和王立达的观点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当然,“法教义学必然会因为考察对象,服务主体以及解答问题的不同而呈现出自身的特点”。如吴从周就主张,法教义学“一般指民法、刑法、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具有成文法典与具体条文的个别学科”〔9〕。概言之,法教义学是依据一门现行有效的实在法,描述规范的内涵,阐明规范的意义,形成体系化的、融贯的且能彰显现行法意义脉络的共识,以期为法律活动或争议的解决提供论证依据的学问。

焊接两组试件,第一组试件模拟弦杆上水平板对接焊缝,40°V形坡口,根部5mm间隙,背面衬陶质衬垫焊接,采用HTW-58(φ1.2mm)焊丝CO2气体保护焊;第二组试件模拟钢板对接焊缝,60°Y形坡口,根部1mm间隙,采用埋弧焊,H65Q(φ4mm)焊丝+SJ105q焊剂焊接,焊剂使用前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烘干后使用。

1.在内容上,要以现行交通法律文本为基础和界限,夯实交通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高情千古一真隐——陶渊明的隐逸思想和隐逸生活探析………………………………………………………………………李兰东(3.49)

1)集水廊道侧墙上游及左右两侧下部回填干砌块石,干砌块石垂直廊道横剖面厚1.2 m,顶宽2.0 m,外侧边坡为1∶1,要求块石最小边不得小于50 cm,错缝砌筑。

本工作提出了一种在水下传感器网络中利用单向广播机制的时间同步算法CB-Sync.在CB-Sync算法中,以Chirp导频信号在节点未被同步状态下来估计多普勒规模因子,减少了时间同步误差带来的多普勒规模因子估计误差.同时,CB-Sync算法提出了只利用单向广播机制同步网络中的节点,这样的机制可以很好地减少信道阻塞.从仿真实验结果来看,CB-Sync算法在同步精度与能量利用效率上都优于其他算法.因为CB-Sync算法是一种集中式的同步算法,随着跳数的增加会有同步误差的积累,所以在今后的研究中,将主要利用分布式的思想解决水下传感器网络的时间同步问题.

正如波普尔所言,“任何体系,欲成为科学,尽管出发点可以有所差异,但至少应当是逻辑一致的,或者说是有内部的一贯性的。一个相互矛盾的、不具有内部一贯性的体系,不能够提供有效信息”〔17〕。所以,仅仅停留在对现行有效的交通法律规范进行描述的层面是不够的,还需要对法律素材进行体系化和逻辑化的加工。因为“法教义学视域下的法规范绝非单独、孤立地存在着,而是置身于一张巨大而坚韧的‘规范的网络’之中,规范与规范之间存在着深切的脉络关联”〔1〕。基于规范之间存在的脉络关联,法教义学“发现个别法规范、规整之间,及其与法秩序主导原则间的意义脉络,并以得以概观的方式,质言之,以体系的形式将之表现出来,以整合各种价值,消除规范间的矛盾”〔3〕。

其二,教材内容编排的逻辑性不强。为完成交通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交通法学教材要为读者提供交通法学“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样”三个最基本问题的答案。所以,在逻辑性上,教材的编写要做到体系上的科学完备、思路上的严密清晰和论证上的翔实有理。具体来说,应保证教材内容的前后衔接和整体框架内的逻辑一致,合理的安排每部分的知识结构,使得教材布局合理、有序、规范、美观。无论是在“汪版”还是“季版”教材中,基本上可以将内容分为两大块,即交通法总论(概述)和分论(具体交通法律制度的解读)。在总论与分论的关系上,前者是后者的总结,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与实现。不过,综观两版教材的总论,我们发现,交通法的总论(概述)只是徒有“总论”的“面子”,而缺乏“总论”应包含的“里子”。比如对交通刑事责任(或交通法中的刑事责任)的表述⑧,基本上是对法理学、刑法中的相关内容的简单糅合。这种说法在表述上可谓中规中矩,但是没有真正突出交通刑事责任固有的内涵。在这两版教材中,分论是由公路、水路、港口、铁路、航空、管道等块状知识组合而成的。其内容是对具体交通法规的解读,相互之间的联系不甚密切或基本没有。虽然分论涉及到了诸多的交通法律制度,但是似乎呈现的只是条文法规的轮廓,缺乏理论解释的内核,导致分论内容的空洞化。这样的分论更像是知识拼盘,不成体系。这样一来,原本以分论研究为依托的总论,将求助的触角伸向了宪法、民刑法等部门法。于是,总论的内容虽说略有说服力,但缺乏生命力。同样,被总论“忽视”的分论也走向了“闭关锁国”,各自为政的囧途。分论的内容缺乏学理化和法理化研究。

