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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的协商资源及其现代价值

2019-02-11王磊宁

关键词:君主国人协商

王磊宁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南开 300071)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有根、有源、有生命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离不开对中国古代协商资源的重新认识和梳理,深入挖掘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的协商资源,借鉴古代协商实践的经验教训,对于我们培育协商民主的文化基础和实践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的协商资源,按其制度环境和实践特点可以分为先秦和秦汉以后两个阶段。先秦时期的议事协商传统是原始军事民主及其在早期国家的延续,表现为部落议事习惯和重大决策中的咨询。秦汉以后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背景下,协商的形式转变为权力体系内的朝议、谏议和权力体系外的清议、乡约。本文在梳理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的协商资源的基础上,对其历史地位和现代价值进行评价,以期在治理实践的层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

一、先秦时期的议事协商习惯

先秦时期的议事协商传统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军事民主制中的部落议事习惯。在早期国家产生前夜的尧舜时期,部落联盟内部实行军事民主制,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部落联盟议事会在部落首领之间定期召开,集体商议联盟重大事项。尧舜时期的“四岳会议”是部落议事习惯的典型表现。《尚书·尧典》载尧“克明俊德,以亲九族”,尧曾与放齐、驩兜、四岳等首领商议部落联盟重大事项。在四岳会议上,尧向四岳询问治水的人选,四岳推荐鲧去,开始尧不甚同意,在四岳的坚持下尧才同意派鲧去治水。尧还与四岳商议继位人选,四岳推举舜,并说舜“克谐以孝,烝烝乂,不格奸”,经过考察,舜果然贤明,尧就把权位让给了舜[1]6-31。《尚书》载舜也曾“询于四岳”[1]60,舜在位时与四岳商议处理政务的合适人选,四岳认为“伯禹为司空,可美帝功”,并推荐垂为百工之官,益为山泽之官,伯夷为舜“典三礼”[2]38-39。由于文献不足,我们对于尧舜时期的部落联盟会议知之甚少,但从比较可信的历史文献记载来看,部落议事习惯确实是存在的。部落联盟逢重大事项集体商议是在联盟成员支持下达成一致的过程,尤其人事安排对于联盟的维系至关重要。参与议事会的各方都有话语权,处于较为平等的地位,不存在权力垄断,重大事项由商议决定体现了原始议事民主的特点。

中国早期国家产生后即确立了王位世袭制度,君主处于国家权力的中心。同时,原始议事民主的遗存在宗法制中保留了下来,宗族内部仍保留有贵族的参政、议政、辅政权力,中央职官和分封制的逐渐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对君主的分权,形成君主与贵族的共治格局。早期国家的协商主要表现为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咨询。

商代“盘庚迁殷”的商议特征代表了原始议事民主在早期国家的延续。迁都对于早期国家来说是事关兴亡的重大事件,需要君臣上下的协商一致。《尚书·盘庚》记载的三篇训话,其实就是盘庚召集殷人商议迁都事宜的三次会议。商议的起因是贵戚和民众对迁都的不解和反对,盘庚以理性说服殷人形成共识,最终顺利迁都。在迁都之前,盘庚将持反对意见的贵戚近臣召集到王庭,劝导他们说迁都是为了躲避灾祸、保护民众,“视民利用迁”,只有迁都能“安定厥邦”。盘庚还以先王和天帝的权威告诫众人,若不同心同德就会招致惩罚,“汝万民乃不生生,暨予一人猷同心,先后丕降与汝罪疾”。迁到新邑后有群臣不满,根据占卜反对迁都。盘庚召集群臣,指出先王所以屡次迁都是要到高地避免灾祸,上帝要恢复先王的功业,因而派盘庚来拯救民命。迁殷后“民不适有居”,盘庚召集民众,告诉他们迁都是遵循先王“不常厥邑”的传统,只有迁到新都上帝才会佑护殷人继承先王功业,安定四方。殷人顺利迁都与经过三次商议达成共识是分不开的,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和不同的反对意见,盘庚分别以共同利益、政治传统、先王乃至上帝权威等时人普遍接受的理由说服殷人,在君主和臣民之间存在意见表达、理由陈述、对话的过程。可见早期国家的商议实践已经初具形态。

