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环境法庭管辖设置比较与借鉴
2019-02-18刘夫磊
四川环境 2019年2期
刘夫磊
(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 211100)
1 前 言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不断增多,环境问题越发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各国不断设立环境专门审判机构,以期探索、建立新的环境审判机制。基于自然、人文、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环境问题具有特殊性及复杂性,又由于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公众环境权益诉求很难得到全面的保护。除了涉刑事环保案件入罪难、“污染环境也是犯罪”的理念尚未普及、群众维权意识淡泊等原因,环境诉讼法律规定尤其是管辖制度不够完善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1]。相较国内,国外对环境法庭(院)设立进行了较早的探讨,管辖设置也有了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因此,对有关国家的环境法庭(院)管辖设置进行研究和比较分析十分必要。
2 国内环境法庭管辖设置现状
环境纠纷和环境群体性事件与日剧增,以“预期更好地启动司法力量解决现实中严峻环境问题”为目的的环保法庭应运而生[2]。为解决贵阳市“两湖一库”严峻水污染问题,作为国内专业环保审判组织的先驱,2007年11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正式成立。2007年太湖爆发大面积蓝藻污染,导致无锡市饮用水危机。2008年5月无锡市中级人民院宣布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迫于阳宗海污染事件的压力,2008年1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环境保护审判庭挂牌成立。十八大之后,生态文明建设与美丽中国建设对环境司法提出更新更高要求,解决环境司法审判的区域性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性之间的矛盾,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成为设立环境审判专门机构的动力。……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