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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四十年与人权事业发展

2019-02-18常健

理论探索 2019年1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公民权利改革开放

常健

〔摘要〕 中国四十年的改革开放,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人权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社会规范体系。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要求平等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所导致的贫富差距扩大要求保障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将对各种弱势群体的保护需求纳入人权保障的规范体系。中国四十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表明,市场经济体制是推进中国人权保障发展的内在动力。

〔关键词〕 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权保障,公民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9)01-0070-09

中国四十年的改革开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也是社会变化与社会体制变化交互作用的过程,它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动力、条件和制度保障。人权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包含着平等赋予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对弱势群体权利的特殊保护。从本质上看,人权是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规范: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要求确立和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另一方面,市场竞争所导致的收入和财产差距扩大,要求确立和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要求将对各种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纳入基本权利范畴。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是推进中国人权保障的内生动力

当代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受内外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但其根本动力来自中国社会内部。回顾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历程,可以看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国人权保障的发展提供了内生动力,正是由于这种内生动力的存在,使中国人权保障的发展虽然在外在形式上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表层影响,但在实质上却是根据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和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持续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逐步探索和反复实践检验的曲折历程。1978年,党和国家在总结过去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新的改革方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出 “应该坚决实行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 〔1 〕16。中共十二大报告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 〔2 〕18。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關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1〕349。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1 〕486。

面对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关于市场经济究竟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与徘徊,邓小平1992年南方讲话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根据邓小平南方讲话精神,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 〕659。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第十五条有关“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1 〕 736。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是“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4 〕 1348-1349。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加快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5 〕20。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6 〕。中共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7 〕。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对于社会规范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计划经济体制社会规范体系的基本特征是集体本位和个人义务本位,而市场经济体制却要求保障个人的各项基本权利。第一,市场经济体制是通过主体间平等自由的市场交换来配置经济资源,它要求在经济领域确立平等的个人自由权利;第二,市场竞争产生收入差距扩大,为防范贫富分化引起的社会分裂,有必要在社会领域确立和保障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对各种弱势群体权利予以特殊保护。改革开放四十年人权保障发展的历程显示,市场经济体制平等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要求,持续推动了社会原有规范体系的扩展,使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的要求逐步纳入到社会规范体系之中。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1 〕19。十三大报告指出“侵犯群众权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要求“建立人民申诉制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1 〕495。十五大报告提出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十八大报告要求“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4 〕336。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7 〕。200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成为基本的宪法原则,并成为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还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涉及人权保障的法律法规,还批准加入了二十多个国际人权公约。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个人自由权利保障的推动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中平等主体在经济上的自由交换来调节经济过程的体制。所以,确立主体的平等身份和自由权利就成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个人普遍平等享有的自由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权体系中通常被称为“公民权利”(civil rights),它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重要前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关的个人自由权利也逐步得到确认和保障,特别是择业自由、迁徙自由、财产自由、人身自由、隐私权等权利。

(一)择业自由权

就业权利是工作权利(或称劳动权利)的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国家义务:一个是对就业机会的保障,一个是对择业自由的保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作是由国家统一分配的,要求个人无条件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国家的义务是保障社会成员充分就业,但并不保障择业自由,个人的职业选择受到严格限制。1954年宪法第91条对劳动权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8 〕466 1978年宪法第48条对劳动权利的规定强调“国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劳动就业” 〔9 〕。这种对劳动权的规定只强调了保障就业、劳动条件和薪酬待遇的一面,却没有对自由择业的方面作出规定,要求个人服从国家的统筹安排。

市场竞争需要自由择业的劳動者,放松甚至放弃国家对自主择业的管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1982年宪法第42条对劳动权的规定出现了转变,从“安排劳动就业”改为“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10 〕25。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要把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作为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出发点。广开就业门路,更多地吸纳城镇劳动力就业。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地区间的有序流动。发展多种就业形式,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就业结构,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 〔1 〕737。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提出,要“深化户籍、劳动就业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完善人员流动政策” 〔4 〕1646。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4 〕1732。十九大报告提出包括着劳动力在内的“要素自由流动”,并特别强调要“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7 〕。劳动制度改革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为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提供了实现机制,它们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力资源,同时也为劳动者的工作权保障增加了自由择业的维度。

