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特质抑或利益博弈:清代州县官治安治理效果影响因素探析
2019-01-30,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一、引言
中国古代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自秦统一、确立皇权起,至明、清时达到顶峰。特别是清王朝入关,确立统治地位后,为巩固政权,制订了一系列地方治安防控制度,体现了清统治者对地方治理的诸多理念与思路。[1]清代州县治安制度设计具有许多优良的特点,但因为一些影响因素的客观存在,使得有清一代州县治安治理的效果并未达到统治者的期许。这些影响因素,一方面为严重的制度设计弊病,其直接导致治安治理效果的差强人意;[2]另一方面存在于州县官治安治理过程之中。州县官在领导官方和民间治安组织进行治安治理活动之时,需要依托自身的能力素质,同时也需要依托吏役、士绅、民众等治安主体的协助。这种治理活动过程中的互动关系,对治安治理效果有着深刻的影响。
基于以上思考,本文选取清代不同时期州县官治理盗匪的事例,全面考察盗案实际治理过程,尝试评析与总结对州县官治安治理绩效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以期对当今能有所启示。
事例一:康熙年间郯城县黄六鸿治盗。黄六鸿,康熙中前期的著名县官。其以举人身份,选任山东郯城知县,后调任直隶东光县令。因为政绩卓越,升任六科行人司行人,巡察地方。其后又晋升礼部给事中,一直到卸任。黄六鸿在郯城期间各项事务治理井井有条,政绩卓越。在黄六鸿所著政书中,可以发现其对于州县治安维护颇有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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