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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通,讯无别故:清代前中期奏折之“译讯”考察

2019-02-11

关键词:琉球清廷澳门

康熙二十三年(1684),江苏、福建、浙江、广东四省设立海关,开海贸易,西方各国商人大量涌入,传教士亦连年踵至,客商来华“互市”频繁,清官方奏折中有关“夷人”“夷务”的奏报与日俱增。其中,或事关外国来华进贡、港口商情,或有“难夷”漂风而至、有“凶夷”寻衅滋事、有夷商夹带鸦片,如此种种,均涉及外洋事务,故清廷官员与“夷人”的言语交流必不可少。

在清代诸多“夷务”奏折中,“难夷”事务频繁出现。凡遇“遭风”“失水”“失路”等“夷人”入岸,相关官员须俱实禀报,并循例抚恤。目前学界相关研究多聚焦于清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形成与细则、难民救助与国际关系等,(1)台北“中央研究院”主编的系列《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收录了环中国海域海难事件和救助的大量史料,以及丰富的相关研究成果。刘序枫、汤熙勇和松浦章所编《近世环中国海的海难资料集成:以中国、日本、朝鲜、琉球为中心》,共23册,成为海难研究的重要资料线索。其他如赖正维的《近代东北亚海域海难救助机制的特点及其意义》(南开大学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中心编:《世界近代史研究》第六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09年,第182-191页)以及修斌、臧文文的《清代山东对琉球飘风难民的救助和抚恤》(《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2012年第1期,第21-26页)、李少雄的《清代中国对琉球遭风船只的抚恤制度及特点》(《海交史研究》1993年第1期,第50-57页)等文章,从不同角度梳理了清代海难救助和抚恤特点。较少关注“难夷”处理过程中的语言接触问题。而笔者在对相关档案文献的整理和细读中,发现有关“难夷”事务的奏折中,“译讯”一词多次出现,意即翻译讯问。但就当时清廷的翻译人才储备来看,习别国语言之人并不多见,那么“难夷”事务处理中,其“译讯”之“译”何以施行,“讯”之结果又是如何?本文即拟以1840年以前清政府奏折中的相关记载为线索,考察其时“译讯”之进程与实效,并探究其中隐含的清廷“夷务”态度及外交心理。

作为清代重要的官文书之一,奏折兴起于康熙年间,由题本、奏本衍变而来。清代所呈奏折众多,存留数量也蔚为可观。随着中外往来日益频繁,清廷官员与洋人接触日渐增多,“特别是地方疆吏,凡报告军情,会谈商务,边疆交涉,教案处理,掌事处理,事无巨细,都要上奏朝廷,请求裁断”,(2)严昌洪:《中国近代史史料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06页。因此相关“夷务”奏报繁多。而清代以降,由于海上自然环境的特殊性,航海技术的局限性,遭遇风浪或者因其他原因漂流到中国海域的船只时有发现,因此“难夷”之事例在“夷务”奏报中多有记录,并见收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筹办夷务始末》《钦定大清会典》《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等各类文献。明清时期,澳门属广东省广州府香山县(现广东中山)管辖,是清代开海贸易后的四大港口之一;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廷下令 “一口通商”,四大海关仅留广东一处,澳门的港口作用更为凸显。凡需进入内地的外洋货物或人员,均需经停澳门,等待考察确定,因此澳门成为清代前中期“夷务”的转口港。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历史成因,澳门曾是中西经济文化交汇碰撞的重要场所,在清代“夷务”中地位特殊,故本文以《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为基础,综理其中收录的“难夷”档案文献,考察清廷救助和“译讯”态度。

一、“难夷”救助制度

《汇编》共收1840年前“难夷”奏折44件,时间跨度为1728年至1839年,历经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四朝。综理档案文献,从部分奏折的题名来看,“难夷”事务常一年一报,即将一年的多起事件于年底集中题报,如1762年《两广总督苏昌题报乾隆二十六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中写道,“外番洋船被风飘至内地发遣归国,例应年底题报”,随后共奏报该年中五起“难夷”事务处理经过;又如1761年《两广总督李侍尧题报乾隆二十五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共奏五起、1763年《广东巡抚明山题报乾隆二十七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共奏八起等,(3)以上三奏报,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65-366、351-352、370页。以下简称《汇编》(一)、《汇编》(二)。可见清代“难夷”事件颇为频繁。

