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金融消费者平等权利保护研究
2019-02-19黄健傑
深圳社会科学 2019年5期
黄健傑
在大数据时代,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广泛被应用于金融领域,比如,无人银行、智能化的证券交易设备等随处可见①参见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 》,《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然而这些高新科技的兴起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数据信息不对称,给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使金融消费者的平等法律权利更难以得到保护。霍肯在1992年提出,经济法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是因为技术是制度的,技术本身不能离开制度而存在,因为技术更是经济的、商业的、市场的。技术能为制度驾驭,就成为经济法驾驭技术的契机。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也是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金融监管者平等对话的基石。
一、金融消费者的诠释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
进入21世纪以来,金融业务不断交叉发展,金融业的加速创新也催生了许多种类的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在金融业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逐渐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有关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也日渐统一。尤其在大数据时代蓬勃发展的“浪潮”下,数据信息“爆炸式”地增长,个人及企业对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的需求日盛,越来越多消费者开始购买金融产品。国际上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提及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在2009年12月,美国通过了设立金融消费者专门保护机构的决议,也正是这一决议让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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