(二)迁徙自由权

迁徙自由是个人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1954年宪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随着户籍制度的建立,此后的宪法中没有再出现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迁徙择居的自由也受到了实质性的限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对个人迁徙自由的限制逐渐放开。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制定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的法规” 〔1 〕495。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1 〕743。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按当地规定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并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 〔4 〕1352。十八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5 〕23。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6 〕。对自由迁徙限制的放开,不仅使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而且扩大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地区范围,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也为个人发展提供了更多可以利用的机会。

(三)财产自由权

财产自由权利包括自由地获得、使用、转让、投资、继承财产,财产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新中国建立之初,1954年宪法规定了对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8 〕452-453。进入计划经济时期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日渐薄弱。1975年宪法第九条仅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11 〕9,不仅收入被限制在“劳动收入”的范围内,而且取消了有关私有财产继承权的规定。

在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也逐步受到重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 〔1 〕17。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指出,“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1 〕741。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对它们进行监督管理” 〔4 〕901。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4 〕1350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6 〕。

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通过宪法的制定和修正逐步得到明确规定。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0 〕16。1988年宪法修正案修改了第十条第四款,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 〔12 〕183。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3 〕

对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不仅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条件,而且提供了发展动力。一方面,不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就无法进行市场交换;不保障通过市场交换获得财产的正当性,就无法通过市场价格信号来配置经济资源。另一方面,确立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极大地激发了市场经济下生产和交换的积极性,也使个人的财富快速增加,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为个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充分的经济基础。

(四)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权利。1954年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8 〕466 1975年宪法第二十八条将“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改为“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11 〕16。1978年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作出了重要的修改,重新规定为“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9 〕。1982年宪法第三十七条对人身自由权作出了更全面、更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0 〕23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保障人民的人身权。

对人身自由权的更严格保障,为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自由交换行为提供了安全保障。市场主体可以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来自由地选择市场交换行为,其行为依法不受干涉,其人身自由不得任意剥夺。这使公共部门权力的行使受到公民权利的边际约束。

(五)隐私权

隐私权涉及对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1954年宪法第九十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8 〕466。但1975年宪法第二十八条 〔11 〕15-16和1978年宪法第四十五和四十七条仅规定了公民有通信的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9 〕,却没有规定对通信秘密的保护。1982年宪法对隐私权作出了比较完整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0 〕24

对隐私权的保障划清了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之间的界限,使得个人的私生活受到法律保护,只要没有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害,就不得被任意干涉。这扩大了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人空间,限制了政府权力行使的生活领域,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适宜的条件。

(六)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既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也是保障其他人权的重要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4 〕。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中国大幅度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并进行了司法体制改革。

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导致利益更加多元化,市场竞争产生大量权益纠纷。如果不能对这些权益纠纷予以及时和公正的裁决,将会使市场主体遭受重大权益损失,使市场经济无法正常运行。改革开放以来对公正审判权保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保证了市场纠纷的公正裁决,为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运行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三、贫富差距与经济社会权利和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历史显示,市场经济体制是比计划经济体制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但它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是贫富差距的持续扩大。市场竞争会使能够抓住市场机会的人成为赢家,与竞争中处于下风的人在收入和财产上迅速拉开差距。如果任由这种差距扩大,就会使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无法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甚至基本生活需求都无法得到满足。这种两极分化最后会导致社会分裂,使市场经济体制无法持续运行。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保障每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保障每个人能够平等地享受经济社会权利,并且对各种弱势群体的权利给予特殊保护。

改革开放之初,人们在是否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上,面临的最大困惑就是市场经济有可能导致贫富分化,而贫富分化似乎背离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对此,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分析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实现整个社会“共同富裕”之间的关系来澄清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指出:“如果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完全平均和同步富裕,不但做不到,而且势必导致共同贫穷。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才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强烈的吸引和鼓舞作用,并带动越来越多的人一浪接一浪地走向富裕。”“由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产生的差别,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差别,而绝不是那种极少数人变成剥削者,大多数人陷于贫穷的两极分化。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是整个社会走向富裕的必由之路” 〔1 〕356。

从人权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要以保障个人相关的自由权利是市场经济体制开始运行的前提;另一方面,为了使市场经济体制持续运行,防范贫富分化,也需要保障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自由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工作权、基本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文化权和环境权。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欠发达地区的少数民族。

