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负担研究
———基于适度保障水平的政策仿真
2019-02-13徐炜锋
财政监督 2019年2期
●裴 育 徐炜锋
一、引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农保,是政府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的制度安排,是农民在老年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农业生产或退出劳动力市场后所享受的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建立于 2009年①,纵观农保实施的10年,该制度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效,为帮助解决 “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助力精准扶贫作出了巨大贡献(曹艳春,2016)。与此同时,该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 (王雯,2017)。学界普遍认为当前农保制度的最大问题在于养老金待遇给付水平 (保障水平)偏低,不能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需要,无法发挥其作为养老保险的制度功能 (刘昌平,2009; 邓大松,2015)。2017年我国城乡居保基金支出2372亿元,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5598万人,人均领取待遇1520.7元/年,远低于我国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与消费额,甚至低于国家规定的贫困线标准。农保是我国社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社保应发挥 “兜底线”的职能。2018年人社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保障水平较低的问题,今后应不断完善制度保障功能,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参保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88元/人/月。
相对于“老农保”,“新农保”的“新”主要体现在资金筹集渠道上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新农保中的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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