对于交通法学教材的编写来说,则需要做到两点:首先,形成关于交通法规整的意义脉络,这是完成对交通法规范体系化和逻辑化操作的前提。法律的意义脉络,是指“规整脉络中许多条文间事理上的一致性、对法律的外部安排及其内在概念体系的考虑”〔3〕。由于要考虑到上下文脉络的关系,所以法律的意义脉络是“理解任何意义相关的谈话或文字所不可或缺的”〔3〕。要真正理解法律的意义脉络,需要经常追溯到法律的目的或法律基本的“内在体系”。为此,要形成交通法规整的意义脉络,需要处理内外两个方面的内容。对内,要明确现行有效交通法规的叙事中心。这个意义脉络的叙事中心是交通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围绕这一叙事中心,理清相应交通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可以采取的维护权益的手段,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交通法规整意义脉络的核心所在。搞清楚这个问题,意味着掌握了交通法的精髓。对外,要协调好交通法规与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这里要避免出现在现有教材中将宪法等部门法简单归纳为交通法“渊源”的做法。从法律适用者的角度去观察,宪法、民刑法、交通法等法律渊源对于案件裁判所具有的约束力。在寻找适用于个案的法律规范时,这些具有如此位序结构的法律渊源到底提供了哪些重要指引。在这一点上,法官是基于如何确定、审查被告行为,以及如何为原被告提供救济的需求,在宪法及其他部门法整体意义倾向的影响下,形成交通法的意义脉络。其次,对教材内容进行体系化和逻辑化处理。纷繁复杂的交通法律素材产生于不同的时间,针对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效力。法教义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将这些素材整合成为一个前后有序、上下得体的逻辑整体。因此,交通法学教材要做到体系的有序性和融贯性。所谓有序性,是指交通法学教材内容的编排要遵循一定的逻辑次序。如交通法律行为的定义,就是采用这种逻辑手段进行的,即“由——作为规整客体的——构成事实中分离出若干要素,并将此等要素一般化”〔3〕。而公路法、水上交通法等具体法律行为则是,在交通法律行为这一类型化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增、减若干——规定类别的——要素”〔3〕而形成的。由此可以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因此构建交通法律行为的体系。所谓融贯性,是指教材内容要做到前后一致,避免出现矛盾。交通法学作为一个新兴学科,其基本概念的提炼与总结是在现有交通法规的基础上生成的。随着交通行业的发展,解决新问题、新矛盾的交通法规也会随之出现。这样一来,需要注意保持“已有概念”与“将有法规”之间的“和谐”。对于由于位阶、颁布时间或制定部门的不同而出现规范之间的冲突,交通法学基本理论要有自我救赎与修复的功能,这也是一个学科迈向稳定、成熟阶段的必经过程。

在混合式教学过程中,应避免过于依赖多媒体,过于强调信息化手段的作用;信息化教学手段不能取代真实物理实验情境;要依据学生的接受能力来科学使用信息技术及手段,并科学合理地设计课堂教学内容。

综上所述,本研究保肢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保肢指征较宽,对后期治疗的困难预估不足,对如患者年龄、基础疾病、经济承受能力、心理状态以及患者对治疗结果的期望值等缺乏正确的评估。这些问题均值得临床重视。

