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以《民法总则》区分规定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为背景
2019-02-19时怡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时 怡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46)
一、《民法总则》区分规定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背景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立足新时代,总结比较法上的成功经验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民法总则》区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具有广阔的背景。
(一)时代背景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下,社会伴随着科技进步飞速发展,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转型为网络社会、科技社会、传媒社会、消费社会、风险社会、商业社会,使人民享受到来自社会发展带来的福利,但同时互联网使侵害隐私与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易发性、无限放大效应;大数据技术对隐私和个人信息自主权的保护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1]全球化“大数据”产业浪潮下,与数据挖掘技术的提高和数据产业发展伴生的,是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和传播,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侵权现象屡见不鲜。[2]这不仅侵扰了个人生活安宁更是对个人生活信息的冒犯,仅靠隐私权来保护个人生活信息显然力不从心。新时代迎来了新变化,新变化带来了新挑战,新挑战对我们提出了新要求,对个人信息单独规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才能实现对个人生活信息的充分保护。
(二)比较法上的经验
比较法上,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规制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美国模式,即不区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在立法上规定“大隐私权”对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在各行各业分别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则、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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