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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的行政认定问题
——以行刑衔接为视角

2019-02-19毛玲玲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信息

毛玲玲

内幕交易案件是当前证券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的主要类型之一,伴随着证券行政执法追求对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无死角、全方位”的执法目标,证券市场刑事责任的适用也已成“新常态”。严格的行政执法和严厉的刑事处罚震慑了市场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生态环境,巩固了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但在证券市场行政执法敢于监管、刑事司法严厉追责的同时,我们仍要妥善地构建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则,尤其是适用惩罚强度最高的刑罚制裁,其概念解读,证据标准都应获得法理的充分支撑,能经受罪刑法定原则的检验。

多年来,在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控方往往会使用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报告,如《案件调查终结报告》《XX交易行为性质认定函》或者《XX案件移送函》等,将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认定作为重要基础性证据出示,而辩方则会表示反对。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审理法院是否应该采信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是全部还是部分采信这种行政认定意见,成为目前广受关注的控辩双方的重要争点。本文分析行政认定意见在内幕交易刑事案件中的辩方困境,认为刑事司法在内幕交易行政认定意见尚欠缺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应在行刑衔接的框架下完善行政认定的司法审查,明晰罪与非罪的界限。①

一、行政认定在内幕交易刑事案件中的辩方困境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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