由于君主处于国家权力的中心,协商之于君主决策的咨询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君主有大疑要“谋及卿士,谋及庶人”[3]313,“先民有言,询于刍荛”[4]843,咨询已经成为传统。《国语》载“邵公谏厉王弭谤”更说明了协商的咨询作用在早期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价值。西周末年,周厉王弭谤,致使“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邵公提醒厉王“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君主在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和采纳不同意见,“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蒙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邵公指出言路开放与否决定国家治理的好坏,“口之宣言也,善败于是乎兴,行善而备败,其所以阜财用、衣食者也”。[5]9-11厉王不听,被国人流放于彘。《左传》亦载有“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6]1017的规谏君主、补察君失的咨询传统。在君主拥有决断权的情况下,鼓励职官、近臣和民众广泛参与到政治过程中,充分表达意见,反复讨论审议,对形成合理决策、匡正君失乃至国家长治久安都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君主阻塞言路导致国人驱逐君主就是正当的,这是原始民主的遗存。在这里古代协商实践的基本要素即协商的参与者、协商的形式、协商的功能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体现。

国人暴动驱逐厉王是春秋时期国人议政的先导。在周代国野制度中,国人相对于野人,是指居住于都城内的周族自由平民,有当兵、受教育和议论国家大事的权利。春秋时期的国人由于有参政权利,又是诸侯国军事力量的主要来源,因而在政治生活中比较活跃,敢于发言、批评政治。如狄人进犯卫国时,由于“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国人不愿出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6]265。又如郑国国君子产作丘赋,国人以此为重赋而“谤之曰: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6]1254。国君和贵族遇有大事不决时往往需要“朝国人”征询意见,寻求国人的支持。从历史文献记载来看,国人议政主要表现在参与重大决策、干预国君废立、商议外交和战以及国都迁徙等方面。国人议立新君,如晋襄公卒,灵公年少,“晋人以难故,欲立长君”[6]550,又如晋惠公派卻乞“朝国人而以君命赏”,告诉国人“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6]360,请国人议立其子圉为新君。国家遇有危难时国君召集国人商议对策,如邢人、狄人伐卫,卫国危难,“卫侯以国让父兄子弟,及朝众,曰:苟能治之,燬请从焉”[6]378,向国人寻求救危之法。又如吴国大败楚国,“吴之入楚也,使召陈怀公”,要陈国脱离楚国,陈怀公从楚从吴不定,“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从田,无田从党”[6]1607,这是让国人决定是否离楚从吴。国人在乡校议政,如“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子产认为国人“议执政之善否”能对君主治国起到咨询和监督作用,是君主的良师和良药[6]1192。政治地位是国人议政的基础,也是国人之所以能影响国君决策的原因,国君通过“朝国人”咨询重大事项来获得国人的支持,国人议政赋予决策以合法性。至此,协商在国家重大决策中的咨询作用完整显现出来了,直到战国时期孟子仍强调君主进贤首先要听取国人意见,“国人皆曰贤”“国人皆曰不可”[7]85,君主然后考察之,同样强调的是国人议政对君主决策的咨询作用。

基于国人议政的实践及其在重大决策中的咨询作用,《周礼》提出了“三询”的制度设想:“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8]2762-2766周制,天子诸侯有三朝,外朝设在宫城之外,为“大询众庶之朝”[9],是朝国人的场所。在国家遇有兵寇之难、迁都、立君这三种大事时,掌管朝国人的小司寇负责将国人召集在外朝进行政务咨询,国人的充分发言和讨论为君主做好重大决策提供支持和参考。“三询”强调国人参与重大决策的咨询对君主治理国家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询立君”和“询国危”的历史佐证可见于上文所述的国人议立新君及国人商议危难之事。至于“询国迁”,“盘庚出矢言,登进厥民,太王属耆老而告,询国迁也”[8]2763,《左传》所载“晋人谋去故绛”[6]827也是询国迁的例证。所以,“三询”的制度设想是有历史事实根据的,这就增强了它的实践价值。