此外,奏折中常见“照例”“循例”处理,表明清廷“难夷”救助制度已经形成。事实上,对“难夷”的救助明朝已有,但乾隆朝之前并无明文规定,多援引前例。直到乾隆二年,有琉球船只在沿海贸易途中,忽遭飓风。浙江布政使张若震命象山县知县查明人数,资给衣粮,修理船只,安顿馆驿。同时具奏请旨,拟将琉球二船送至福建遣送归国。(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页。乾隆皇帝对此朱笔批示,并发谕旨:“朕思沿海地方,常有外国船只遭风飘至境内者。朕胞与为怀,岂可令一夫之失所。嗣后如有似此被风飘泊之人船,着该督抚率有司加意抚恤,动用公存银两,赏给衣粮,修理舟楫,并将货物查还,遣归本国,以示朕怀柔远人之至意,将此永著为例。”(5)《著内阁嗣后有琉球国船飘至境内该督抚加意抚恤事上谕》,《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二,“乾隆二年闰九月庚午”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61页。从此,清政府建立了动用“公存银两”抚恤沿海难民的制度,而“永著为例”亦使“难夷”救助程序化和规范化。

“难夷”奏报有相对固定的叙述模式和内容,从中可见“难夷”救助具体程序。奏报通常先描述难船实情,如船只大小、所载货物、人员数量、来华缘由等,随后是相关官员的处理过程,大致可归纳为“赏给衣粮”“修理舟楫”“遣归本国”。首先,赏给的具体内容,一般为“口粮”“口粮衣被”“口粮、行粮、茶薪”;赏给具体数量,《汇编》所收奏报大多语焉不详。但从诸如1761年李侍尧题报中的“按日赏给口粮”、1795年《广东巡抚朱珪奏报日本国遭风难民附船到澳门送往浙江搭船回国折》中的“按名赏恤”以及1830年《浙江巡抚刘彬士奏报抚恤日本国遭风难夷附搭铜船回国日期折》中的“按名给发船价并在途口粮”等记录可推断,(6)以上二奏报,参见《汇编》(一),第618页;《汇编》(二),第209页。相关抚恤数量按人按天计算,亦有定例。查阅清代其他档案文献可知,对于“难夷”的抚恤数额较为固定,一般为“每人日给米一升,盐菜银六厘,回国之日另给行粮一个月”。(7)《福建等处承宣布政司为安置琉球遭风难民事致琉球国王咨文》,《历代宝案》(四),台北:国立台湾大学,1972年,第2295-2296页。其次,对于难船大多按“查验原船可修,即与修整,如破烂难修,酌量发遣归国”处理,对此诸如1732年《广东巡抚额弥达题报雍正九年分发遣难夷归国日期本》、1739年《两广总督马尔泰题报乾隆三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以及1773年《两广总督李侍尧题报乾隆三十七年分发遣难番归国等情本》中均反复提及。(8)以上三奏报,参见《汇编》(一),第168-169、186-187、397-398页。其中,若“原船可修”,费用均由清廷承担;即使“破烂难修”,亦可“就地变卖”“变价收领”“将船只变卖,给价收领”。再次,抚恤之后,发遣归国。原船修葺完毕,则“开行回国”,若船只已变卖,则附搭商船或贡船顺道回国。1762年苏昌题报中记录了多起“难夷”归国事件,或“逐程护送前赴福建省琉球馆,代为觅船回国”,或“送至钦州转送回国”,或“护送南海县交该国夷商”,或“逐程送至香山县,交澳门夷目领回安置”。奏报中对发遣归国路径和方式均细致交代,既是对清廷抚恤定例的施行,同时亦有确保“难夷”尽早归国,以免滋生事端的考虑。总体来看,相关抚恤举措显示出“难夷”所至之处,均有清廷无微不至的关怀救助,这一方面可见“清代难夷救助制度之完备”,(9)郭嘉辉:《清道光前期(1821—1839) 广东对海难救助之研究——以欧洲船只、船员为例》,李庆新主编:《海洋史研究》第八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54页。另一方面,对“难夷”优厚有加,也反映出清廷以天朝大国自居的外交态度,其目的正如上举奏报中所言,“以仰副圣主怀柔远人之意”“以昭天朝柔远之仁”“以仰副我皇上体恤外藩之圣意”。

