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探析中国古代司法中的智慧

2019-02-20郑毅

中文信息 2019年1期
关键词:中国古代监察司法

郑毅

摘 要:中国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司法制度建设也取得了诸多成就,这其中有很多对当代仍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发展历程,然后重点阐述一下中国古代司法中所蕴含的智慧之处,以供品鉴。

关键词:中国古代 司法 智慧 机构建设 监察 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9)01-0-01

引言

中国经过了5000年的发展历程,司法制度的建设也经过了多次的发展和变革,虽然有诸如司法权滥用、司法不独立、司法腐败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其中也包含着很多闪光点,给我们留下了诸多宝贵的智慧和经验,不仅对当时的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些在后世甚至当代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建设始于夏、商、周,在西周时期就已经设置了较为完善的司法机构。至秦朝则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对司法人员的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并把是否懂法作为了区分好官和坏官的标准。汉承秦制,司法长官位列九卿之一,并且建立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司法判决也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形成了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制度。在动荡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建设依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司法人员的职责,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罪刑法定的原則。

隋朝时期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建设趋于完善的阶段,唐朝设置了大理寺、御史台、刑部三大司法机关,三个部门分工协作、相互制约,有利于公正、准确的处理案件,唐朝司法的完备程度甚至毫不逊色于当今司法制度。宋元明清进一步完备了唐朝的司法制度,如宋朝创立的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死刑复核制、法官回避制、司法检验制,都值得后世称道;明、清时期则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善的会审制度,充分践行了儒家的恤刑思想。[1]

二、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蕴含的智慧

1.不断完善司法机构建设

中国司法建设自始至终都十分注重机关的建设。在中央司法机构的建设上,西周时就建设了以大司寇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司法机关体制。秦汉时期则建立了廷尉,专门负责审理诏谕和地方移送上来的疑难杂案。唐朝时更是将司法机关一分为三,确立了“三司推事”制度,为后世的会审制度奠定了基础。唐后各朝代都基本上延续了唐朝的机制建设,但都根据自身的时代特色和具体要求做了相应的调整,一直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而在地方司法建设上,虽然中国古代地方始终实行的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统治方式,但各朝也都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诉讼的增加做了调整。如唐朝地方上设置了户曹参军事和法曹参军,分别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判。宋朝则为每一个路、州、县都设立了一个司法机构,还在京官中设立了提点刑狱官,类似于今天的检察院,监督地方司法审判实施状况。[2]以上这些司法机关的变革,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司法的重视,而且也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效率,保障了公平与公正,维护了社会稳定。

2.强调“慎刑”“无讼”

“外儒内法”是中国古代各项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相较于现今提倡的“依法治国”,我国古代一直强调的是以德治国、以礼治国和以孝治国,这种主导思想使得中国古代司法在刑狱判决上也极为谨慎,强调“慎刑”和“无讼”。“慎刑”理念在古代司法机制中主要表现为复审制度,以明朝为例,对于司法案件当事人的审判,如果该当事人被判决为死刑,则通常为“秋后处斩”,这期间会经由县、州、府、省、刑科层层复核,最终由皇帝勾绝,整个过程非常详细谨慎。[3]“无讼”则表现为司法人员在工作时,一般不主张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以传统道德为基础进行调解。这种做法除了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外,而且也与古人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刑狱的慎之又慎有关。“慎刑”与“无讼”可以极大地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保证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在当代仍具有借鉴意义。

3.不断健全监察机制

遏制司法腐败,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稳定十分重要。而我国历朝历代一直都很重视司法监察机制的建设,从秦朝的御史大夫,到唐朝的御史台,再到明朝的都察院,基本上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司法监察机制。以督查院为例,都察员中除了设置了左右都御史外,还设置了司狱司,专门负责对刑狱进行监督。此外监察御史等言官享有“风闻奏事”、“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直接对皇帝负责,权力非常大。而且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制,不仅对司法进行监察,而且也会监察百官,发挥着维护国家法纪、平衡百官和维护统治的作用。可以说,健全的司法监察机制一直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值得后世借鉴。

4.注重司法教育

中国古代虽然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之下,但封建统治者却清楚地认识到只有处于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之下才能延长其统治,故历朝统治者都很重视司法教育,不仅要求法官“明法”,而且也要求百姓“懂法”,以确保法律有效实施。例如早在秦朝就强调百姓要“以吏为师”,两汉时期则出现了“引经决狱”、“春秋决狱”,唐朝改善了科举,把“明法”作为了常设科目之一,这些做法都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法律教育的进程,维护了社会稳定。

小结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建设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精华于一体,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变通性,在实际应用中很好的维护了国家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保障了社会底层的利益,同时由于非常重视司法监察制度的建设,有效地约束了司法腐败行为。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现今,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智慧之处依然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值得我们去探索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尚春霞.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历史借鉴[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06):18-21.

[2]王欢.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J].才智,2015(02):274.

[3]张玄.论古代司法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8(19):3-4.

猜你喜欢

中国古代监察司法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水政监察
修海林《中国古代音乐教育》学习札记
战国诸子叙事与中国古代史传文的成熟
智慧监察“行稳”方能“致远”
独立设置“环保警察”促环境监察执法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
江西:网上监察“阳光灿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