战国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变革时期,各诸侯国在日趋激烈的兼并战争中为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纷纷实行变法,打破世卿世禄,集中君主权力。在新的形势下各诸侯国迫切需要出谋划策的智能之士,一时间争士、养士、用士蔚然成风。魏文侯“过段干木之闾而轼”[9]588,燕昭王“卑身厚币以招贤者”[2]1588,自秦孝公求贤令开始,“诸侯之士斐然争入事秦”[2]3315。“战国四公子”养士皆多达三千余人,他们在门客支持下“以相倾夺,辅国持权”[2]2395。宽松的政治环境和养士、用士之风为士人主动接近权力、开展议政活动创造了条件。士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治国主张,他们或以学术或以智谋说服统治者改变既有国策,进行决策咨询甚至主导变革,深刻影响了战国社会政治的发展。齐国设立稷下学宫,几乎集中了当时诸子百家各个学派的士人,邹衍、田骈、慎到等七十六人被列为上大夫。稷下学士从事学术研究和议政、咨询活动,他们“不治而议论”[2]1895“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世主”[2]2346,可谓中国最早的智囊团。对社会政治生活有着强烈关注的学士群体,为使其主张的政治原则被君主所接受而周游列国,见志不用才退而著书立说。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2]509,孟荀以王道理想对各国政治多有批评,商鞅说服秦孝公,实行废井田、开阡陌、行郡县、奖励耕战等变法措施,使秦国富强起来。活跃于战国末年政治舞台的策士,为了所依附的统治集团的利益四处奔走游说,凭借智谋和辩才,为诸侯国攻城略地出谋献策。秦昭王在范雎的游说下改变了联魏韩攻齐的“远交近攻”战略,采取连齐攻韩魏的战略,纵横家苏秦、张仪的合纵连横之策影响了战国几十年的政治斗争。在“邦无定交,士无定主”的形势下,谋臣策士往往能够以智谋左右时局,所谓“得士者昌,失士者亡”在历史上有它的真实意义。

二、秦汉以后协商实践的基本形式

秦汉以后,中国古代政治生活的制度背景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作为国家制度安排核心的皇权—官僚制赋予皇帝对国家大小事务的最后决断权,但皇帝必须借助官僚集团和士大夫群体的支持才能实现对庞大帝国的有效管理,在权力触角无法延伸的地方,乡村士绅承担了治理任务,这就为以士人为主体的协商留出了空间。同时,选官制度的建立为士人接近权力、参与协商提供了保障。先秦时期的议事协商传统在新的制度背景下,演变为权力体系内的朝议、谏议以及权力体系外的清议、乡约。

首先是中央决策系统中君臣上下会商政事的朝议制度,分为皇帝主持的廷议和百官集议两种形式。秦朝建立了皇帝在重大决策前召集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员于朝堂商议的“朝议”制度,秦始皇定皇帝称号、行分封制等重大决定都经朝议讨论。汉代“凡国有大造大疑”[10]3557例须集议,御前会议、宰辅会议、百官会议在中央的决策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对匈奴的和战、宣帝继位等重要事项都经集体商议后决定。汉代还就重大内政、外交政策专门集议。始元六年昭帝“诏有司问郡国所举贤良文学民所疾苦,议罢盐铁榷酤”[11]223,对盐铁官营等各项经济政策的存废问题进行讨论,集议由丞相主持,御史大夫桑弘羊等官员出席,察举的贤良、文学六十余人被朝廷策问,与当朝最高官员展开激烈辩论,此即盐铁会议。会上贤良文学“皆对愿罢盐铁酒榷均输官,毋与天下争利,示以俭节”[11]1176,昭帝听取了贤良文学之议。汉代还召开过立儒经博士、评论经传异同等专业性决策会议,如石渠阁会议、白虎观会议。除朝议外,统治者还公开向士人征询意见。孝文二年诏丞相、御史大夫等“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11]116,十五年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11]127诏举贤良、皇帝策问与贤良对策是举贤与进谏相结合的选官方式。汉天子策问所及,大都是有关治国安邦的方针、政策和现实的政治问题,贤良对策主要包括施德政教化、任贤、节俭等,这无疑含有政治咨询的特征。唐代御前会议、宰相会议在中央决策中仍具有重要地位,唐太宗认为政务“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画”[12]31后再执行是稳妥可靠的办法。隋唐时期创设三省六部制,中书省草拟诏令,门下省负责审议、封驳具有审议特征:“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是,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12]27。在古代,皇帝处理政务一般都要听取臣僚的意见,尤其是重大决策前,皇帝与宰执近臣集体商议、反复讨论,以便于集思广益、形成合理决策。因此朝议为政治决策过程规定了理性协商环节,臣僚提供建议再由皇帝定夺的咨询和审议过程无疑能够减少皇帝独断的弊端。