清廷“以示怀柔”的态度在处理漂风贡船事件中尤为突出。如1728年《广东巡抚杨文乾奏报苏禄国贡使阿石丹座船被风飘至香山澳已加安顿给修船桅情形片》称,“苏禄系从来未通声教之国,今因向慕圣天子恩威遐播,抒诚朝贡,非寻常贡船及贸易商艘被风漂泊可比”,因此“加意优待”。嘉庆皇帝对此朱批“当之极”。此后凡遇漂风贡船均照此办理。又如1811年《闽浙总督汪志伊题报琉球国贡船漂收广东护送到闽等情本》分别奏报2月19日和4月5日琉球国贡船漂收广东护送到闽事件,详陈经过,并称“遣使入贡装载贡品之船,尤应加意优恤,其捞救得生之官伴、水生人等,著照常加倍赏给”。赏给的具体数额为,“正副使每员日给禀给银二钱,夷官每员日给蔬薪银五分一厘,口粮米三升,跟伴水梢每名日给盐菜银一分、口粮米一升,回国之日另给行粮一个月”,(10)以上二奏报,参见《汇编》(一),第156页;《汇编》(二),第8-18页。抚恤金额显然高于普通难船。

动用公银抚恤“难夷”的制度一直沿袭至晚清。难船漂至频繁,人员数量众多,显然对清廷是一项不小的支出。耗资而外,奏报中还有“给发咨文”“委官伴送”等记录,可见清廷为“广圣朝柔恤远人至意”,(11)1731年《礼部题报琉球国进贡船只带来飘风难番送至澳门搭船回里本》,《汇编》(一),第167-168页。不惜耗时耗力,但清廷上下依旧乐此不疲。也正因如此,前来的“难夷”数量不断增多,有假充“难夷”领取抚恤,亦有佯装“贡船”从事免税贸易,清代的“夷务”日愈复杂。

二、“译”之困境:“言语不通”

清廷对“难夷”事务的办理,看似“定例”连年沿袭,但事实上从雍正朝至道光朝,“夷务”态度却发生着微妙变化。就《汇编》“难夷”事务相关记录而言,1811年或可视为一个重要转折:朝廷官员抚恤救助“难夷”的奏报中记录焦点发生了较大转移。早期奏报叙述侧重抚恤发遣,对“难夷”救助和抚恤记录详明,“照例抚恤”“恤给口粮”“附搭便船”“发遣归国”等表述频见其中,但对“查明”过程一笔带过,语言沟通问题更是鲜有提及。偶见如“据译供”“据讯明属实”“均经南海县先后传唤通事讯明”等字眼,却未加详细陈述。如1731年《福建巡抚赵国麟题报琉球国贡船附搭难民到闽伴送至香山澳候船归国本》称,“更有西洋新马兰番民四名,因船只遭风打破,在该国麻姑山等地方裸身登岸,因言语不通,不知何国番民,令附搭贡船来闽,查明遣其返里”;(12)参见《汇编》(一),第165-166页。同年的礼部题报中亦有“前经详奉批行译讯”,但具体“译讯”过程不得而知。

而在《汇编》所收1811年之后的档案文献中,既有对遭风船只“加意抚恤”的特殊待遇,亦有查明讯问的详细记录。同样“言语不通”,却不再以“据译供”或“讯无别故”一言蔽之,而是大费周章,“转饬译讯明确”“再三查讯”,对“译讯”经过多有着墨。前后奏折的叙述内容看似大同小异,但叙述节奏和叙述时长的调整,显现出不同的意图和话语效果。叙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确定“如何开始和结束叙事,如何重新安排事件的顺序或调节叙述的节奏,如何将有的事件放在突出的位置”。(13)申丹:《从叙述话语的功能看叙事作品的深层意义》,《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第26-27页。意即是说,在进入叙述话语的多个事件中,通过叙述节奏的调整,对某一事件的强化可导致其他事件的暗淡,从而凸显其中心位置。同时,叙述频度同样影响话语效果。1811年起,“难夷”奏报关于“译讯”的叙述篇幅明显增多,叙述时间拉长,侧面体现出清廷对此事的日益重视。那么,在“言语不通”情境下,“译讯”之“译”是如何施行的呢?