改革开放以来,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经历了一个波形的过程。先是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铁饭碗”式的全面保障,然后又针对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问题重新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的权利保障体制。

(一)工作权利保障

工作权利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既包括前文所讲的择业自由,也包括就业保障、合理薪酬、安全与卫生的工作条件、平等的提升机会、休息、接受职业培训、参加工会等权利。市场经济要求雇工自由和择业自由。但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下,被雇用者的利益和权利经常受到侵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需要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保障各项工作权利。

为保障就业机会和劳动者权益,十四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1 〕661。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4 〕1356。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指出,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 〔4 〕1646。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 〔5 〕36。十九大报告要求“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7 〕。

在工作权立法和规范方面,1982年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先后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法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行政法规,以及《最低工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此外,中国还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对工作权利的全面保障,虽然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却避免了资利润所得与劳动薪酬所得的过度两极分化,使得企业能够维持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保障

基本生活水准权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和适足的住房、食物、饮水的权利。针对低收入人口生活困难问题,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在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必须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实行社会救济,对还没有富裕起来的人积极扶持” 〔1 〕356。十五大報告提出,要“实行保障城镇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政策。国家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4 〕906。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要求“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 〔4 〕1356。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完善优抚安置政策” 〔4 〕1650。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 〕1732;实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 〔4 〕1722。政府先后制定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逐年提升扶贫标准,积极开展精准扶贫、深度扶贫工作,建立住房保障制度。

在住房权保障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住房也被推向了市场。十四大报告提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1 〕661,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控制住房用地价格,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 〔1 〕738。住房商品化极大地改善了居民的住房条件,但也带来了高房价的问题。针对中低收入城市居民购不起房的问题,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提出,“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4 〕1650。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4 〕1733。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 〔6 〕。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7 〕。

基本生活水准权利涉及社会成员最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市场竞争会使失去竞争能力者失去基本生活资料的来源,这是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之一。为了降低这种负面效应对人的生存权的威胁,就需要在经济领域开放市场竞争的同时,在社会领域对丧失市场竞争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资料的保障,这样才能使市场竞争不会对人的尊严和生存产生非人道的威胁。

(三)社会保障权利保障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方面。十三大报告提出要“积极推进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化” 〔1 〕495。十四大报告提出要“积极建立待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 〔1 〕661。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1 〕741。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要“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4 〕1356。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提出,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4 〕1650。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4 〕1722。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5 〕36。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6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7 〕。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了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13 〕201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障权利涉及社会成员在失业、受伤、患病、年老、残疾和贫困时国家所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它要求建立一种合作调节机制,使社会成员所获得的工作收入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分配给没有收入的社会成员。它有助于使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收益惠及所有社会成员,使所有社会成员在失去收入后仍能以体面而有尊严的方式生存,以避免市场经济产生的收入两极分化所导致的社会分裂。

(四)健康权利保障

健康权利主要包括获得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改革开放初期将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推向了市场,提升了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同时也造成医疗费用快速上涨,带来了“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使健康权保障面临严峻挑战。针对上述问题,国家从建立医疗保险和公共卫生体制改革两个角度入手,努力保障健康权。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提出,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4 〕1647。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 〕1722,并再次强调,“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4 〕1733。十八大报告提出,要“重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5 〕37。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要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药价格,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6 〕。十九大报告要求“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取消以药养医,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7 〕。

在健康权立法和规范方面,国家先后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卫生检疫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医药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疫苗接种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護士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了卫生事业发展五年规划、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免费向全体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包。

市场经济的自然发展会使医疗的成本不断提高,导致多数公民难以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无法获得及时和必要的医疗救治。健康权保障要求政府建立公共医疗机构,提供普享的公共卫生服务,补贴基本医疗服务。政府会通过税收来筹集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所需的相关经费,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企业的经营负担和高收入者的纳税负担,但它会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健康的劳动力,促进社会整体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受教育权利保障

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缺乏充足的资金发展教育事业,于是通过各种“给政策”的方式允许教育走向市场。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状况,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义务教育主要由政府投资办学,同时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各种社会教育要更多地面向市场需求,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 〔1 〕746。教育面向市场,激发和调动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但也导致了受教育机会的差距被拉大。针对这一问题,中央提出了教育公平问题,其目标是保障社会成员平等享受教育权。十六大报告提出,“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 〔4 〕1250。十六中六届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提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要“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四。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农村并逐步在城市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全面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4 〕1646。十七大报告提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4 〕1731-1732。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 〔5 〕35。十九大报告要求“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办好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网络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7 〕。

