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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与以房养老的契合*①以住房反向抵押现存问题为切入点

2019-02-19林亚婷

实事求是 2019年1期
关键词:抵押养老制度

林亚婷

(华侨大学 法学院 福建 泉州 362021)

一般谈及居住权,人们通常想到的是公民基于人权而获得的国家保障其拥有居住地的权利。[1]居住作为人类生存最基础的需求,“居者有其屋”也就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然而从私法中的民事权利来看待居住权,则是指非所有权人因居住需求而使用他人房屋或其附属设施的一种权利。[2](P105)在司法实践中,居住权已经不再是陌生的词汇,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包含了繁杂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仍未将居住权纳入法定物权的范畴。当前,由于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缺失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包括社会弱者的居住权利无法保障,我国“以房养老”模式的单一固化等。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体系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其具体制度的存废应当取决于经济活动中的实践需求。我们必须正视目前在法律实践中对居住权制度的强烈需求,统一司法判决依据,保持利益的平衡与司法的公正。从居住权的特点来看,其强大的物权效力是现存的其他权利所无法拥有的,尤其对于养老保障这一亟待解决的问题,居住权制度的确立是必要手段。本文将以现行的住房反向抵押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为切入点来论证居住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以房养老制度构建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基础要件。

一、住房反向抵押保险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住房反向抵押保险是借鉴于美国的住房反向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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