早在16世纪,随着大航海时代的到来,欧洲商人、传教士纷纷来华,推动了中外贸易的发展。尤其是在清政府下令四口通商后,中外经济文化交流更加频繁。沿海来华商船和贡船日渐增多,清廷的对外交往由周边少数国家,逐渐涉及葡萄牙、英吉利、琉球、吕宋、朝鲜、菲律宾、印度、荷兰、日本等多国,语言接触必然大幅增多。然而这一时期,清廷并无专门的翻译人员。沿海居民、澳门土著、早期来华传教士活跃在广州、澳门的中外交往中,承担了大部分翻译事务。由于涉及国别较多,通事的语言水平参差不齐,外夷事务又日趋繁杂,故翻译困难愈加凸显,“译讯”时“言语啁哳,不能晓悉”的描述频见于相关档案文献。

从《汇编》1811年后“难夷”奏报中的“译讯”详情来看,当时清廷对“言语不通”之“难夷”大致有三种“译讯”方案。

其一,借用非言语方式。一方面,凡有“难夷”前来,先初步通过察其“状貌”,观其“服色”,判断来自何国;然后“比对手势”,甚至实地“察看情形”,弄清缘何落难,亦即借用副语言方式解决语言问题。这一方法确实偶有奏效,但多数不过是大略判断出“似遭风落海”“似系遭风失水”等,就如1830年《两广总督李鸿宾奏陈饬将闽省遭风难夷拨役送澳附搭便船回国折》所记录:“状貌服色似系大西洋之人,因语言不通,令其比做手势,俱难分晓”。(14)参见《汇编》(二),第214页。另一方面,“授与纸笔,令其书写”。在多件奏折中,都有形容外洋人说话“言语啁哳”的描述。(15)如1836年《闽浙总督程祖洛等奏报饬派委员将晋江县海边巡见夷人解送广东训办片》、1839年《闽浙总督钟祥等奏报饬司委员将难夷解往广东澳门译讯确情片》,《汇编》(二),第282-283、320-321页。“啁哳”一词本指“鸟鸣声或奏乐声”,形容“声音细碎而烦杂”。(16)胡裕树:《新编古今汉语大词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1年,第442页。在听辨不清的情况下,便“授与纸笔”,但结果却如1836年程祖洛等奏报中所言,对方“仅能写日本及年岁、数目等字”,或是多如1839年钟祥等奏报中所说,“亦不能书写”。

其二,传唤多个通事。清代中外交往中,通事发挥了重要作用,(17)关于通事详情,可参阅季压西、陈伟民:《中国近代通事》,北京:学苑出版社,2007年;司佳:《从“通事”到“翻译官”——论近代中外语言接触史上的主、被动角色的转移》,《复旦学报》2002年第3期,第44-50页;张廷茂、汤后虎:《明末至清前期负责同欧洲国家交往的“通事”》,《贵州文史丛刊》2006年第1期,第12-16页;周毅:《近代广东通事及其角色特征之分析》,《四川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130-135页;廖大珂:《清代海外贸易通事初探》,李庆新主编:《海洋史研究》第七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258-291页。“难夷”的“译讯”过程亦不例外。就国籍而言,清代有“土通事”和“洋通事”之别,在“土通事”不能谙晓时便会传唤“洋通事”。如1811年《两广总督松筠题报嘉庆十五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称:“查传通事讯问,因口音不同,不能谙晓,转送至钦州,传唤越南通事查询,该处通事亦不识该夷言语,逐程护送到省,经南海县传唤通事讯明,委系遭风属实,并无别故。”1829年《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奏报委员将日本国遭风难夷送赴浙江附搭便船回国折》中亦称:“随即传同通事译讯,该难夷言语不通,询之该夷目,据称澳地仅有西洋通事,不谙东洋言语,无从译释。因查该难夷既有姓名说出,何以言语难通,询之通事人等,称系约略其音开报,究不知实在名字。”(18)以上两奏报,参见《汇编》(二),第19-20、203-204页。然而,来华船只国别众多,外洋语言各异,即便是“洋通事”亦常无从辨明。如福州主要是对琉球交通贸易的口岸,故“闽省仅有琉球国通事,传令译讯,语言不通,此外别无能知夷语者”。(19)1839年《福建巡抚魏元良奏报将遭风难夷派员送往广东澳门译讯办理片》,《汇编》(二),第325-326页。

