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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认识论研究存在的偏差与修正

2019-02-19,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律活动研究

,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 401120)

哲学方法作为人们认识事物的最基本、最普遍的方法,必然地构成侦查的具体方法选择、运用、创新、发展的最基本的基础。[1]但相比哲学领域认识论的研究,我国侦查认识论的研究早已滞后于时代。侦查学理论研究者对侦查哲学基本原理特别是认识论原理缺乏必要的学术关切,往往直接照搬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有关论述将其作为侦查认识论的理论内容,更有甚者在研究侦查学基础理论时直接抛弃对侦查认识论的研究。本文在对侦查认识论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论证传统的侦查认识论研究存在的偏差和误区,并提出相应的修正路径。

一、逻辑起点:侦查认识的社会实践属性

认识是人们能动地发现客体信息、掌握客体规律以指导人类实践的活动。而侦查作为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注]我国法律规定的侦查主体是侦查机关,而哲学中认识的主体只能是自然意义上的人。为避免歧义,本文在谈及侦查认识主体时,不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进行区分。能动地发现案件真实,指导、服务诉讼的一项专门调查活动,是一种“从已知的犯罪结果出发,通过推理、建立侦查假说和证据调查等方法,不断地筛选、摸排犯罪嫌疑人范围,评估他们的犯罪可能性,最终达到确定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并建立相应证明体系的”认识活动。[2]侦查哲学基础理论的传统研究虽然深刻认识到了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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