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实现困境与优化进路
2019-02-19韩清怀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韩清怀,鲁 艳
(1.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济南250014;2.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山东日照276800)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内涵,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法治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必须依靠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1]这意味着中国法学教育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之上,应当面对新时代的法治要求,作出法治人才培养上的有效回应,尤其是担负着培养高层次法治人才的研究生教育。法治人才这个概念,是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2]17在这之前,学者们以及法学教学实践主要关注的是法律人才培养或者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强调的主要是法律人才的实务技能培养与法律思维训练问题,[3]甚至将法学教育变相为法考培训教育的风气日渐盛行。[4]法学教育这种应试化、过度职业技术化而忽视职业伦理教育的趋势,受到了诸多学者的批判,[5]55并引起了对“法学应当培养什么人”这个问题的思考。[6]132017 年新修订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指导方案中,将旧方案中规定的培养目标“法律人才”明确修改为“法治人才”,由此引起了诸多学者对法治人才这个培养目标的关注与研究。但已有研究,要么关注的是整体性法学教育的法治人才培养问题,缺乏对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的区分性研究,要么尽管关注了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问题,但在法治人才的内涵与品格界定上,尚需进一步提炼,在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制度改革层面有待进一步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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