其三,转送他处。由于各地开放通商程度不同,因此知晓外国语言水平不均。前期奏折中多见“难夷”在各口岸间转送,以解决“言语不通”问题,如闽省有琉球国通事,广东遇琉球国“难夷”时便多送至福州。这在1760、1761年《福州将军社图肯奏报广东送来琉球国飘风难民照例抚恤折》、1811年《闽浙总督汪志伊奏报琉球国贡船遭风漂至粤省洋面加意抚恤折》《闽浙总督汪志伊题报琉球国贡船漂收广东护送到闽等情本》中均有记载。(20)以上四奏报,参见《汇编》(一),第349-350、357页;《汇编》(二),第6-8、8-18页。而广州“一口通商”后,无法译讯之“难夷”又多被“解往广东”,因为“广东澳门地方为番夷贸易之所,定有深晓夷语通事,自应解往广东译讯确情办理”。(21)1836年《两广总督邓廷桢等奏报讯明失路夷人恤给口粮俟有便船附搭回国折》,《汇编》(二),第292-293页。或如1829年李鸿宾等奏报中所称,将日本国“难夷”“委员护送浙江,交乍浦同知收管”。(22)《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奏报委员将日本国遭风难夷送赴浙江附搭便船回国折》,《汇编》(二),第203-204页。

总之,尽管清廷采取各种方式“译讯”,但“辨译不清”“无从讯明”“难以讯取供词”均为常情,中外交往中“言语不通”之实际困境显露无疑。“译”的具体过程和细节,以及准确与否在上述档案文献中并未记载。美国人亨特在《旧中国杂记》中记录了通事“老汤姆”蔡懋在讯问印度落水水手时,竟找了一位木匠替其进行传译,(23)亨特:《广州番鬼录 旧中国杂记》,冯树铁、沈正邦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3-194页。整个过程如同闹剧。对此,有学者质疑“这些通事的外语能力是很成疑问的”。(24)王宏志:《翻译与近代中国》,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39页。然而,亦有学者通过考证,认为亨特描述的口译场景未必真实,而且,即便对通事实际语言能力难作定论,凭借其熟练的应对之道,“无论是否能够理解水手的语言,都能‘翻译’出官府想获得的信息”,(25)叶霭云:《广东通事“老汤姆”及其宽和通事馆考》,王宏志主编:《翻译史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15页。即程序化问得“难夷”姓名、国籍及其出现在近海的原因。只要能基本确定其“难夷”身份,至于具体信息准确与否,既不得而知,也并不十分重要。

事实上,尽管清廷为“讯问明确”大费周章,不遗余力,但清廷对“译讯”的重视并不意味着对中外接触中翻译事务的重视。亦即是说,清廷此际尚未意识到“翻译”活动本身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这一点可从其时清廷对待外洋各国、中外语言以及通事的态度中窥见一斑。首先,如前所述,清前中期朝廷官员始终认为外洋各国理应俯首臣服,倾心向化。其次,在中外语言交流方面,“明清时期位居高官的上层知识分子一直没有把外国语言文字列入到自己的研究范围之内”,(26)司佳:《从“通事”到“翻译官”——论近代中外语言接触史上的主、被动角色的转移》,《复旦学报》2002年第3期,第47页。习得外洋语言的多为沿海居民,他们也只是为方便贸易等事务,能进行些许零散的口头交流。而对外国人学习汉语,清廷曾经下旨以示许可,如康熙四十九年就因“多罗所写奏本,抬头错处,字眼越分,奏折用五爪龙”,并且“新来之人若叫他们来,他俱不会中国的话,仍着尔等做通事,他们心里也不服”,故着令新来西洋人在澳门学中国话。(27)1710年《赵昌等传旨查问西洋人多罗所写奏本出错缘由并著新来西洋人在澳门学中国话》,《汇编》(一),第93页。此外,通事在清廷对外事务中虽然常被传唤进行翻译,但由于大多通事出身卑微,其语言能力和翻译水平均有限,官员们又唯恐他们因懂得些许外语,勾结洋人,滋生祸患,因此并不被看重。晚清思想家冯桂芬对通事有此般描述:“今之习于夷者曰‘通事’,其人率皆市井,佻达游间,不齿乡里,无所得衣食者始为之。其质鲁,其识浅,其心术又鄙,声色货利之外不知其他。且其能不过略通夷语、间识夷字,仅如货目数名与俚浅文理而已。”(28)冯桂芬:《采西学议》,《采西学议:冯桂芬 马建忠集》,郑大华点校,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83页。显现出对通事的语言能力和品行的轻视。