其次是对皇帝过失进行规劝批评,匡正君非、谏诤得失的谏议制度。即使在君主制度下也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先秦时曾设立“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6]1016的以最高执政辅佐君主、匡救君失的师保之官,《周礼》载有“掌谏王恶”[8]1010的保氏之官。秦统一后置谏大夫,职掌议论,汉承秦制,东汉始称谏议大夫,置三十人直言极谏,谏官言事一是“廷诤”,二是“上封事”。唐代谏议制度走向成熟,谏官机构扩大,职能加强。除给事中和谏议大夫外,又新增散骑常侍、补阙、拾遗等官职,分别隶属于中书、门下两省,成为重要的职事官。唐太宗“冀闻谏诤,知政教得失”,他虚怀纳谏,“导人而使之言”“赏人而使之谏”,谏官“处不讳之朝”[12]83,直言极谏的事例屡见不鲜。有唐一代,谏官可随宰相入阁议事、上封事书面陈列为政得失,给事中有权封驳诏敕,皇帝的除授不当、穷兵黩武、穷奢极欲、滥施刑罚等都在谏诤之列。宋太祖曾立下“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的祖训,为谏诤创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舆论环境,宋专设“谏院”为独立的谏议机构,司马光知谏院时提出“专利国家而不为身谋”[13]1371的谏诤原则,宋代还在分科取士中单独设置“贤良方正直言敢谏科”,选拔清正敢言之士。由此涌现出了许多敢谏、善谏的诤臣,如欧阳修、司马光、苏辙等。在历史上,谏议制度通过体系内的批评监督来实现统治者的自我调节,具有开放言路、促进政治沟通的协商功能,谏官监督皇帝、匡正君失的同时也是商讨、审议中央决策的过程,这种协商形式能有效降低君主专断擅权带来的风险。

再次,士人群体议论时政、臧否人物,以社会舆论和社会运动干预政治的清议传统。天下无道,则处士横议,清议也称“公议”,一般出现在王朝末年政治腐化、社会矛盾激化之时,属于权力体系外的士人群体自发的集体议政行为,是先秦士人议政传统的延续。汉代以降,清议在乡里决策、官吏选拔、道德教化等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能够以“公论”影响社会舆论,而且能够发起社会运动直接干预政治。东汉末年,朝政腐败,宦官专权,群聚京师的三万太学生与士大夫联合,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清议运动。他们“激扬名声,互相题拂,品核公卿,裁量执政”[10]2185,议论借助风谣广为传播,形成了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他们还集体上书,举行政治请愿,惩治宦官爪牙党羽,形成了一场社会运动,提出收回皇权、整顿吏治、安抚人民、稳定边疆等政治改良建议。清议“危言深论,不畏豪强”的特点,产生了“自公卿以下,莫不畏其贬议,屣履到门”[10]2186的效果,对于外戚权阉形成一定的威慑力量,对当局决策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东汉末年,汝南名士许劭、许靖兄弟主持的“月旦评”盛极一时。“月旦评”是每月初一在汝南平舆举行品评人物、论士议政的集会评议活动,吸引了众多士人参加,评议对象包括各个阶层的人士,对当时社会的思想文化以及后来的选官制度产生了较大影响。“月旦评”通过臧否人伦、品评人物达到激浊扬清的目的,是在野的士人依靠社会舆论力量参与协商的方式。明末东林党议是士人清议传统的延续。明万历年间顾宪成、高攀龙等修复东林书院,在讲学之余,“裁量人物,訾议国政,亦冀执政者闻而药之也”,东林书院的议政活动吸引了统治集团中的反对派及所谓“罢官废吏”遥相应和,逐渐成为明末的舆论中心,“天下君子以清议归于东林,庙堂亦有畏忌”[14]1377,形成强大的“公议”势力。东林党人抨击宦官与内阁专权乱政,展开了与阉党及其爪牙斗争,主张革新朝政,“政事归六部,公论付言官”[15]6045,反对盐监税和横征暴敛,提倡惠商恤民,争取自由讲学和自由结社。东林党人关切时弊,在影响社会舆论的同时,积极参与朝政斗争,成为当时最活跃的议政群体。清议秉持了儒家“以道事君”的优良传统,在体制内的协商渠道失效时,清议承担了以社会舆论和集体力量限制专断权力、调整统治政策的重任,但其结局往往是悲剧性的。

