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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专利审查制度比较

2019-02-12李立丽

科学与技术 2019年2期
关键词:美国比较中国

李立丽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基于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可以了解到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价值观司法制度建设等。因此,对知识产权的运用与审查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发展的重要内容。要想进行贸易,就必须了解各国及各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通过对中国与美国之间专利审查制度的分析,对中美专利审查标准进行深层次的了解,以便积极应对各地知识产权程序中的差异带来的问题,形成应对专利审查差异的策略。本文主要针对中美两国专利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以供参考。

关键词:中国;美国;专利;审查制度;比较

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而美国专利分为发明、植物发明和外观设计三类。在种类对应关系上,我国的发明与实用新型对应于美国的发明,我国的外观设计对应于美国的外观设计。下面介绍一下中美两国在专利审查制度上的异同。

1中美两国专利审查简述

专利审查效率与案件积压情况、审查员数量等密切相关。就目前统计数据来看,中美两国的审查效率差不多,发明类专利一般3-5年就能审结。在审查制度上,中美两国的最大差异在于,中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通过初审的形式审查后就可授予专利权,不再进行发明内容的实质审查,因此一般在1年左右即可授予专利权。而美国的所有专利类型都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在同样需要实质审查的专利中,实质审查的制度也会有细微的不同。

2中国专利审查制度

中国专利的审查进度某种程度上会影响美国专利的审查进度,下面就我们最关心的公开时间与授权时间,先介绍一下中国专利申请的时间轴:

如上图所示,在中国专利申请分为初审和实审两个阶段,公开技术方案后才能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也就是说,在我国公开是进入实审阶段的前置条件。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初审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因此,如果不请求提前公开,初审需要1.5年,实审阶段需要1-3年不等。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以上两个阶段都可请求加速。在初审阶段可请求提前公开,最快可将初审阶段缩短至0.5年以内。在实审阶段可以请求优先审查,最快可以将实审阶段缩短至1年内。因此,一件专利最快可在1.5年内审结。

一旦专利获批进入优先审查程序,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收到最终审查决定。

根据我国优先审查的相关规定,如下类型的专利可请求优先审查: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3美国专利审查制度

在美国虽然所有专利都需要经过初审和实审两个阶段,但是进入实审阶段不以公开为前提,初审合格后即行进入实审阶段。同样地,美国专利也是在初审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开。就实务经验来看,如果申请文件及相关文件都齐备,初审阶段通常只需几个月,因此在公开前就收到审查意见的情况经常发生。

同样地,在美国实审阶段也可请求加速审查。一种方式是使用借用中美两局合作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加快实审,但是此加快方式需要以我国的正面的审查结果为前提(即,在先申请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可授权)。另一种方式是根據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供的几种加快审查程序提出请求。下面详细介绍美国的几种加快审查程序:

(1)普通加快审查(AE)

适用对象:从2006年8月25日开始,申请人可请求USPTO对其申请进行普通加快审查AE(acceleratedexamination)。

启动条件:提出普通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加快请求、答复意见和所需费用必须通过USPTO的电子申请系统(EFS)或者网上电子申请系统(EFS-Web)进行电子提交,否则审查周期可能超过12个月;申请人需缴纳额外加快审查费用每件130美元(如果申请主题是环境质量、能源或者反恐则无需缴纳); 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不能含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必须符合单一性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愿意进行关于现有技术及申请的可专利性等问题的会晤,并且提交一份书面声明,愿意在审查员要求时即进行会晤(申请全部主题可以授权的,可不进行会晤);在提交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声明,表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前的专利检索,检索内容包括技术领域、数据库、检索逻辑、检索到的文件名称等。检索必须包括美国专利、外国专利和非专利文献,除非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确信在其排除的资源中没有更合适的文献。检索必须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并且对权利要求进行最大范围的解释。此外,检索还需包括已公开的可能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如果是来自外国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必须满足上述要求,也就是说,使用其他局的检索报告时,USPTO有可能不予采用而拒绝加快审查。

加快程度:预计在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收到最终审查决定。

加快数量:USPTO对于普通加快审查没有数量限制,但是由于其条件比较严格,每年的申请量并不大,并且有相当比例的申请由于不符合条件而被拒绝加快。

(2)优先审查(TrackOne)

适用对象:由于普通加快审查要求的条件较为严格,无法满足申请人的需求,USPTO于2011年9月又提出了优先审查程序。

启动条件:申请人使用指定的优先审查请求表(PTO/AIA/424);申请人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4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30个;申请人需缴纳额外优先审查费用每件4800美元,小微企业为2400美元。可见,与普通加快审查相比,优先审查无需提交USPTO认可的检索报告,也无需满足会晤等要求,权利要求数量限制也有所放宽,申请人只需填表、缴费即可享受优先审查,因此,该方式也受到申请人的普遍欢迎。当然,由于费用相对较高,其也为USPTO带来了不菲的收入。

加快程度:预计在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收到最终审查决定。而根据USPTO网站2016年3月最新公布的结果,优先审查从批准加快到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平均周期仅为2.1个月,做出最终审查决定的平均周期仅为6.5个月,如果是授权决定该周期仅为5.2个月。从提交相关申请到批准加快审查的平均周期为1.4个月。

加快数量:由于审查资源有限,USPTO每年仅受理优先审查1万件,但目前为止尚未有某年达到该限值,因此申请人可放心提交申请。

(3)对于年长者或有健康问题申请人的加快审查

根据USPTO审查程序手册MPEP708.02的规定,对于年长者或有健康问题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特殊变更(makespecial)请求,将申请类型转变为加快,该加快与普通加快审查类似。该政策为永久政策,USPTO自1959年12月开始实施。

适用对象:申请人年龄大于65岁,或者其健康状况无法满足正常申请程序中的相应行为。

启动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交身份年龄证明或者医师诊断等可证明健康状况的证明。

加快程度:USPTO将对整个审查过程予以加快。

(4)一通前会晤项目

2009年10月,USPTO开始实行完全的一通前会晤项目。该项目从2008年的试点项目转换而来,目前已成为正式项目。

适用对象:完全的一通前会晤项目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2008年试点时仅限定了个别技术领域)。

启动条件:申请人通过网上电子申请系统(EFS-Web)提交请求并使用指定的表格(PTO/SB/413C);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至少应比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出现在专利申请信息查询系统(PAIR)中提前一天;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且不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申请人必须同意進行会晤。

加快程度:申请人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加快。

结语

一些非常重要的专利,需要在尽快获得授权与延迟公开技术方案两者间取得平衡。一方面,尽早公开技术方案有利于尽快获得授权;另一方面,提前公开技术方案后,潜在的竞争对手就会更早地获知我们的技术方案,进而在我们技术方案基础上进行研发及专利布局。因此,我们需要根据技术方案的特点,选择在什么阶段做哪些加速授权的动作。例如,框架性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技术方案以及相应进行专利布局的技术方案,我们需要慎重使用提前公开的请求,或者不请求提前公开。中国获得授权后,可利用中国的审查结果加快美国的审查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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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建.日本专利加快审查制度给予我们的启发与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4):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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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燕.关于中美专利创造性的分析和思考[J].消费导刊,2016(4).

[5]马旭,张可.浅析中国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制度[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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