综上所述,外洋来华日趋频繁,中外语言接触增多,尽管官方尚未意识到“翻译”活动本身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实际“夷务”错综复杂,“难夷”真假难辨,清廷不得不加大对“译讯”的重视。

三、“讯”之结果:“并无别故”

1811年后的“难夷”奏报对“译讯”记录详明,于中可见时常多次传唤不同通事,或辗转异地,甚至无论何时遇险,均押送至广州行商公所,待至贸易淡季集中处理。牵涉人员众多,耗时又长,清廷依然大费周章,以“讯问明确”。既然“译”之目的在于“讯”,“讯”之结果又如何?

奏报中除陈述何时何因漂至而外,多见“并无别故”“讯无别故”“并无别有情弊”等讯问结果。看来,对于“难夷”本身,清政府并无担忧,而是担心其假借“难夷”之名,另行他事。事实上,开埠以来,清廷对外商客船设有定例,但违例停泊、夹带私货等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故而清廷只能或严查防范或责令驱赶。而为躲避查讯,部分夷船利用清廷“怀柔远人”之心,借口遭风,获准进港修葺,实则暗地走私贸易。如1794年《署澳门同知杜为饬查明遭风收泊潭仔之英国吐啵小船事行理事官牌》中称,“查潭仔洋面原非湾泊各国夷船之处,诚恐藉词因风漂压,希图透漏滋弊”。(29)《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刘芳辑、章文钦校,澳门:澳门基金会,1999年,第758页。而在1837年《钟祥等奏英人以小船投禀请将遭风难民交给带回经谕令起碇折》中有如是记载,“臣等查海面难夷,应行照例译讯,护送赴粤,转令回国。夷情狡谲,是否该国被难之人,均难查考”。(30)文庆、贾桢、宝鋆等纂辑:《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一),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第21页。这些都显露出清廷“难夷”讯问的真实意图。与昔日“西洋人素弱,畏之不敢争”(31)1808年《通政史温汝适奏请严禁英兵混入内地以靖海疆折》,《汇编》(一),第686-687页。的认识不同,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档案文献中开始大量出现诸如“夷性犬羊”“性情狡诈”“夷情叵测”“狼狈为奸”等措辞,显然清廷已经意识到“情词恭顺”仅为表象。而恐生“别故”则是清廷对“难夷”之“译讯”务求“讯问明确”根本动机所在。

然而,在相关“难夷”事务奏报中,对“别故”所指语焉不详。由于“译讯”不仅是“难夷”事务处理的重要环节,在其他“夷务”中亦时有出现,综理《汇编》所收其他“夷务”奏报,清廷所忧之“别故”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康熙朝已开始禁止西洋人在中国传教,雍正朝则逐步全面禁教,并延续至乾隆、嘉庆朝。雍正元年(1723)《汇编》档案文献中开始频见禁教奏报,如《礼科掌印给事中法敏奏陈天主教蛊惑人心理当严禁等款折》《闽浙总督满保奏闻西洋人在福安县传教蛊惑送往澳门安插外省严禁西洋人居留传教折》等。尽管清廷明令禁止,但设立教堂和入教人数依然有增无减。1732年《广东巡抚鄂弥达奏闻驱逐广州各堂堂主至澳门将教堂改作公所折》称,查得男天主堂八处,入教男子约万人,又女天主堂八处,查得入教女子二千余人,故“党数已多,行为甚属不法,若不早为经理,必致别生事端”。因此,“译讯”还见于拿获并审讯西洋传教士的奏报中,如1784年《广东巡抚孙士毅奏覆查审西洋人前往西安传教案情形折》称,“楚省谅无通晓西洋语言之人,一面选派通事委员驰送湖广督臣衙门,以便讯取夷人确供”。当然与“难夷”奏报中讯明发遣,以示怀柔不同,对于传教之人,清廷官员言辞犀利,如1784年《直隶总督刘峩奏覆遵旨檄饬地方官严拿传习天主教各犯折》称:“必需严加讯究,如有传教接引情弊,即将一干人等一并解部,归案审办。”(32)以上五奏折,参见《汇编》(一),第133-134、134-135、169-171、425-429、455-457页。《汇编》收录的相关奏报,题名亦多有“拿获”“缉获解送”“查禁”“按律治罪”等用词。

