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风险合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2019-02-19卫德佳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卫德佳, 贺 娇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成都610500)
一、问题的提出
如今,我国的新能源产业近几年才逐步发展,起步时间不长,因此,现有的新能源风险监管的法律依据明显不足,有待补充。我国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的重视起源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六条以及1986年《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的意见》中的部分规定明确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具有直接指导的作用。同时为进一步指导并有效促进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在20 世纪90 年代国家制定了《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1996-2010)》这一纲领性文件,在分析了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确立了其未来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与此同时,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的部分规定都包含着可再生能源。21 世纪以后,我国更加关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五”计划纲要、“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十二五”规划纲要均有提及可再生能源。据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政策性文件也相继发布。此后,国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及与之配套的部门规章,如《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此外,也有一些关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哈尔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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