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探究
2019-02-19李亚男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李亚男
(中南大学 法学院,长沙 410000)
一、引言
新中国建立后直到二十一世纪以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迅猛发展,医疗科技水平提高,社会整体死亡率下降,同时因为计划生育的实行,我国人口结构发生巨大变化,老龄人口比重增大,尤其近两年,1952年和1953年出生的人口进入老年期,形成了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国际通行标准是:一个国家60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65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7%以上,就标示着这个国家进入了老龄化社会。2000年老年人口数量达到1.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0.46%,自此,我国正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据最新统计,2016年老年人口数量突破2亿大关,达到2.1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5.5%,短短数年,我国老龄人口迅速增长,老龄化速度高于国际平均水平。与此同时,老年人口内部变动将进一步加剧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性。而空巢老人和失独老人的增加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老年人的生活能否得到保障,其切身利益能否得到维护,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必须承担起的责任,也是一个国家人权研究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此,法律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
二、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问题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老年人监护制度立法比较
我国民事立法中监护制度从确立到日渐完善走过了漫长的路程,其中最主要的缺陷就是《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监护一节没有区分规定成年监护制度以及老年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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