另一方面,随着海上贸易日益增多,清廷对对外贸易的管理和限制也愈加严格。康熙五十六年施行南洋海禁,十年后恢复南洋开海,但广州“一口通商”后,关闭了宁波等地口岸,加强了对“夷商”的管理与防范。因此,对“夷船”“夷商”的奏报增多,内容涉及贸易地点、交易货物、停留时间、货税交纳等。到19世纪初期,清廷对“夷船”的查验更多是为确认有无鸦片夹带。凡可疑夷船,均查问清楚,然后“密为防范,谕逐回国”,或“带同通事,以夷语解释晓谕”。(33)1838年《广州将军德克金布等奏报筹办堵逐英国巡船现在候风开行折》、1839年《钦差湖广总督林则徐等奏报英夷等国趸船鸦片尽数呈缴折》,《汇编》(二),第310-313、322-325页。与对非法传教之人的严厉审办处置不同,清廷对非法“夷商”则是讯明后“晓谕”并“驱逐”。显然,对“夷商”的讯问并不严厉,且多流于形式,故而导致外洋商船日益增多,鸦片夹带屡禁不止。

此外,其他“凶夷”亦在严密防范之列,如“醉酒伤人”“打造战船”“殴死民人”“刀伤民人”“英国战船逼近澳门蓄谋叵测”(34)参见1725年《广东提督董象纬奏报澳门洋人醉酒伤人业已平复结案折》、1728年《两广总督孔毓珣奏报将赴澳门等地紧要海口查看舟师并汛守炮台折》、1756年《寄谕闽浙总督喀尔吉善浙江宁波间有洋船著时加体察以防别滋事端》等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47、157、301-302页。等等。尤其嘉庆十三年(1808)开始,《汇编》中关于“英兵”奏报骤然增多,如“英兵希图占住澳门已勒令退出”“英兵船到澳门有与法国为难之意”“严禁英兵混入内地以靖海疆”“详查英船何以擅入澳门”等折,(35)参见1808年《两广总督吴熊光等奏报英兵希图占住澳门已勒令退出片》、1808年《两广总督吴熊光等奏报英兵船到澳门有与法国为难之意等情片》、1808年《通政使温汝适奏请严禁英兵混入内地以靖海疆折》、1809年《寄谕两广总督永保著详查英船何以擅入澳门及一切办理情形一并覆奏》,《汇编》(一),第670-671、671-672、686-687、720-721页。清廷意识到英兵觊觎澳门,加强海防迫在眉睫。总之,清廷外洋事务日益繁杂,外患不断,事端频出,由此不难理解即便针对“难夷”的“译讯”亦开始不嫌其烦。

清廷对“难夷”之“讯”的日益重视,折射出其外交态度的微妙变化。清朝政府,尤其道光以前,沉迷于天朝上国的自恋情结,视外洋各国为藩属、抚恤“难夷”为日常政务,“循例题报”“照例抚恤”遂成定例。既然自信于外洋各国会主动归顺,体现在“难夷”事务奏报中,便是以加恩抚恤为主,而对“译讯”轻描淡写,甚或只字不提。然而,随着外洋事务日渐增多,中外交往日益频繁,清政府逐渐感受到来自外洋的挑衅和威胁,出于对自身统治的隐忧,清廷曾先后四次颁布防范外夷规定,(36)分别是《防范外夷规条》(1759)、《民夷交易章程》(1808)、《防范夷人章程》(1831)以及增定的《酌增防夷新规》(1835)。显示出不断增强的防范和自卫意识。由此,在“难夷”事务中,后期“译讯”颇费周折,讯问仔细,其意图既在于方便发遣,更在于确定有无“别故”——“夷人”或“夷船”借机进行非法传教、贸易或寻衅滋事。1836年《两广总督邓廷桢等奏报讯明失路夷人恤给口粮俟有便船附搭回国折》详述,“巡获黑面夷人一名,提省查验,言语不通,无从译讯”,随后“因广东澳门地方为番夷贸易之所,定有深晓夷语通事,业经奏明委员解粤译讯办理”,并“谕饬洋商带同通事译讯”,结果“经译讯明确,委因登岸失路被拿,并无别有情弊,自系实情”,于是循例“饬令恤给口粮并饬洋商妥为安顿,俟有便船即行附搭回国,以示怀柔”。(37)参见《汇编》(二),第292-293页。此奏报清晰表明,清廷对“难夷”的“译讯”也着意于严防“别有情弊”。