最后,基层乡约中的协商实践。中国乡村自治组织的出现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宋代完成了乡村治理模式由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变,乡约这一基层自治组织是在乡官管理弱化情况下,由儒家知识分子探索出的士绅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在乡约中地方精英通过两种方式治理乡村:劝善即引导合作互助,重教化而厚风俗;惩戒即以戒律维护乡村生活秩序与公共利益。乡约给予普通民众参与乡村事务的讨论和管理的机会,是体制外的协商实践在基层自治组织中的重要发展。中国最早的成文乡约是北宋熙宁年间陕西蓝田吕大钧制定的“吕氏乡约”,吕氏乡约是自愿加入的乡民自治组织,每月定期聚会,讲论道德伦常,公论乡里事务,宗旨是使邻里乡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乡约实行议事民主,“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约正由民主推举产生,“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均赏罚当否”,约众遇有难事,则“鸣之约长等,公论是非”[16]563-567。吕氏乡约虽然实行时间不长,但在吕氏兄弟主持下使乡民道德日渐淳朴,甚至整个关中地区的民风也为之一变。到明代乡约为官方所推广而成为较为普遍的基层自治组织,其中以王阳明制定的“南赣乡约”影响最大。南赣乡约为官倡民办,它既是乡村自治组织,又是官治工具。约长等职位仍由推选产生,乡约具备教化、救助、维稳等功能,尤以维护秩序为主。在宋明时期的乡约中,约众定期聚会,公论乡里事务,亲身参与有助培养约众表达意见和理性审议能力,再加上通过教化提升道德境界、凝聚共识,使乡约具备处理基层事务的独特优势。

三、中国古代协商资源的现代价值

经过梳理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协商资源,可以发现存在于政治生活中形式多样的协商实践,包括部落联盟时期的议事习惯,国家重大决策中的讨论、咨询、审议,士人群体的议政和基层乡约中的协商,其中占据主流的协商形式应属决策过程中的咨询和审议。古代协商实践主要存在于政治过程的意见表达、决策、执行和监督环节中,君主、臣民、士人等主体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到协商之中,有理性讨论,也有共识的达成。协商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对于协调各方利益、吸纳社会意见、促进统治者的自我调节,尤其是赋予重大决策以合理性和合法性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肯定这一协商传统的同时,也要注意到它与现代协商民主的根本差异。古代协商的参与者不具备自由、平等的政治地位,没有公民权利的保障,在更多的时候协商是君主决策的辅助手段,君主兼听独断比理性商讨达成共识的权威更大,因此协商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公共利益值得怀疑。再者参与协商的各方缺乏尊重分歧和差异的基础,对不同意见和利益不够包容,致使协商往往蜕变为倾轧和党争。因此可以说中国古代有政治协商但无协商民主。

具体地说,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的协商资源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君主专制的制度安排是古代协商资源的生存环境。中国古代社会的制度安排在整体上是专制主义的,协商是在君主专制所允许的空间内存在的,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强化,协商空间逐渐收缩。协商之所以能为统治者所接受仅在于其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有益君主决策的工具性价值,协商的参与者、议程、作用都受到严格控制,大规模的协商参与为皇权所不允许,士人群体自发的议政活动往往导致悲剧性结局。因此制度环境限制了协商实践的发展。第二,古代协商传统本身有着“重过程、轻制度”的特点。协商主要存在于政治过程之中,重视决策中的讨论、审议、咨询活动,而忽视了协商的制度化建设。协商对于政治过程的调节作用可使君主专制统治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矫正,但始终未能改变整个制度安排的性质,未能主导古代社会的政治生活,这与人们重视个人品质而忽视制度德性的认识局限是密切相关的。第三,协商功能的发挥受到特定历史条件和统治者个人素质的影响。在政治秩序稳定、政治开明、统治者重视时,协商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反之,则容易异化为王朝统治的离心力量。统治者的素质甚至直接决定协商的命运,历史上自有协商起就有对协商的反对,子产不毁乡校、唐太宗虚怀纳谏传为千古美谈,但秦始皇焚书坑儒、汉末党锢之祸、清代大兴文字狱也足以使协商力量摧残殆尽。第四,协商带有明显的精英主义特征。由于协商是基于某种议政资格而不是政治权利存在的,因此特别强调协商参与者的社会地位、知识水平、道德品质等因素的优先性,这就导致精英拥有更多的参与机会,社会中绝大多数人被排除在协商之外。

