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与完善
2019-02-19梁鹏程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梁鹏程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一、引言
行政赔偿制度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隶属于国家赔偿。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管理领域越来越广,行政权触及方面越来越多,伴之的侵权现象多样化、侵权种类新型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因行政侵权受损依法获得赔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根本权利,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已开始具体规定行政侵权赔偿责任,这些都属于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雏形。但是,随着行政侵权案件增多,原有零散的规则难担体系重任,制定专门的国家赔偿法就成为立法的迫切任务。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开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体系化的建设,尔后又在2010年和2012年进行大范围修改。回顾数十年的施行情况,该法毋庸置疑约束了行政权力滥用,引导行政机关践行依法行政理念,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然而,法律受制于立法时代的物质基础,当时条件下实践经验缺乏,立法理论不足,导致该法在现在已有诸多缺陷漏洞,突出表现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方面。
赔偿范围属实体性规范,决定何种权利能够纳入救济。现有范围的狭小已经阻碍赔偿制度对行政权的有效规制与公民权的保障。实践中已经出现许多超出范围的侵权现象,例如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行政指导、行政检查和公共公有设施等致损,无法可据的境地导致纠纷难以通过行政赔偿进行解决,严重影响政府形象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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