“译”之目的在于“讯”,而“讯问明确”的目标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清廷对“译”的认识。1759年“洪任辉事件”(38)洪任辉(James Flint),英国商人,1759年不顾清廷关闭江、浙、闽三海关的规定,驾船前往宁波,受阻后直入天津,并一纸诉状控告粤海关贪污勒索。粤海关监督李永标因此革职,洪任辉因违反法规,在澳门圈禁三年后被遣返回国。后,《两广总督李侍尧奏陈粤东地方防范洋人修规折》中的一段记述显现出清廷的隐忧:“查夷人远处海外,本与中国语音不通,向之来广贸贩,惟藉谙晓夷语之行商、通事为之交易,近如夷商洪任辉于内地土音、官话无不通晓,甚而汉字文义亦能明晰。此外,夷商中如洪任辉之通晓语言文义者,亦尚有数人。设非汉奸潜滋教诱,焉能熟悉。”(39)参见《汇编》(一),第336-340页。从中至少可以读出三层信息:一是贸易应该循例通过行商和通事进行;二是对夷商通晓汉语感到意外、不满和担忧,这在“甚而”“尚有”等措辞,尤其“焉能熟悉”的反问中表露无遗;三是认为洪任辉熟悉中文乃“汉奸潜滋教诱”所致。从相关奏报记载可知,汉奸是指为洪任辉代写诉状的刘亚匾,其被指控“始则教授夷人读书,图骗财物,继则主谋唆讼,代作供词”而被正法,并且此后一段时间内,中国人教外国人学汉语、代为传递书信均被明令禁止。事实上,这些防范举措无疑表明,清廷对语言问题在中外接触中可能起到的作用和后果开始有所警觉。

结 语

“译讯”一词在官文书中反复使用,映射出清廷日益增多的外洋事务,具体到“难夷”事务,对“译讯”过程的表述,显现出清廷前后不同的外交态度。清廷前期以“天朝大国”自居,怀揣“四海臣服”的自信,“译讯”只是“以德抚远”的难民救助程序之一,多被轻描淡写,重点是如何抚恤发遣。后期对“译讯”的强化,反映出清廷“夷务”处理中日益增强的防范心理与担忧。

从《汇编》所收相关奏报的“译讯”记载来看,清前中期“言语不通”之事实,加之合格翻译人员的缺乏,使“译”始终处于困境,“讯”亦流于形式。官方奏报多循例撰写,翻译、讯问明确与否不得而知,翻译事务在清前中期并未引起朝廷关注和重视。随着外国漂风难船明显增多,其中不免有借机进行私货交易等不法“别故”者,是否确属“难夷”愈待甄别,讯问明确亦日益迫切。“言语不通”的困境令部分清廷官员逐渐意识到“译”之必要。1816年《广东巡抚董教增等奏报飞致浙江抚臣饬员查探英船并慎选翻译人员分送直浙片》中提出,“英吉利夷人与中华言语不通,天津、浙江口岸谅无熟悉夷情之人,臣等现饬洋商慎选谙晓夷语夷字之诚实可信者二人,酌委干员分送直隶、浙江督抚衙门投收,以备翻译之用”,嘉庆皇帝对此朱批“甚好”。(40)参见《汇编》(二),第53-54页。显然,为“熟悉夷情”,朝廷已认识到选拔“谙晓夷语夷字”之人以备翻译之用的必要,之前不甚着意于了解“外夷”的清廷态度开始转变。此后,朝廷官宦和有识之士深感外语人才之匮乏,出于外交情势之窘迫,扭转时局之必须,纷纷奏请译事,清廷对翻译事务亦愈加重视。可以说,清廷“夷务”态度和翻译认识的转变,纵然充满被动与无奈,却是晚清翻译高潮形成的铺垫和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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