3.在实践上,以解决交通法律实践为鹄的,注重规范性思维的培养

“在法教义学的相关研究中,实践性是一种被确认的普遍性标准。它应该具有某种实践结果;或者说,应该具有实践性效力”〔18〕。法教义学的实践性面向可以分解为两个层面:一是在具体层面为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提供指导,二是抽象层面的规范性思维的训练。至于交通法学教材的编写,法教义学的作用也是在这两个方面得以彰显。首先来分析具体层面。作为以解答具体法律问题为己任的科学,法教义学“绝非纯理论,它的生命在于生活,正是在其理论与现实生活的对接中,法教义学得以证明自己存在的正当性,并借此发展自己的理论”〔1〕。为此,在交通法学教材的编写中,典型的交通维权、执法与司法审判的案例是不可缺少的。换言之,在交通法学教材中,应当重视案例部分的编写。作为美国学者兰德尔的首创,案例教学法是仿效古希腊苏格拉底的提问式教学,采用问答的形式启发学生思考的教学方法。不过,案例教学法时下虽然在法学教育中得到了推广,但是由于缺乏理论与实务结合较好的教材,使得该教学方法步履维艰。所以,交通法学教材的编写要尝试走出现有教材在案例教学方面的“困境”,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所选案例应当体现以下特点:“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具备一定程度的疑难性;不能拘泥于现行法的框架;案例的研究应当注重推理的过程;案例的分析应当注重培养学生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以及综合运用各种规则的能力”〔19〕。其次,再来分析规范性思维的培养。法学之所以被理解为法律教义学,是因为“法学的任务既是规范描述的,也是规范建议的”〔4〕。法教义学正是基于规范系统内部的规范性思维方法。“规范性思维不仅强调尊重既有的规范来考虑问题,而且主张围绕着规范进行有序合理的逻辑化体系化的思考方法”〔20〕。规范性思维注重培养法律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操作能力,这种操作能力可以从“内”、“外”两个角度来理解。“外在上看,这种操作能力就是应用法律规范的能力,它直接遵从由案件——规范,发现并适用法律;内在上看,这种操作实质上乃是一种法律思维,它直接遵从由规范——案件,寻找案件描述的事实特征与法规范的构成要素的契合”〔16〕。总之,在规范性思维的主导下,法律人的眼光需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流转,运用司法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来发现可资利用的法律规范。而学生规范性思维的培养,仰赖于他对法律基本概念的精确把握,对法律知识结构和基本原则的领会与贯彻,以及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和运用。所以,交通法学教材的编写者要熟知并清晰表述本学科的基础原理,“能够在教材中精当、全面地体现专业知识与专业原理的要求。同时,教材的编写并不是简单地铺陈原理了事,还必须引导学生如何对该原理进行实际的运用”〔21〕。这样一来,交通法学教材就实现了从“我给学生以知识”到“我教学生以方法”的转向,这也是对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的实践。

需要补充的是,上述对交通法学教材编写的建议只是基于法教学视角而提出来的。由于法教义学本身所具有的实践面向,使得所提出的教材编写策略延续了与实践密切接触的那般“世俗”。当然,交通法学教材的编写还应当遵循基本的学术规范,采用法学中一些约定俗成的概念内容,体现学术共识,避免走向“自说自话”的误区。

法教义学是以现行有效法为研究对象的,是对一定时期特定国家的实证法律规范含义的描述。原则上,“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是处理所有历史上出现过或应当出现过的法秩序,但是法教义学仅仅针对当时、特定的法秩序,所描述的也是仅与该当法秩序有关的直接意义。现行有效的法律秩序既是法教义学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其研究的潜在界限,越出了现行实在法的界限,法教义学就丧失了自己相对于其他学科的独特品格”〔1〕。用林来梵教授的话说,法教义学是“带着规范的镣铐跳舞”,是以通过法律语句阐述法律意蕴为使命的法律技术方法。既然如此,交通法学教材建设应着眼于以下几点:其一,确定交通法学的研究范畴。一个学科有相对稳定的范畴群是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交通法学之所以不能独立存在,除了没有系统的理论支撑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不存在反映本学科特点的范畴群。按照法教义学的观点,事关“交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应纳入交通法学的研究范畴之中。其二,加强对基本概念的深入系统研究。“交通”的范围究竟有多大,是不能够通过比较的方法获得,只能面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立法者的文本表达中寻找“交通”的含义。换言之,以逻辑循环的方式去探究立法者意图中的“交通”。具体来说,从与交通关联的“宪法”“公路法”“航空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条开始,不断地在通常意义的上“交通”和法律文本中的“交通”之间进行对比、循环,最终力争形成法律共同体接受的“交通”。其三,提炼交通法律活动中的基本概念和类型。这就需要对交通法律活动进行分析,“指出其依据,分析其意义,加以类型化;或者指出其弊病,提供补救方案”,由此概括形成交通法律活动中的基本概念和类型。其四,分析交通法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毕竟,在“描述——经验的维度”中,除了要澄清立法者的意图之外,还要对法官的审判实务进行描述与诊断。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人与车、车与路、车与车之间的权益之争日渐迸发。交通法学教材应将大量新型的“交通争议”案件纳入研究的视野,通过法官裁判的分析,探究交通法律规范的意义,为构建合理的交通法意义体系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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