国家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法律;制定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学位条例、教育督导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等一系列教育发展纲要和规划。自2010年开始,国家免除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免除了寄宿生住宿费,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中央财政支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家建立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农村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

受教育水平的差异会传导为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水平的差异。市场经济的自然发展会使受教育机会呈现日益增大的差异,阻碍社会阶层的流动。受教育权利要求政府采取积极行动提供平等且普享的义务教育,以保证基础教育机会的公平。政府会通过税收来筹集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和高收入者的经济负担,但它能够普遍提高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水平,为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的劳动力资源。

(六)文化权利保障

作为个人权利的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参加文化活动、享受文化发展利益以及作品利益受保护的权利;作为集体权利的文化权利主要涉及国家和民族文化遗产和传统的保护。改革开放初期,为了促进文化的发展和创新,将文化单位推向市场。

文化生产市场化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但也使公民享受文化生活的权利面临平等保障难题。为此,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指出,要“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精神产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1 〕749。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共同发展” 〔4 〕1647。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社区和乡村文化设施建设” 〔4 〕1731。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6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构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 〔7 〕。

为保障文化权利,国家先后制定了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了全国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实施了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等一系列文化惠民工程,持续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打击网络游戏侵权盗版行为等专项行动。这些保障文化权利的措施不仅使得社会成员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文化的创造,而且有平等的机会共享社会文化发展成果。

(七)环境权利保障

环境权是指享有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包括对环境的使用权、知情权和受到环境侵害时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市场主体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如果缺乏必要的规制约束,往往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降低生产成本,导致资源的迅速枯竭和环境的深度污染,影响环境权利的享有。十三大报告就开始关注环境问题,指出:“在推进经济建设的同时,要大力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努力开展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很好地结合起来” 〔1 〕483。十四大报告提出,要认真执行“加强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要增强全民族的环境意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藏、森林、水等自然资源,努力改善生态环境” 〔1 〕668。十五大報告提出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植树种草,搞好水土保持,防治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 〔4 〕905。十六大报告指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4 〕1249,要求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树立全民环保意识,搞好生态保护和建设” 〔4 〕1251。十七大报告再次指出“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 〔4 〕1714,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 〔4 〕1724-1725。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绿色发展”的理念,强调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5 〕39。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6 〕。十九大报告提出,“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要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7 〕。

为保障环境权利,中国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五年规划、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五年规划、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五年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一系列环境保护计划和规划;并建立了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机制和区域协调机制。环境权利保障约束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式,防止市场为追求经济增长和投资利润而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人权角度来看,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和健康权,而且保证了发展权享有的代际公平;从市场经济发展角度来,它尽管会增加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成本,但却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八)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市场经济鼓励竞争,这会使强者的能力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同时也会使弱者处于更不利的社会地位。为了防止社会分裂,减少生活的后顾之忧,必须对弱势群体权利予以特殊保护。这些弱势群体包括少数族裔、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发展残疾人事业” 〔4 〕1255。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指出,要“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老龄服务。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 〔4 〕1650。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老龄工作” 〔4 〕1733。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 〔5 〕37。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8 〕45。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6 〕。

为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国家先后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纲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中国老龄事业发展五年规划等计划和纲要,并开展了相应的专项行动。

市场竞争的自然法则是优胜劣汰,从而形成社会生活中的强者和弱者。尽管在经济领域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需要鼓励市场竞争,但在社会领域却需要帮助弱者,以抵消市场经济在社会领域产生的负面效应。对各类弱势群体权利的特殊保护,尽管需要付出一定的福利成本,但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历程表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以全面的人权保障为前提。一方面,需要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为市场的自由交换提供主体基础;另一方面,需要保障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弱势群体的各项权利,以抵消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防止社会的分裂。因此,推进人权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健全的人权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规范。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2〕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EB/OL〕.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1993-03/29/content_14812

90.htm.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5〕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 2013-11-16(01).

〔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01).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N〕.人民日报,1978-03-08(0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N〕.人民日报,2004-03-16(02).

〔1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cpc.people.com.cn/n/2014/1029/c64387-259

27606.html.

責任编辑 吕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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