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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立法特点及其启示

2019-02-18陈瑞英

实验室研究与探索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律教育

陈瑞英, 刘 炜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教务处,杭州 310023)

0 引 言

残疾人实现自我的有效途径就是广泛参与社会,为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注重开发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和个人潜能,并根据社会发展进程不断制定和实施残疾人补偿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政策与立法,有力推动了美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美国在残疾人补偿立法,职业教育经费,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企业职业培训以及产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和体制保障等处于世界前沿,值得学习、借鉴。

约翰逊1964年当选总统时正式向全民宣布:本届政府“向贫困无条件宣战” 。 在此背景下,联邦政府开始“关注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并着手制定与弱势群体相关的补偿教育法案”[1]。

1 以立法保障残障人士获得均等学习机会

1965年4月通过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这是美国保障学校教育资金获得资助的最大法律,它的主旨是为保障那些低收入者包括残疾人家庭出身的孩子有获得教育的机会。1973年通过的《职业康复法》经1974、1976和1978年的3次修订和改进,被美国大多数州接受。该法案主要是为帮助残疾人实现职业康复,它“从残疾人职业康复的意义、具体人员的配置及培训、资金来源的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等方面予以规定”[2],该法案对职业康复的规定“实现了残疾人发展与贡献社会双赢的作用”[3],职业康复对残疾人非常有意义,不但有助于提高他们的自信和生活能力,还为他们融入社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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