因此,古代协商是在专制的制度背景下发挥政治调节和咨询作用的,作为君主决策的辅助手段,协商对国家治理产生积极作用需要较高的支撑条件。从根本上说,协商与古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是相悖的,协商要求分享权力,专制制度则要求权力垄断和独断专行。既然二者之间存在这一基本矛盾,那么为什么协商能够延续下来形成一种传统?这就涉及古代协商的国家治理功能。单凭专制权力是无法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的,因为依靠强制力量维持秩序和管理国家不仅是高成本而且也是高风险的,再者专制权力也不是万能的,它必须借助于官僚体系、士人和民众的合作才能实现有效统治,这就必然存在权力的让渡,从而为协商留出了一定的空间。国家治理需要决策过程中的咨询和审议,一方面咨询和审议能起到沟通交流、集思广益的效果,保证决策的合理性,对君主专断权力形成监督和限制;另一方面咨询和审议也是获取各方支持、凝聚共识的过程,提升决策的合法性,从而有助政策执行的顺畅。国家治理需要多主体参与和“和而不同”的协商精神,只有经过广泛参与和平等协商所达成的理性共识才能为人们所认同,协商弥补了专制权力权威不足的问题,提供国家治理的共识基础。参与和讨论的必要性表明,任何制度和个人都无法垄断知识和真理,统治者“尊师听教”、士人“以道事君”正是协商精神的内在体现。国家治理也需要发挥协商在政治生活中的安全阀作用,作为政治调节机制的一部分,协商对君主权力形成监督和限制,能够缓和专制统治,避免强权政治,提高统治的合法性,同时通过各方的参与和协商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冲突。因此协商具有不可替代的国家治理功能,已经成为不同历史时期良善的国家治理的共同特征,协商在根本上是优良政治生活所必须遵循的治理原则。但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协商的程度必须处于权力体系的可控范围之内,体制外的清议更容易异化为专制权力的反对力量而遭到遏制。

古代协商实践的经验教训对于当前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古代相比,协商的制度环境、实践形式、政治地位、目的功能、技术条件等已经有根本的区别。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古代协商实践视为一种可资借鉴的历史资源,吸取经验教训,思考其得失成败的原因,以资于当前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应是可取的态度。古代协商实践的经验教训对于当前的协商民主建设具有以下几点参考价值:

第一,健全人民民主制度,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协商民主是广泛的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协商更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民主的制度安排对于协商的形式、功能和政治地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现代协商内含公民的参与权利,要求参与者处于自由平等的地位,强调公共利益和理性对话以及对差异的尊重和妥协精神。因此协商首先不是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工具性存在,它本身就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古代协商实践受制于其所处的制度环境,这一历史教训值得吸取,如果缺少了民主的制度安排,协商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政治价值。这就要求我们超越传统人治主义的藩篱,改变单纯依赖个人品质提升政治生活质量的思维,把制度安排的民主化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人民民主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

第二,培养协商参与者的理性审议精神,促进协商民主的健康运行。协商民主不同于选举民主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协商的参与者在尊重差异和自由开放的空间内表达利益偏好,进行审慎思考和理性讨论,在观点修正与偏好转换的基础上形成共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协商民主的健康运行尤其需要公共利益约束下的讨论和审议过程的理性、包容、妥协精神,这就对社会政治文化和参与者的议政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为参与者的理性审议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在制度设计上增强协商的代表性,承认各自的平等地位和需求的合理性,坚持程序优先,鼓励充分讨论和理性审议以保障结果的公正。另一方面,继承“和而不同”的议政精神为协商提供尊重和妥协的政治文化,在实践中培养协商参与者维护公共利益的道德责任。

第三,鼓励形式多样的协商实践,更好地发挥协商民主的国家治理功能。有众人之事的地方就有讨论、对话、咨询、审议,广泛的、多层次的协商民主实践对于优化国家治理格局,凝聚社会共识,解决转型时期利益矛盾多发的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发展协商民主需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并重,在上下两个方面拓展协商渠道,创新协商形式,推进协商的制度化发展。加强协商民主与党内民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互动交流,在完善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等制度化协商形式外,探索重大决策的社会咨询,引导社会团体组织化的协商参与。注重发挥基层协商民主的社会治理功能,扩展参与渠道,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因地制宜发展灵活多样的协商形式,坚持一事一议的问题导向,提升治理效果,降低治理成本。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协商民主是维护公民政治权利,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也是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决策的重要治理方式。中国古代协商资源在国家治理中所发挥的历史作用及其现代价值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扬这一协商传统必将有益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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